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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公益团体浅论

时间:2024-04-24

杜高飞

[摘 要]伴随着民国初年“政党热”的出现,新的公益团体也如雨后春笋般迅猛而出,这些新兴的公益团体呈现出多方面的特点。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双方呈现出良好的互动,但也有少数的公益团体造成与政府职权、地位冲突的情况。在与商会的关系上,这些团体主动地依靠和拉拢商会,商会对其既有资助,有时也有抵触的情绪。

[关键词]公益团体;不吸卷烟会;闸北市民公会;商会

绪言

关于民国时期的慈善团体,学者们从事其研究比较早,如湖南师范大学周秋光教授早在1994年就对民国时期的慈善事业就行了一番评议,认为:“民国时期的慈善事业可以说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发达和突出”,(1)表现之一就是民国时期出现了广泛、集中、规模巨大且名目繁多的各类慈善团体、会社和机构。曾桂林博士就民国时期的慈善立法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认为在北京政府时期,政府对红十字会比较重视,对其进行单独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一般慈善团体则显得稍微轻视。(2)蔡勤禹专门对民国慈善团体进行了整体性的研究,对民国时期的慈善团体发展脉络、组织结构、与政府的几种互动关系以及影响互动的因素都进行了细致的探讨。(3)同时,一些学者还针对民国时期某一个慈善团体进行研究,还有学者就民国时期宗教慈善团体进行研究,总的来说,对民国时期慈善团体的研究,内容已比较详实,成果也颇为丰富。相比之下,对民国时期公益团体(4)的研究却很少,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民国初年新兴的众多公益团体进行试探,希望对学术界有所帮助,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民国初年公益团体的特点

(一)业务开展的多样性

民国初年的公益团体是伴随着“政党热”而出现的,据张玉法先生初步统计,自武昌首义爆发后,迄于1913年底,新兴的公开党会凡682个,其中公益类为53个,占总数的近8%。(5)这些新兴的公益团体所从事的事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大到一个国家的行政建设,几乎都或多或少地有这些团体的踪迹。如在北京成立的八旗生计会旨在改良全国八旗人民的生活,提倡自主从业,摆脱贫困。在南昌成立的女子军事协进会以赞助革命进行为宗旨。在上海成立的人道维持会以保持社会安宁为主要活动内容。1912年中华民国刚刚成立,新的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服饰问题,成为时下人们所关心的一大问题,有人“以为剪发必易帽”,有人认为“剪发必易服”,种种猜疑,不一而足。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地方士绅尤惜阴、洪诗庭等联合创办了一临时性的公益团体“剪发缓易服会”,主张“发辫固当除,但便服尚宜缓,俟民国政府规定服装之后再易,以节金钱,维持社会生计”。(6)平民共济会是1912年徐应庚等人在南京(后总会移往上海)建立的“以救济一般平民”为宗旨的公益慈善团体,这个团体认为“抱民生主义者徒以口头慈悲相与提倡,而无固结之团体、雄厚之资力以扶其进行”。(7)故欲平民组合集资,共谋生计。除此之外,还在各地广建分会,并在南京建立了平民学校、平民医院等公益慈善机构。(8)最为引人瞩目的当为“闸北公民会”,此会是缘于闸北与沪南交通不便,其地多放弃未用,而与此相邻的外国租界则在其地上建立了捕房,为此闸北绅商王博濂等各界人士联合成立“闸北公民会”,以谋公益,保卫主权:“但近来有种人见权利而争夺不懈,遇公益则诿避不前,我等均为闸北公民一份子,自应共担责任,力图进行。”(9)

(二)名流的广泛参与性

民国初年纷纷建立的公益团体就参与者而言,大多都能看到一些名流的印记。这些公益团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搞好与政府的关系,多利用名流担任名誉会董或某项荣誉职务。如不吸卷烟会(10)是外交总长伍廷芳所倡,而赵秉钧等人也积极参与,劝导不吸卷烟以益健康而省国财;黎元洪、谭延闿等参与的礼俗大同社;黄兴、黎元洪、陈其美、程德全、胡汉民、汤寿潜参与的中华民国协济总会;(11)团体联合义赈会选举孙中山为正会长,后又选举赵秉钧、熊希龄为驻京代表。(12)社会名流参与公益团体,不仅有助于协调公益团体与政府的关系,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也可以利用他们的名望取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如不吸卷烟会为更积极有效的劝导人们戒掉卷烟,特制作了一种工具家庭储备箱,该会驻办陆治天于是携带一只前赴会长伍廷芳处商讨办法及进行事宜,伍除了劝嘱陆坚持到底,设法维持外,还答应介绍富裕经济者协助会费。(13)但是名流参与到这些公益团体中,除了一部分是真心办公益、慈善者,如熊希龄等,其他大多数是想利用这些公益团体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以便在未来的社会中从事各种活动。这也是民国初年政党热中出现的一身而兼数党党员者并不鲜见的原因所在。

(三)活动开展的积极性

民国初年,这些新兴的公益团体可以说是兢兢业业、不遗余力地办理自己的业务,他们除了在各地广建分会外,具体活动大多为分发白话小册子,定期宣传,有时还利用各种新颖的东西来吸引人们,如表演魔术、话剧等等,甚至有的还到偏远的乡镇地区宣传,如不吸卷烟会成立后,“编印白话书画,流布各省、开会宣讲,成绩斐然,戒移多人,但又鉴于社会积习未尽,于是又募集同志多人,随路劝化,每两人一组,备有警钟、水瓶、布囊、戒条、浆糊等物,按期出发,以开内地各处社会教育之先”(14)。全国禁烟联合会为了除尽鸦片烟祸尽心尽责,面对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英国鸦片商人在舆论上大做文章,意图阻止禁烟,认为“鸦片虽由英国属地印度出产,要非中国人等甘自沉湎,而印度产土虽多亦无从畅销”,把鸦片的罪责全加到中国人的头上,是中国人咎由自取。面对英国鸦片商的无理挑唆,全国禁烟联合会在舆论上给予批驳,表达中国禁烟的正义性:“中国六十余年前对于吸鸦片烟均取严厉手续,不料英国屡用强权多方设法运输中国,可怜吾国同胞不知毒害受此传染,总之,印度出产太多,加之强权辅助,所以中国难免不沉湎烟海”。(15)

(四)民族性

中国近代社团的建立是伴随着中国近代民族危机一步步的加深和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而出现的。因此,社团的成立一开始就带有很大的民族性,比如强学会的宗旨为:“保国、报种、保教”。中华民国的成立,使人民的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伴随着民族自豪感的增强以及人民觉悟的提高,民族性的特征又一次在社团中有所反映,公益团体也不例外,全国禁烟联合会成立后,各省都督认真禁种,用严厉手段对内,而对外于鸦片烟约,无不欲同时废除,电告中央政府与英使交涉废约。禁烟会万国改良会一面上书大总统、外交部、参众两院,速与英使交涉,恢复民国禁烟主权,一面派代表赴英联合各界要求废约。(16)继闸北公民会会之后闸北各界人士又成立了闸北市民公会,此会严厉反对将闸北视为投赠品,并插入到外交纠纷中,为挽救闸北主权群策群力。(17)最具有代表性的当为不吸卷烟会,1912年5月份在召开的不吸卷烟会的大会上,有人提出;“何必嗜此卷烟,改吸本国烟即利源不至外溢”的话语,充分表明了反对外国经济侵略维护本国利益的意向,在其后的杜行支部成立上,这种民族性更加突出:“杜行一镇,不过三万人,而吸香烟者已占三分之二,每日消去各种香烟竟有百元之数,今日有不吸卷烟会之成立,不但挽回我国之权利,即杜行一镇亦可省许多金钱,继后由全体会员唱爱国歌。”(18)

二、民国初年公益团体与政府的关系

(一)公益团体监督和利用政府

民国初年的公益团体可谓尽职尽责、不遗余力的办好自己的事业,为了实现其事业,他们往往监督政府,防止政府舞弊。如全国禁烟联合会是1913年由各省督军各派代表参加成立的半官方公益团体,以除尽中国鸦片为目的。1913年,全国禁烟联合会曾认为吉林省办理禁烟诸多质疑,因此函至内务部要求吉林民政长妥筹良法。(19)除此之外,全国禁烟联合会甚至还多次直接联络各省,督促和监督各省禁烟事宜,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全国禁烟联合会——省(中央)——地方(省)的一套不成文监督体系,为全国禁烟运动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除了监督政府外,公益团体为了更好的扩大自己的影响,办好自己的业务,往往更多的利用和依靠政府,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大。如全国禁烟联合会利用江苏省政府,命令在其境内各机关联合设立禁烟分会。(20)不吸卷烟会为戒卷烟事派代表赴京向国会请愿,并面谒黎元洪总统数次,黎于是令教育总长通饬全国各学校教员、学生禁止吸食卷烟为入手办法。(21)

(二)少数的公益团体与政府职能、地位的冲突

民国初年,共和、民主、自由、平等成为最流行的口号,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实行西方民主政治的历史传统,因此,大多数人并不理解这些口号的真正含义,认为自由、平等是绝对的,民主也是不能加以限制的。甚至还认为只要民主而不要政府,只要自由而不要法律,只要权利而不要义务。这样部分政党团体就带有明显的绝对自由倾向。如中国佛教总会成立后,即致电孙中山,要求民国政府承认“佛教会为完全自在之组织”,“佛教会得于一切处自在布教”,“佛教会于民国政府裁判佛教信士犯国律案时,有派员旁听之权,或遇民国政府有裁判不公等情佛教会得要求复行裁判”。(22)实际上是将自己置于与政府对等的地位上。民国初年新兴的公益团体中也或多或少地存有这种问题,妇孺救济会是1913年1月在上海由士绅们联合成立的以“拯救被拐胁之妇女”为宗旨的公益慈善团体,成立后欲邀请警察局也能加入发起,但警察局却认为此会之发起,实足为局务上之辅助,认为本局“对于地方上应有保护之责,对于拐案本有缉捕之权”(23),因此,不予加入。这就说明妇孺救济会对于团体与政府的关系认识的肤浅。前面所讲的全国禁烟联合会本为各省所派代表和有意士绅组织而成,充其量为一半官方组织,但就是这样一种组织,在丁义华提议下,决定派遣一个代表团到英国,要求英国无条件停止鸦片贸易,废除《中英禁烟条件》,归还中国自由禁烟主权。(24)实际上也是将自己置于与国家对等的地位上。总的看来,民国初年少数的公益团体也有造成了与政府职能、地位的冲突的缺陷,甚至超越自己的辅助地位而上升到政府执政的地位上去。

(三)政府对公益团体进行管理、帮助和利用

(1)政府为公益团体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早在1908年3月11日,清政府就公布《集会结社律》35条,规定凡以一定之宗旨合众联结公会经久存立者为结社,有关政治者为政事结社;凡以一定宗旨临时集众,开会演讲者为集会,有关政治者,称政论集会;以上与政治及公事无关者,皆可照常设立,毋庸呈报。中华民国建立后,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但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同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还下令宣告有条件地暂行援用前清某些法律:“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以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25)这就意味着清政府颁布的上述法令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外也适用于民国政府。由此可见,民国初年,政府以明确的法律肯定了结社自由的合法性,社团的建立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皆可给予立案承认,应该说民国初年政府为民众创造了自由建团的轻松环境。这是民国初年“政党热”出现的关键所在,也是公益团体纷纷建立的原因所在。

(2)政府对民国初年的公益团体的不合理之处加以整治

民国初年,伴随着自由、民主的风潮,许多新建的团体多有不合理之处,如影响比较大的中国社会党建立天津支部一事,内务部因其“宣告、规章有破除世袭遗产制度等语,核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第三款,人民有保有财产之自由之规定相抵触”(26)而不予立案。民国初年的公益团体中也有此种情况出现,如前面提及的闸北公民会是为保卫闸北主权而设,但不久就遭到上海都督陈其美的指驳,缘由为闸北公民会的职权混淆不清。陈指出其宗旨为:“维持秩序,保全治安,发展公权,尊重人道”,而维持秩序,保全治安,自有行政长官完全担负,地方公民有监督之权,无执行之责。发展公权,为法律所许人民应享之权,法律所许者欲剥夺而不能,非法律所许者欲发展而不得。并批驳公民会“办理地方公益者,若界线不明,恒有决之毫厘,谬以千里之弊”。(27)在闸北士人看来,保护闸北主权系为地方公益,闸北公民会是一个公益团体,但在政府看来,因其宗旨中处处有僭越政府之权之处,实际上已经把自己至于政府执政的地位上了,因此陈其美所指的职权混淆不清是要闸北公民会确立自己的辅助政府地位,实质上也是不赞成闸北公民会自己去处理闸北主权问题,应该由政府出面解决。1914年雍英为呈请设立全国禁烟实行取缔会,但内务部却以“因与全国禁烟会宗旨相同,因此毋庸另立名目”,(28)让其与全国禁烟联合会会长接洽同力合作。

(3)政府对公益团体的帮助和利用

民国肇始,百废待兴,政府因各方面原因无力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恰恰各种公益慈善团体的建立正好填补了这个缺陷,起到了辅助政府的作用,因此,政府对公益慈善团体表示好感,处处施惠帮助。济渡社是民国元年上海光复后,由沈懋昭、姚文枏等人联合“上海各界自由集合捐助款项,专备他处流寓上海无资回籍之人资助回籍而设”的一个临时性公益慈善团体,这个团体实心任事,济渡寓沪难民达1192人,(29)可谓功德无量。但这个团体在举办过程中却遇到资金困难的问题,曾经暂缓停办,最后因无政府的款项支持而取消:“附设前市政厅内之济渡社,原为遣送被灾客藉人民及退伍兵士等归里而设,自去秋伊始共遣男女人民并小孩等一千九百余人,刻因该社经费告匮,上海县公署,因无款可拨,难以继续进行,故于昨日结束,定妥实行取消矣。”(30)济渡社明显是属于民间公益慈善团体,捐款方式为自由集资,但最后却因政府的无款资助而取消,说明政府之前的对济渡社有很大的资助。政府不仅对济渡社进行一定程度的资助,同时也理所当然地利用他为政府服务,尽快遣送难民,对维护上海地方秩序而言,极为重要。1913年《警务丛报》上刊登一则通令:“为通令事,照得上海市政厅内附设之济渡社,原为救济贫民起见……为此令仰该区巡员,即便转饬所属长警,随时留意查察,无论何界一般客籍贫民,落魄无依者,即指领前赴该社报名,以便资送回籍,是为至要。”(31)

三、民国初年公益团体与商会的关系

(一)公益团体依靠和拉拢商会

公益团体的举办至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资本的募集问题,资金的充足,关系到各项活动的顺利举办。民国初年这些新兴的公益团体之所以拉拢一些名流担任会董,一方面是希望借其声望处理好与政府等各方面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吸引他们捐款,募集资本,赞助公益。除了拉拢这些名流外,这些公益团体还要主动依靠和拉拢地方商会。商会是20世纪初年绅商阶层社会活动最主要的阵地,也是近代绅商的中心社团。(32)商会的成员一般为有影响的富商或绅商,这些人要么有很大的号召力,要么有巨大的财力,尤其是其中的绅商阶层,既可以在官言官、也可以在商言商,可谓游刃有余。因此,这些公益团体往往拉拢商会中的要人充当会董,既可以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也可以得到商会的大量的资金捐助,两利尽收。如中华全国义赈会公是民国元年3月在上海成立的一公益慈善团体,公选上海总商会总理周金箴为董事中一员。

(二)商会一般会资助地方公益团体,但有时也会与他们撇清关系

商会虽然以“联络工商、发达商务”的经济活动为主,但其功能也时常涉及到政治、教育、地方公益等领域,因此,商会时常会主动办理一些公益、慈善事业,或参与某些公益、慈善活动中,如早在1911年杭州商会就曾主动发起成立不吸卷烟会,“办事方法以商会各职员兼任办理,不募捐,不举会长。”(33)济渡社在其参与者中有上海总商会总理周金箴、上海县商会总理顾馨一、协理苏筠尚、各议董李平书、王一亭等共7人,占上海县商会议董总数(19人)的近37%。但是,当公益慈善团体活动的增多,损害商会的利益时,有时商会会果断的断绝与慈善公益团体的关系,划清界限。如中华全国义赈会成立时选绅商周金箴被选为董事的一员,但不久就声明辞去董事一职,原因为周金箴现担任商会总理一职,但上年商会整顿会章时,全体会员议董公决,以后商会不准代人招股及收募慈善捐款,以清办事之界限。(34)

四、结语

民国初年,伴随着“政党热”的出现,各种公益团体也纷纷建立,他们的事业范围极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大多方面,在人员组成上多利用名流作为董事,尽职尽责地积极开展各色各样的活动,有的还带有极强的民族性。在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些团体既监督政府,又依靠和利用政府,但少数团体也有像民国初年其他政党一样超越自己的权限而上升到与政府对等的地位上去的缺点。政府对其依法管理,给予其自由发展的法律环境,有时也对其进行帮助和利用。在与商会的关系上,这些公益团体为了得到商会的帮助主动依靠和拉拢商会,也给予这些团体帮助,但当商会的利益损害时,有时也会断绝与这些公益团体的关系,划清界限。

注释:

(1)周秋光:《民国时期社会慈善事业研究刍议》[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3期。

(2)曾桂林:《民国时期慈善法制研究》[D],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3)蔡勤禹:《民国慈善团体述论》[J],东方论坛,2001年第4期。

(4)公益与慈善有着利他的共同特质,但也有区别的地方,慈善关注的是贫困群体,而公益则让贫困与非贫困的人都受益(参见周秋光《当代中国:慈善与公益必须同步发展》一文,中国社会报,2011年6月27日)。但有的团体既有救济贫困人群的慈善性质,也有救助灾害、救济贫弱、稳固地方秩序等公益性的内容,因此,文中有的团体既可以说是慈善性团体,也可以说是公益性团体,如团体联合义赈会、济渡社、妇孺救济会等都属于这种情况,本文也将其归入到公益团体中进行研究。

(5)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M],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32页。

(6)《剪发缓易服会简章》[N],《申报》,1912年6月2日。

(7)《平民共济会事业之进行》[N],《生活杂志》,上海:1912年第八期,第一页。

(8)《调查平民共济会内容》[N],《申报》1913年3月3日。

(9)《闸北公民会开成立会》[N],《申报》1912年3月18日。

(10)不吸卷烟会大致有四个,一是1911年之前建立的,因资料缺乏不知具体情况,参见《申报》1908年11月3日《不吸卷烟会之进行》一文;一为1911年秋在上海改组成立的不吸卷烟会,以伍廷芳为会长,王文兴为副会长,此会很有可能是改组之前的不吸卷烟会而成立的,参见《申报》1912年9月7日《不吸卷烟会开会豫志》一文;一为1911年杭州商界建立的不吸卷烟会,并得到上海不吸卷烟会的支持,参见《申报》1911年8月11日《杭垣不吸卷烟会纪事》一文;最后一个是大约1922年由少年宣讲团组设的不吸卷烟会,参见《申报》1922年8月17日《少年宣讲团组设不吸卷烟会》一文。

(11)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M],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528页。

(12)《团体联合义赈会开会记》[N],《申报》1912年12月27日。

(13)《不吸卷烟会之家庭储金》[N],《申报》1917年7月26日。

(14)《不吸卷烟会开会豫志》[N],《申报》1912年9月7日。

(15)《全国禁烟联合会对于英文京津时报之驳议》[N],《申报》1913年4月7日。

(16)《废烟约之好消息》[N],《宪法新闻》1913年,第六期,第18——19页。

(17)《闸北市民公会开成立会》[N],《申报》1912年10月29日。

(18)《杜行不吸卷烟会支部成立》[N],《申报》1917年8月11日。

(19)《令吉林民政长据全国禁烟联合会函称吉省办理禁烟诸多质疑恳请妥筹良法等情仰即切实调查报部文》[N],《内务公报》1913年第二期,第20页。

(20)《训令各市总董乡董奉省令准全国禁烟联合会函知转行境内各机关联合设立禁烟分会》[N],《上海公报》,1913年第10期,第29-30页。

(21)《不吸卷烟会今日开会》[N],《申报》1916年11月5日。

(22)转引自张华腾:《反复艰难的共和之路》[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23)《复筹办妇孺救济会书》[N],《警务丛报》1913年,第六期,第二卷,第17页。

(24)《全国禁烟联合会章代表赴英之预备》[N],《震旦》1913年第三期,第172页。参见:王宏斌《民国初年禁烟运动述论》[J],《民国档案》,1996年,第一期。

(25)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2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汇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M],第3辑政治(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88页。

(27)《陈都督指驳闸北公民会简章》[N],《申报》1912年4月13日。

(28)《批雍英呈请设立全国禁烟实行取缔会核与全国禁烟联合会宗旨相同毋庸另立名目文》[N],《内务公报》,1914年,第五期,第41-42页。

(29)《济渡社捐册无效》[N],《申报》1913年4月4日。

(30)《济渡社实行取消》[N],《申报》1914年3月1日。

(31)《通令各区遇有客籍贫民即指赴济渡社以便资送回籍文》[N],《警务丛报》1913年,第二卷,第一期,第19——20页。

(32)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8页。

(33)《杭垣不吸卷烟会纪事》[N],《申报》1911年8月11日。

(34)《周金箴致中华全国义赈会函》[N],《申报》19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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