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吐蕃统治时期敦煌汉文便贷契问题小议

时间:2024-04-24

王皓浩

[摘 要]公元781年——公元848年,敦煌处于吐蕃统治之下。这期间绝大多数敦煌便贷契以独特的十二地支纪年法纪年,这是这时期汉文化与吐蕃文化交融的结果。借贷方以各大寺院为主,借贷物多是粮食种子,反应出这一时期敦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极大特点。

[关键词]敦煌;吐蕃时期;便贷契

敦煌出土的契约文书数量巨大、种类丰富,记录和反映了唐五代宋初时期中国西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真实状况。根据契约性质,敦煌契约文书大体分为买卖、便贷、雇佣、租佃质典、分书放书遗书,凭约、性质不明7类。对敦煌契约文书进行整理、辑校、分类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者,当属沙知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1)。本文即在此《辑校》基础上,辅以王璐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补正》(2)和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3)整理、统计敦煌便贷类契约,并对契约年代纪年问题和契约内容中的借贷物以及出借方做一些相应的考证和研究。

由于契约文书中便贷类文书所占比例最大,因而学界对便贷类文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前人对便贷契约的研究,多把吐蕃统治时期与归义军统治时期连贯起来考察,这确实便于考察敦煌地区脱离唐中央政权后借贷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并可以把这些研究成果放入敦煌地区长时段研究层面中,以力求还原敦煌地区从魏晋直至宋代的历史原貌。

根据本文讨论内容需要,笔者整理出能反映立约年代或是有清楚借贷物和借出方的吐蕃统治时期敦煌便贷契39条(4),其他时期敦煌便贷契37件。

一、契约中所用纪年方式的问题

这39条吐蕃时期便贷契中,有明确年代记载的有28条,其中27条是使用的十二地支纪年法,只有一条牒是用的干支纪年,且是吐蕃时期便贷契的第一份。而唐朝统治时期以及归义军时期的便贷契皆未出现十二地支纪年的情况。对于这时期敦煌地区地支纪年法,《敦煌学大辞典》中,“地支纪年”条解释为:“吐蕃统治时期及晚唐时期敦煌习用的纪年法。吐蕃统治敦煌后,不用唐朝年号,使用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年方法(参见‘吐蕃纪年法),汉人乃据传统之干支纪年省去天干字,独用十二地支纪作子年、丑年、寅年、卯年……张义潮起义归唐,使用唐朝年号,恢复干支纪年,但敦煌使用地支纪年已成习惯,难以骤然废绝,不时仍有以地支纪年者,下至五代,犹而可见之。”(5)也就是说,吐蕃统治时期,敦煌由于是汉人聚居地区,所以采用传统纪年方式。汉人传统纪年方式是干支纪年,那为何敦煌地区不沿用干支纪年呢?为何要去掉天干而仅用地支纪年呢?

关于这个问题,燕海雄在其硕士论文《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比较研究》中有所论述。作者认为,在吐蕃统治时期,敦煌地区百姓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十二地支纪年,是因为“它(十二地支纪年)本身在吐蕃统治敦煌地区之前就存在过,只不过在吐蕃统治敦煌地区以前把它与年号纪年结合在一起”。吐蕃统治敦煌时候,为了消弭唐朝势力的影响,把唐朝年号从纪年方式中抹去,因此在吐蕃统治时期的借贷文书中就只见十二地支纪年的形式了。“也就是说,十二地支纪年不是参照吐蕃的十二生肖纪年以后产生的。”作者认为敦煌地区原先就存在十二地支纪年的原因有三:一、作为敦煌地区近邻的吐鲁番地区有用年号+地支纪年的契约出现;二、归义军时期便贷契中有份北收43背《天复九年(909)杜通信便粟麦契(习字)》中有用到地支纪年;三、即使在吐蕃统治下,敦煌地区亦没有必要新创造一种纪年方式,要么使用统治者纪年方式,要么沿用旧有的纪年方式。(6)

对于以上论据,笔者认为都值得商榷。

第一、根据作者统计,吐鲁番借贷契约中,有明确纪年的契约有38件,其中以年号纪年的有23件,以年号+十二地支纪年的有15件。这15件契约均出现在唐统治吐鲁番以前的高昌国时期,而唐于吐鲁番建立西州过以后,均是用的年号纪年。

唐朝于贞观十四年(640)灭高昌,以其地置西州。至贞元七年(791)为吐蕃占领,唐朝直接统治这一地区长达150年的历史。而这150年的时间里,都是使用的年号纪年法,即使有地支纪年的习惯,也已经是150年前了,吐鲁番地区至吐蕃占领时还剩余多少地支纪年的习俗,应该是已经非常淡漠了,更何况以此推论对远在千里之外的敦煌地区的影响,更是没有太大说服力。而且与吐鲁番地区相比,敦煌地区更靠近于唐朝统治中心区域,所属历史、民族构成、文化风俗都更接近于内地,因此应该比吐鲁番地区更倾向于使用汉地干支纪年法。

第二、燕海雄在其论文中引用的《天复九年(909)杜通信便粟麦契(习字)》中原录文为:“□天复九岁次己巳十二月二日,杜通信今缘……。”其中“天复九岁”与“己巳”是使用的年号+干支纪年,不是年号+十二地支纪年。此件只能说明敦煌地区的传统纪年方式是年号或是干支,这也是符合中原传统的纪年方式的。而另一份契约,P.4053背《辛丑年(821)龙兴寺寺户团头李庭秀等请便麦牒》,则表明了在吐蕃占领后35年后,敦煌地区的民间契约仍然有使用干支纪年的情况,这至少可以说明,干支纪年在吐蕃统治之前是敦煌百姓常用的纪年方式。

第三、敦煌地区在吐蕃时期应用的十二地支纪年并不是沿用的“旧习”,相反,正是受吐蕃纪年法,即十二生肖纪年的影响而变化产生的。

“吐蕃十二生肖纪年法”或“吐蕃纪年法”始于吐蕃民族,是武则天末期由汉地传入藏区的变异的六十干支表发展而来。约在8世纪下半叶至9世纪初前后,藏人木雅·坚参白桑根据此法创造了“吐蕃纪年法”。(7)其具体方法是:十干支变为木、火、土、铁、水并各分阴阳,仍然为十数;十二地支以相应的十二生肖代替;二者相配,仍是六十周期的纪年法。(8)

但是这一纪年形式在藏区并不流行,现今所见的“吐蕃纪年法”只有两处:一是《唐蕃会盟碑》(9),另一处是敦煌莫高窟第365窟藏文题记。(10)藏历专家黄明信指出:“尤有甚者,《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大事编年》记公元650—763年110余年间的大事,写于金成公主进藏后50余年,纪年仍只用十二动物属肖,没有一处,一处也没有用到阴阳五行表示的天干。”(11)

吐蕃统治者自己都并不普遍使用完整的“吐蕃纪年法”,而是截取十二生肖来纪年,民间老百姓则可能更为普遍的使用简便的十二生肖来纪年。“吐蕃纪年法”诞生的时间正好是吐蕃占领敦煌的前半段时间,敦煌地区老百姓也可能受到了吐蕃统治者的规定,去除唐朝的年号,改用“吐蕃纪年法”。自然,他们使用的仅仅是没有阴阳五行、只有十二生肖的纪年法。而较之河陇其他吐蕃占领区,敦煌地区的文化上对吐蕃的抵抗是最为坚决的,敦煌抵抗吐蕃入侵长达十多年,城陷后,仍然继续坚持斗争。如S.1438号《书仪》记载了沙州的玉关驿户起义,便是一例。在这样顽强的抵抗中,吐蕃统治者对当地有所妥协,因此在敦煌汉文化传统得到了较为牢固的保存。因而在纪年问题上,敦煌地区民众很可能根据旧有习俗,把干支纪年中十二地支与十二生肖相比对,把十二生肖转化为十二地支纪年。这也正是荣新江先生所说的:“敦煌吐蕃时期的契约,都不用唐朝年号纪年,而采用与吐蕃的十二生肖纪年对应的十二地支纪年。”(12)

因此,吐蕃时期敦煌便贷契中所见的十二地支纪年是来自于“吐蕃纪年法”,为了实用的便利性,而将其精简;配合上汉地人民惯用的干支纪年的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十二地支纪年方式。而十二地支纪年的使用可以说是汉文化和吐蕃文化交融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吐蕃统治者对敦煌地区已有文化传统的妥协。

第四、归义军收复敦煌后,则没有再出现过使用十二地支纪年的便贷契,而是或用年号纪年,或用干支纪年,而以干支纪年为主要方式。这也说明敦煌地区的传统是年号纪年或干支纪年,归义军恢复了这一传统。另一方面,也说明唐朝对敦煌的实际控制权已经所剩无几,便贷契约中已经极少用年号纪年了。

二、借贷物与出借方的问题

在借贷物方面,39条敦煌吐蕃时期的便贷契中,有38条的借贷物品是粮食类,只有吐蕃统治末期才开始出现一份布匹的借贷。在出借方方面,有29条的出借方是寺院,占这一时期便贷契的74%。因此敦煌地区在吐蕃统治时期的借贷关系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一就是借贷物非常单一,粮食类占借贷物的绝大多数。借贷的缘由多为缺种子下种,其他原因者有:修缮寺院(2件契约)、负债(2件契约)、等价物类(2件契约)。

等价物类契约中,有一件是因为缺少换取其他生活生产物品的麦粟而借贷。现录文如下:S.6829背

卯年(823?)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子预取造芘蓠价麦契

1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子)为无种子,

2 于永康寺常住处取协蓠(芘蓠)价麦一番驮,断

3造协蓠(芘蓠)二十扇,长九尺,阔六尺。其协蓠(芘蓠)限四月

4廿五日已前造了。如违其期,协蓠(芘蓠)请倍。麦

5一驮,倍(赔)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

6张和和(子)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7 麦主

8 取麦人张和子年卌一(朱印)

9 保人弟张买子年廿五

10 见人汜老

11 见人康赞

12 见人齐生

芘蓠是用荆柳等编织而成的篱笆,主要用起屏蔽、遮障的作用。(13)借贷人张和子向寺院借麦是为了造篱笆。而造篱笆的用料所耗、花费的人工、最后成品的长宽都折合成了麦子的价值。

另一件等价物类契约是:P.2964背

巳年(837?)令狐善奴便刈价麦契

1四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今于龙

2 ■ 处便刈价麦一硕六斗,限至秋七

3月内刈麦一十亩。如主人麦熟吉报,依时请收刈

4如法菄(束)纟又了,不得为(违)时限。如若依时吉报不来,

5或欠收刈不了,其所将斛抖,请陪(倍)罚三硕二斗,

6当日便须佃(填)纳。如违,一任擎夺家资杂物牛畜等,

7用充麦直。其麦亦任别雇人收刈。如身东西不在,

8一仰保人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

9章,书指为凭。

10马明 便刈价人令狐善奴年卅一

11 保人孙愿奴卅五

12 保人

13 见人解善

14 见人

15 见人

16 见人

这件契约中的出借方“龙”应是指龙兴寺。借贷人令狐善奴因为缺粮向龙兴寺借粮,而用于偿还的是借贷人的劳动力,即到秋天麦子成熟时,为主人(龙兴寺)收割十亩麦子。

可见,吐蕃占领时的敦煌地区,钱币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而粮食类的麦、粟、豆却经常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角色,用于物品交换,或是工钱的算付。麦粟等作物,不仅是当地老百姓赖以生存的食物,在日常生活中还依靠它们换取其他生活必需品,也是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基础。

这与吐鲁番便贷契在借贷物品上区别甚大。吐鲁番便贷契立约年代较敦煌便贷契早,多是吐蕃攻占之前的文书,绝大部分是举钱契。(14)这表明吐蕃时期的敦煌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地区,商品经济不若沙漠戈壁中的吐鲁番地区发达。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此不在本文涉及的范围之内,因此不予论述。

就敦煌地区本身而言,吐蕃统治时期的借贷物和归义军时期的借贷物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35件归义军时期的便贷契,有31件是有关织物的借贷,占总数的89%;只有4件是借贷粮食的契约,而且均是立于归义军统治初期。粮食类借贷的减少,有可能是粮食种子问题在归义军时期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有可能是此时敦煌的农业经济发展不如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但是不管粮食借贷减少是何种原因,可以推想的是,此时纺织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织物在人们日常生活消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吐蕃时期敦煌借贷关系的第二个明显特点就是出借方的单一。

在有明确记录出借方的29件契约中,出借方全是佛教寺院。所记为:某寺、某寺都仓司、某寺都头仓、某寺佛帐、某寺常住处、某寺僧、某寺佛物处等。这表明在此时期,佛教寺院是敦煌地区极其重要的经济单位,也是财富聚累的重要组织。寺院中以灵图寺的借贷记录为最多,共14条,占寺院出借的48%。

灵图寺始建于唐乾封元年(666),吐蕃初占敦煌时,寺僧只有17人,巳年增至37人,戌年(794)有寺户19户。九世纪以后,寺僧人数失载,但仍然是敦煌最大僧寺之一。另外所涉及的寺院还有龙兴寺、开元寺、安国寺、灵修寺、金光明寺、报恩寺、永康寺、永寿寺。其中龙兴寺为著名僧寺,在吐蕃之辰年(788)有僧众28人,唐末增至50人,后唐同光前后猛增至100人,吐蕃戌年(818)有寺户不下43户。开元寺在吐蕃辰年有僧13人,巳年(789)增至21人,戌年(794)有寺户20余户,晚唐时有僧、沙弥48人,后唐同光间稍减为38人,此后,寺僧人数失载。灵修寺为尼寺,蕃占之辰年(788)有尼67人,又有寺户15户,晚唐有尼142人。报恩寺辰年(788)载僧9名,巳年(789)有僧31人,戌年(794)有寺户15户。这些寺院都是建于唐朝统治时期,并且都至宋代依然存在。在吐蕃统治时期,都是比较大型的寺院。安国寺也是尼寺,应于吐蕃占领之初修建,吐蕃巳年(789)有尼29人,戌年(794)时有寺户6户为之供役。晚唐时,寺尼增至139人。金光明寺为著名僧寺,也应见于吐蕃统治初年,蕃占之辰年(788)有僧人16名,戌年(818)前后有寺户8户为之供役,光化末,回鹘来侵,庙宇被焚。天复元年(901),重修再建,此时期有僧35人。后唐同光(923—926)前后有僧、沙弥62人。晚唐时僧、沙弥增至47人。以上诸寺院在当时属于大型寺院,他们都有农庄产业、高利贷收入,接受大量的布施,收藏有大量佛典,并有著名僧人于此出家、译经讲学。

但也不是出现在便贷契中的所有寺院都是气势恢宏、经济繁荣的。比如永寿寺、永康寺建于吐蕃统治时期,吐蕃占领末期或易名或消失。没有关于二寺院僧尼、寺户数量的记载,也未见有较大的法事活动或参与世俗的往来。(15)但可见,在吐蕃统治者在政治上对佛教极力推崇。吐蕃统治初期(788)到中期(806),敦煌地区僧尼的增长率达到了146%;吐蕃统治末期僧尼增长率大概在35%左右。(16)佛教寺院的借贷经济也是处于一个繁荣时期。不仅仅是当时已经非常著名的寺院进行借贷,就是吐蕃统治时期才兴建、存在时间不长的寺院也以借贷粮食种子给寺户或是寺僧的利息收入为其寺院的重要经济来源。

到了归义军时期,出借方的身份就变得复杂了许多。唐耕耦先生认为:敦煌地区的出借者主要是寺院及都统、上座、法律等上层僧侣,部分下级官吏、以及耆寿。(17)实际上这样的说法并不完善。归义军时期的契约有31件标明了出借方,其中身份如唐耕耦先生所述者有14件,占总数的45%,另外的17件契约则注明了出借者的身份是“百姓”。这些契约中出借方与寺院或僧侣相关的有9件,只占出借方种类的29%,这与吐蕃统治时期出借方全为寺院有很大差别。这就表明,在借贷关系中,吐蕃时期的寺院是绝对主要的出借方;到了归义军时期,各种世俗的出借方逐渐成为挤占了寺院借贷的位置,成为出借方的主要形式。

有学者认为,“吐蕃时期敦煌寺院的经济实力较归义军时期薄弱,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寺院经济规模在不断增长。”(18)据姜伯勤先生的研究成果可知,在吐蕃时期,寺院地产收入在寺院经济结构中占主要地位,而高利贷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而归义军时期正好相反,高利贷收入大幅上涨,而地产收入却相应下降。(19)高利贷经济简单说就是生息经济,因此借贷是高利贷经济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吐蕃时期的寺院借贷不如归义军时期的寺院借贷繁盛。这与以上统计结果正好相反。

看似相矛盾的结论,其实并不矛盾,这就涉及到借贷利息率的问题。

吐蕃时期便贷契显示出借贷主要由佛寺掌控,这些契约中普遍没有单立利息率一项,学界对此种情况的解释不尽相同。余欣认为这就是无息借贷,佛教寺院在其中充当的是救济的功能。(20)唐耕耦先生认为这种情况不是无息借贷,而是根据当地通行利息率来计算。唐朝官营高利贷的年利率最高时是贞观时,为100%;(21)此后逐渐下降,到开元二十六年为60%,大历时期为33%,长庆、会昌年间为48%。(22)唐先生认为民间借贷一般高于官营利率。根据他的统计,彼时敦煌民间通行利率或是出借者规定利率为50%左右。(23)

归义军时期有4件借贷物为粮食的契约,其中有3件(S.5811、北收43背、北殷41背)标明了归还时的利率。S.5811《乙丑年(905)索猪苟贷麦契》,索猪苟与龙兴寺借麦3硕,到秋天应该归还6硕。北收43背《天复九年(909)杜通信便粟麦契》、北殷41背《癸未年(923)平康乡百姓彭顺子便麦粟契》中借贷人借麦粟各2硕,到秋天还麦粟各4硕,利息率都是100%。

再看一下这时期最为普遍的贷绢契的利率。有些情况是,借贷何种类型的织物,利息就是一倍此种织物,利息率为100%。如P.3458《辛丑年(941)押衙罗贤信贷绢契》,罗贤信借借生绢一疋,归还时,“本利两疋”。更多的契约中以麦粟4硕(石)为利息。麦粟4硕折合多少的利率,要根据当时物价计算。但是便贷契中通常都有惩罚条款,在这些借绢还利谷的契约中,最常见的惩罚就是如若违约就“乡元生利”。也就是说根据根据地方惯例来计算。而因为“乡元生利”是具有处罚性的条款,所以其利息率应该是高于当地的正常借贷利率,同时也要低于法定利率。(24)也就是说,“麦粟4硕”是低于国家法定利率的,也就是低于48%。但是织物借贷的周期较短,最短的只有1个月。因此即使是低于48%的利率,不如吐蕃时期借贷粮食的利率高,但是由于借贷周期短,实际上年利率要高出50%,因此借贷织物的获利是更为可观的。这也是为什么归义军时期寺院为出借方的契约少于吐蕃时期,但是寺院高利贷收入却更高的原因。

注释:

(1)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2)王璐:《<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补正》,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2007年。

(3)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4)此处称“条”而不称“件”是因为笔者把一个编号只包括一份文书的称为“件”,同一个编号下有多个文书的以“条”称之。本文统计的敦煌地区吐蕃时期便贷契为39条,其中就有一个编号下有两份甚至多份契约的情况,因此统一以“条”论之。

(5)季羡林主编:《敦煌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第451页。

(6)燕海雄:《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中国少数民族史,2006年,第17、18页。

(7)邓文宽:《“吐蕃纪年法”的再认识》,《敦煌研究》,2006年第6期。

(8)季羡林主编:《敦煌学大辞典》,第454页。

(9)《中国大百科全书·天文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年,第558页。“藏历”条记:“今西藏自治区拉萨大昭寺前保存有长庆唐蕃会盟碑,碑文为藏文,碑中有藏历与唐历的对照。碑文中说:‘大蕃彝泰七年,大唐长庆元年,即阴铁牛年,孟冬月十日也。……故上阴铁牛年(铁为金)即为辛丑,与唐长庆元年干支相合。”

(10)黄文焕:《跋敦煌365窟藏文题记》,《文物》,1980年第7期。题记中用“水阳鼠年”指壬子年(832年),“木阳虎年”指甲寅年(834年)。

(11)黄明信:《西藏的天文历算》,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3—94页。

(12)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1页。

(13)张小艳:《唐五代韵书与敦煌文献的解读》,《敦煌研究》,2008年第5期。

(14)笔者所参见吐鲁番文书中的便贷契来自于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

(15)以上寺院统计均参见李正宇:《敦煌地区古代祠庙寺观简志》,《敦煌学辑刊》,1988年第1、2期。

(16)杨发鹏:《论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在全国佛教中的地位——以僧尼人口为中心》,《敦煌研究》,2011年第1期。

(17)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

(18)王祥伟:《试论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敦煌寺院经济发展规模的量化考察》,《兰州商学院学报》,2009年2月第1期。

(19)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28页。

(20)余欣:《唐代民间信用借贷之利率问题——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契券研究》,《敦煌研究》,1997年第4期。

(21)(唐)杜佑:《通典》卷35,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960页。

(22)(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6,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94页。

(23)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

(24)王成伟:《略论敦煌吐鲁番契约中的“乡元生利”》,《美中法律评论》,2004年12月第1卷第1期。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