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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所见妇女史史料整理与研究综述

时间:2024-04-24

周婵娟

[摘 要]就目前笔者收集到的材料,简帛文献中涉及女性的话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妇女在婚姻关系、家庭中的地位。学者们从多妻现象、婚龄、婚姻观念以及两性关系等几个方面集中讨论妇女在秦汉时期的社会、家庭地位;二、妇女的经济财产及继承权问题。学者们则是综合利用简帛材料,讨论了妇女的工作、有无爵位以及继承权等问题。同时学者们也利用简帛材料,另辟视角研究讨论妇女的教育文化生活、疾病医疗这两个比较新的领域。

[关键词]简帛;妇女;地位

将出土文献与妇女史研究相结合,是妇女史研究的新方向。就笔者目力所及,目前完全利用简帛材料研究妇女史的专著还很少,较多的只是在作品中利用到了简帛材料。如彭卫的《汉代婚姻形态》,王子今的《古代性别研究丛稿》,顾丽华的博士学位论文《汉代妇女生活情态》等。在各类期刊会议论文中利用到了简帛材料甚至以之为主要材料的论文也有很多,下面主要分以下五个部分加以论述。

一、秦汉时期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家庭中的地位研究

婚姻史研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它涉及的话题非常多,仅笔者目力所及,大体涉及的话题有对多妻现象的认识、婚龄的探讨、婚姻观念、婚姻关系中妇女的地位这四个问题。

关于汉代多妻现象,王子今和彭卫都利用简牍材料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王子今结合走马楼吴简和《汉书》、《后汉书》讨论“小妻”这一称谓,认为“小妻”并不等同于妾,在法律和家庭地位上,小妻与正妻的地位相差并不大。彭卫则依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走马楼吴简、新近公布的谢家桥吕后时期汉墓出土木牍,探讨了下妻、偏妻这些称谓的差别。他认为下妻、偏妻以及中妻都是对正妻的不同称呼,在家庭地位上区别并不大。

居延汉简中的名籍簿是研究汉代婚龄的重要资料。刘林的《居延汉简女子婚龄资料考释》就利用居延汉简、肩水金关汉简的戍卒名籍材料,总结出西汉女子的初婚年龄大概在十三至十七岁之间,证实了当时早婚民俗的真实性。庄华峰《论中国古代的早婚》一文则分析了从周代到宋代的结婚年龄的总趋势,得出了古代婚龄总体偏小的结论。

贞节观念一直被认为是束缚妇女的枷锁。高臻、韩树峰从历时的角度考察妇女贞节观念的变化,认为从秦朝针对男女双方的守节观念到西汉政府以诏书形式褒奖守节妇女,再到东汉妇女守节观念的系统化,反映了从秦到东汉对妇女贞节要求逐渐增强的趋势。而刘伟则从妇女离异和再婚的角度考察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认为不能因为离婚现象的普遍而认为汉代贞节观念淡薄。汉代贞节理论的成熟代表贞节观念已深入人心,而离婚、再婚的现象普遍则与汉代贞节观有别于后世的特点有关。

祖晶然《从睡虎地秦简看女性的婚姻状况》根据睡虎地秦简的相关材料,展示了秦代妇女婚姻状况的诸多方面,结论认为秦国妇女的婚姻选择较为自由,社会地位也比后世妇女要高。这主要是与秦国的社会环境、民间风俗、国家政策相关。

男女形成婚姻关系,便成为夫妻,组成家庭。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地位并不平等。从妇女史的角度看,研究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也是一个至为关键的内容,它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家庭中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秦汉两性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其中两性关系问题主要是以夫妻关系为主。赵浴沛的系列论文都是从出土文献中探讨秦汉时期夫妻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例如父女关系、非正常的两性关系、家庭暴力等,丰富了我们对秦代家庭的认识。翟麦玲的《汉代官吏生活考释》中依据汉简材料考察官吏的日常生活。从汉简材料来看,妻子可以跟从丈夫,照顾丈夫的起居生活,反映夫妻间的关系是和谐的,而不是对立关系。总的来说,夫妻关系有紧张的一面也有和谐的一面。

邓秀花的《汉代妇女家庭地位管窥》和管红的《秦汉女性家庭地位管窥》集中论述了秦汉时期妇女的家庭地位问题。邓秀花综合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证明了汉代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承担重要的劳动力,从而说明汉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高。管红则分角色论述了妇女作为女儿、妻子、母亲不同角色的地位和作用,角度比较新颖。与邓秀花论述角度相似的还有贾丽英的《论汉代妇女的家庭地位》,孙普阳的《浅论秦代妇女生活的几个问题》。

王子今的《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依据秦简、汉简、唐律等材料,对不同时期惩处“妻悍”的不同形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不同时期妇女的地位变化,以及从中凸显的“夫优越于妻”的原则。贾丽英的《秦汉时期的“悍罪”论说》指出进入司法程序的“悍罪”的主体以女性和奴婢居多,可以看出古代法律对于夫权和父权的维护。翟麦玲、张荣芳《汉法律的性别特征》主要从刑名、施刑与减刑、量刑三个方面来讨论秦汉律中的性别特征,认为其性别性不仅表现了对男权的维护,也表现了对女性的体恤与宽容。

二、秦汉时期女性的经济活动及其财产继承权研究

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利用新近出土的材料对妇女经济活动及其财产继承权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

彭卫在他的《汉代女性工作》一文中从妇女可以排除的工作领域和妇女可以从事的工作领域这两个角度讨论了妇女的工作。认为广泛的工作范围并不意味着汉代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并且社会体制的变化对妇女的工作影响并不大。但在普通家庭里,妇女收入的大小决定了她的家庭地位。王子今《秦汉时期的女工商业主》主要以巴寡妇清的例子和出土文献中的材料为依据,讨论秦汉时期妇女在商业领域的活动范围。他认为通过分析女性的商人形象,可以更好地认识秦汉时期妇女的地位以及社会性别关系。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总结概括了张家山汉简中继承关系的类别以及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其中继承关系主要分为两类:法定继承(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和遗嘱继承。身份继承主要是爵位与户主权的继承,它是财产继承的前提。遗嘱继承则是根据血缘、婚姻,或抚养及特殊关系确定的权利。继承人的范围主要依据血缘、婚姻、抚养及特殊关系确定,血缘关系为主。继承人顺序以嫡子居优先地位,庶子、妻、父母、同产、祖父母也依次在其中。

关于妇女的法定继承中妇女是否有爵位的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刘敏的《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一文中首先肯定了西嶋定生“赐爵对象是全体编户良民男子”,并且“小男”也可以被赐予爵位的观点。但西嶋定生认为“妇女无爵”,作者依据传世经典文献和出土材料两方面的证据,认为妇女与爵位是有关系的。朱绍侯同意刘敏的观点,分析指出汉代传世文献中记载地位较高的妇女(一般指皇后母、皇帝乳母及权臣的母、妻之类)可以得到高级爵位,即封“君”爵。而一般妇女在非军功赐爵的诏令中虽不见政府授予妇女爵位的条文,但出土的简牍材料却证明了一般妇女是可以继承丈夫爵位的。王彦辉则认为妇女没有继承爵位的权利,妇女在置后制度中可以被确定为“爵后”、“户后”的合法继承人,但在实际代户的过程中只能继承家庭财产,不能继承爵位,证明古书古注中女子“不沾爵”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样于琨奇认为皇帝普赐民爵,男户主享有爵位而“女性户主不可能被授予爵位,只能赐予牛酒来做补偿。”明确指出了“妇女无爵”。

关于女户、财产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等问题,也有许多争议。尹在硕的《秦汉妇女的继产承户》指出秦汉时期的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来掌握作为支撑国家和社会重要力量的妇女劳动力,还对妇女收税征役,并立法承认女性权益,其中包括从法律上保障妇女财产所有权和积累个人财富的权利,以及承认妇女在没有子嗣的娘家或是在夫家继产承户的权益。李贞德从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牍、传世文献中的六朝故事,以及政书礼律中的田宅制度,勾画出唐汉之间女性对动产以及不动产的取得、持有、使用与支配的情况,指出了婚姻对女性财产权的决定性影响。

针对李均明提出的遗嘱继承问题,杨剑红分析《先令券书》的内容,肯定了汉代是有遗嘱继承的。张伯元结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居延汉简中的“先令券书”和江苏仪征胥浦一0一号汉墓中的“先令券书”,讨论汉代遗嘱继承的情况。而曹旅宁则认为《先令券书》只是家产析细见证而非遗嘱,而析产分家是财产继承的主要方式。

三、秦汉时期妇女的文化教育及其精神风貌研究

关于妇女生活情态的研究已经涉及到各个层面。陈苹的硕士论文《汉代女子的教育》从宫廷、宦官、社会下层三个层面来讨论汉代妇女受教育的情况,分析认为汉代女子所受的教育实际上是规范妇女的行为,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比较深。刘厚琴的《略论西汉妇女的个性解放》一文就西汉时期妇女个性解放的表现,以及背后的原因展开论述,指出西汉妇女的个性解放是西汉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产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王子今两篇关于汉代女子从军的文章中,一篇着重考证是否存在“卒妻”这一身份,另外一篇则举例说明女子参军的事例,认为这体现了汉代女子的勇武精神。贾丽英集中分析了居延汉简中边塞妇女的生活状态。认为由于驻守边疆的需要,这些随军妇女要屯田、守卫城防,甚至有可能临时组成女军参与战争。

四、秦汉时期妇女研究新视角:疾病医疗史角度

古代中国历来重视后代的繁衍,而女性又是生育的主要承担者。研究古代妇女的生活,必然会涉及到妇女的身体健康以及与之相关的生育风俗。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出现,关于妇女身体形态的研究越来越受关注。

吕亚虎的同组题材系列论文依据马王堆帛书《胎产书》的材料,集中探讨了汉代的生育观念——“求男意识”,同时也分析了“同类相生”的类比观念对妇女孕育和分娩的影响。他还认为产育风俗与当时盛行的巫术文化有密切的关系,它从思想观念层面反映了汉代人对于生育的重视和敬畏。

汉代妇女身体形态的研究成果目前还很少,彭卫的《汉代女性的身体形态和疾病》结合考古资料和文字文献来研究汉代妇女的身高、血型、体型等问题,并联系当时妇女的生活状况探析了形成的原因。在探讨女性的疾病问题时,则据出土的简帛医书和传世文献,比较详细地举出汉代妇女常见的疾病。李贞德《中国妇女史研究中的医疗照顾问题》(1)从女性作为被照顾者和自身作为照顾者两个方面,阐述了传统医病互动的复杂性和妇女在传统医疗中的重要地位,并指出将医疗和身体文化研究加入妇女史研究之中,也是解决妇女史史料缺乏的一种方法。

综合上文来看,利用出土简帛文献来研究妇女问题已受到了学界的重视,也产生了许多新成果。但就已有成果来说,成果主要集中在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经济生活、法律地位等方面。妇女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生活、古代妇女的身体及疾病这两个方面的研究虽已引起学者的瞩目,但公开发表的成果还不多。

参考文献:

[1]彭卫.汉代婚姻形态[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年;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中的“下妻”、“偏妻”和“中妻”[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9.10.第5版;汉代女性工作[J].史学月刊,2009(7);汉代女性的身体形态和疾病[J].浙江学刊,2009(6)。

[2]王子今.古代性别研究丛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论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J].学术月刊,2004(10);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2(4);秦汉时期的女工商业主[J].中国文化研究,2004年秋之卷;汉代军队中的“卒妻“身份[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9(6)。

[3]王子今、孙中家.战国秦汉时代的女军[J].社会学研究,1996(6)。

[4]顾丽华.汉代妇女生活情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5]刘林.居延汉简女子婚龄资料考释[J].文博史迹考述,2012(3)。

[6]庄华峰.论中国古代的早婚[J].安徽师大学报,1996(2)。

[7]高臻,韩树峰.汉晋时期妇女的守节与再嫁[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8(4)。

[8]刘伟.由汉代妇女离异与再婚的状况看汉代人的贞节观[J].民俗研究,2007(1)。

[9]祖晶然.从睡虎地秦简看女性的婚姻状况[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10]赵浴沛.从秦简<日书>看秦代婚姻和家庭人际关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睡虎地秦墓简牍所见秦社会婚姻、家庭诸问题[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4);试论两汉家庭暴力[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1)。

[11]翟麦玲.汉代官吏生活考释[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8);论汉代女子的继承权[J].鲁东大学学报,2009(5)。

[12]邓秀花.汉代妇女家庭地位管窥[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9(5)。

[13]管红.秦汉女性家庭地位管窥[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3)。

[14]贾丽英.论汉代妇女的家庭地位[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秦汉时期的“悍罪”论说[J].石家庄学院学报,2006(1)。

[15]孙普阳.浅论秦代妇女生活的几个问题[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1)。

[16]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J].中国历史文物,2002(2)。

[17]刘敏.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J].史学月刊,2009(11)。

[18]朱绍侯.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读后—兼论汉代爵制与妇女的关系[J].史学月刊,2009(11)。

[19]王彦辉.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J].古籍整理学刊,2005(6)。

[20]于琨奇.赐女子百户牛酒解—兼论秦汉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J].中国历史文物,1999(1)。

[21]尹在硕.秦汉妇女的继产承户[J].史学月刊,2009(12)。

[22]李贞德.汉唐之间女性财产权试探,李贞德主编《中国史新编》(性别史)[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191—237;中国妇女史研究中的医疗照顾问[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23]杨剑红.从<先令券书>看汉代有关遗产继承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3)。

[24、张伯元.“先令券书”简解析,张伯元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90—196页。

[25、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26、陈苹.汉代女子的教育,硕士学位论文[D].郑州大学历史学院,2009年。

[27、刘厚琴.略论西汉妇女的个性解放[J].黄淮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2)。

[28]吕亚虎.马王堆汉墓资料所见之藏胞巫术[J].求索,2007(10);马王堆汉墓资料所见求子巫术浅析[J].历史教学,2008(2);帛书<胎产书>所见早期孕育信仰浅析[J].江汉论坛,2009(3)。

注释:

(1)李贞德:《中国妇女史研究中的医疗照顾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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