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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在城市中的双重地位

时间:2024-04-24

方晓晓

[摘 要]本文通过对文化遗产在城市中地位的探讨,以及中外在此方面不同态度的比较分析,同时借助有关文化遗产在城市规划中作用的研究,以期获得对于文化遗产在城市中地位的正确认识,即文化遗产的标志化和文化遗产的“平民化”。

[关键词]文化遗产;双重地位;城市发展理念

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无论在国内外,都是最近几十年的事。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而文化遗产在城市中的地位也随着各国自身的发展状况,有了改变或正处于改变当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文化遗产地位的研究,进而探讨如何正2确对待文化遗产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中外文化遗产地位比较

1.1国外文化遗产的地位

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大多源于欧洲,不论是瓦尔莱特提倡的将文化遗产复原的风格修复原则,还是拉斯金主张的保持其留有时间痕迹的旧貌修复,他们都将文化遗产放在一个高高在上的艺术品的位置,独立于生活之外,需要精雕细琢。

从《威尼斯宪章》颁布以来,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强调其周围的环境,以及各系统之间的合作,以保持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文化遗产正逐渐融入到其存在的环境中去,拉近了其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居民的支持,也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

现如今,文化遗产在国外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远远超过了为人们带来旅游收入的价值,而成为城市的象征和历史自豪感的寄托。

1.2中国文化遗产的地位

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经历了较长的低迷状态,“破四旧”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大拆大建,使得文化遗产岌岌可危。当今的中国仍处于转型阶段,各种矛盾突出,表现在文化遗产上主要有两个极端:第一,无视文化遗产在城市中的突出地位,大肆建设现代化建筑,将原本最能体现城市特色的文化遗产置之不理。这样不仅使文化遗产遭受到了空前的毁灭,也使城市特色消失殆尽;第二,意识到了文化遗产的作用,但是没有确立正确认识。主要表现在只看到其经济价值,忽视其作为城市文化命脉的重要作用。为配合旅游而进行所谓的“保护”其实是给文化遗产穿上了现代的外衣,完全不能体现其历史价值,很多的“保护”更是对遗产的破坏。

2.“世间遗产”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对于城市的意义显而易见,它们是城市灵魂的载体和表现形式。这种必要的联系不仅仅体现在城市标志物上,更体现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使得文化遗产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所以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与生活息息相关。

在有机组合而成的城市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城市中超越物质形态更为重要的因素。社群之间的和睦对于文化遗产在日常生活中的保护极为重要,保护和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文化遗产的作用是相同的,即使用是最好的保护。所以,对于存在于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文化遗产,我们需要给予适当的态度来对待。

“世间遗产”的概念由日本首先提出,指的是平民百姓生活中的日常空间和普通风景,几乎可以涵盖生活空间的所有类型。城市遗产不应脱离普通市民的“真实生活世界”而存在,这个真实生活世界本身不仅构成世界遗产的背景环境,而且其本身也应该被视为是一种遗产。

由于文化遗产与环境的特殊关系,它只有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中,才能体现其价值。这就使文化遗产与当地居民有着极为深刻的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众是文化遗产的第一主人,只有发动民众的强大潜在力量,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能逐渐成熟。

3.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在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处在以政府、学者为主体的阶段,公众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极为薄弱。这一方面是宣传普及不到位,另一方面是长久以来尚未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

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目标更加需要向公众进行说明,提高其对于文化遗产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博物馆开放日、文化遗产日等节日的设置,使得文化遗产与公众的距离进一步拉近。亲身经历会让公众体会到文化遗产不是高高在上、冰冷晦涩的“死的”物体,而是与生活密切相关、充满人情味的“活的”历史载体。

4.文化遗产的双重地位

4.1文化遗产的标志化

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能够代表一个地区的文化和传统。可以成为一个城市标志的必定不能是千篇一律、毫无创新的高楼大厦,或者在各地随处可建的广场雕像等,而应该是一个城市文脉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在越来越趋同化的城市化浪潮中,文化遗产的角色不得不是一种高于一般建筑的标志性存在。就如紫禁城以其独特性成为北京的标志,法国的埃菲尔铁塔成为巴黎的标志一样。文化遗产的标志化能够使一座城市甚至一个国家得到文化传统的延续,因此,文化遗产肩负的责任重大。

4.2文化遗产的“平民化”

文化遗产最初是作为能够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其本质是可以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这就使文化遗产分布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几乎各家各户。人们只会对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进行保护和修整,比如,北京南池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中,当地居民纷纷自掏腰包,将原本破旧不堪的老四合院修葺一新。而这种符合文物保护的修葺方式是在房屋产权属于自己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可见,关系自身才会激发保护的积极性。

5.文化遗产双重地位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我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主要有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2月8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通知》、2011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但其中所涉及的大多数是重大工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地段的文物维修等,如有涉及当地居民相关保护措施,也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充分重视民间力量的重要性。直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由于非物质文化涉及面较广,并且深入民间,所以公众的保护力量才被提及。

充分发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民间力量,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最有针对性的措施。一个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形成,必定需要将民间力量纳入其中,并且随着这一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间力量所扮演的角色不管在资金投入还是环境维护上,都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会逐渐从以政府为主体转变为以公众为主体。

6.总结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在城市中应该以双重地位存在。大型的、充满城市代表性的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城市标志而存在,以弘扬城市文脉,提高城市品质,避免城市面貌统一化。即文化遗产的标志化。与之相对应的小型的、散落于居民生活各处的,或者具有家族性质的文化遗产,应将其看作日常家庭生活的组成部分,利用人们对于与自身相关事物的特殊关注,使其对文化遗产进行自觉保护,同时增进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感。即文化遗产的“平民化”。

参考书目:

[1]单霁翔.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文化建设[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

[4]宋振春.日本文化遗产旅游发展的制度因素分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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