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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

时间:2024-05-17

王天林

(湖北双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湖北 十堰 442000)

交通基础建设在现阶段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及规模不断增加,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也是市场需要,我国按照国际工程管理通用惯例,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指取得资质的合法监理单位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理职责,根据业主要求开展具体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本文结合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特点,以及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

1.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综合素质的缺乏人员的素质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等。所以一个优秀的监理人员必须是复合型人才,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一大批素质过硬的各类监理人员。由于我国推行监理制度时间不长,主要人员结构为公路施工、设计及相关管理单位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培训或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另外近年各大专院校正规教育毕业学生的加入也很大程度的提高了监理队伍的业务素质。但无论监理人员数量还是综合素质都与我国现阶段公路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虽然监理工作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费用过少,致使一些优秀人才流失,现场人员交通工具、检测仪器设备不能完全满足建设需要。

2.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的影响过大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LDLC土木工程合同条款为基础,建立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交通部也明确规定公路工程建设要推行建设项目监理制。但在实际操作工程中,经常会出现建设市场秩序及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现象:首先是部分建设单位及职能部门对监理制度认识不足,对监理人员和质检员、质监员、技术员相混淆,使监理无法独立开展工作,无法从真正意义上体现社会监理作用。其次,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工期影响工程质量,还不能完全舍弃"指挥部"的管理模式;大包大揽,甚至跨越监理直接下达指令和通知给承包商,对监理定义为下属或附属单位;再有资金不到位,资金运作问题,要求承包商垫资,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质量成本和技术投入;另外,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导致素质及资质低下队伍参与工程建设。业主行为不规范,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这是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社会遗留产物,也是一些业主观念转变和怕"失权"的体现。

3.目前监理工作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制度应是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局限于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这种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完全确切了解建设方和投资方意图,造成建设衔接不连贯。另外,一些中小项目分布范围广,地形及地质条件复杂,现场勘测有时不够详细,因此造成许多地方需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或进行变更设计,这需要按程序申报审批,不仅延误工期,还需修改施工方案甚至是监理实施细则。

二、如何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

1、做好监理队伍选拔录用及业务培训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直接取决于监理队伍人员素质,因此作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人员录用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各方面人员政治思想是否过硬,是否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操守;另外,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项高智能、技术密集型产业,在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各类优秀监理人员,同时作好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标准以及项目各类管理目标、方案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使监理人员精通专业业务;通晓法律、法规、擅长管理、在实践过程中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努力体现监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单位对监理的认知度。

2、不断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体现监理单位核心的管理地位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国际通用的FLDLC施工合同条件为基础,形成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力;监理单位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施工监理不是单纯的技术管理,而是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的统一。并以合同法律关系形式确定了各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监理制度的核心就应是建设单位把其对公路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工程师,树立其在项目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威。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等。用技术、经济组织和合同手段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对工程支付授予签认权和否认权。从而监控项目施工过程。保证合同的履行,树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作为独立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运用建设单位委托合同授予的权力,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实施全面管理。

3、运用科学管理手段,作好各阶段监理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可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至合同工程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在此阶段监理单位首先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自身建设,主要包括:建立试验室配备相关试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编制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同时对施工单位开工前施工准备活动进行全面管控,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检查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审批复测结果;验收地面线;审批工程划分;确认场地占用计划;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召开工地会议;签发开工令,进入施工阶段,依据合同科学运用旁站、巡视、抽检、平行验证、工地例会等手段,做好施工质量、安全、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及时进行组织协调,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验及缺陷责任期阶段。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参加交工验收;检查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缺陷修复;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结束语。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正逐步规范,这就要求参建各方具有高度的法律及合同意识,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自身义务,做好工程各项管理工作,从而推进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朱新全.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存在问题与发展初探.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0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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