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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问题与解决办法

时间:2024-05-17

陈莉梅 陈卫民

(依安县林业局上游林场,黑龙江 依安 161500)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森林采伐事业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目前我国所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不仅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价值的发挥。为此下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逐一论述,文章如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1 目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我国林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在规范林业开采工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林业相关部门针对林业开采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森林采伐限额方面的制度,希望通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制定来有效地规范森林采伐行为,控制超限额采伐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尽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超限额开采具有一定的规范与制约作用,但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超限额采伐问题的发生,超限额采伐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依然存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就目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来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我国对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依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不同而略有差别,全民所有的森木资源由林业局、林场等主管单位依据合理经营与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并根据所拥有的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并就该指标向上级进行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而归集体所有的林木资源则以县主体,进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制定,并逐级进行汇报。每次制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可以持续五年。由此可见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是有林业经营主体的根据森林资源经营方案加以制定的。通常状况下,商品林的采伐根据森林生长量的基本情况来制定采伐计划,采伐量应不超过森林资源的净增长量。而针对生态林的采伐,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的严格的规范,就不同的林种及其林分得实际生长状况,制定更新及改造采伐计划。

然而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林木资源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林木资源的数量、结构以及质量都在不断地调整变化当中,由此增加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工作的难度。从理论上讲,森林采伐限额应该是根据单位多拥有的森林资源的数量以及对林木资源规划调整所得出的结论,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森木资源拥有单位处于对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考虑,往往忽视了森林资源经营的生态效益,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以及发展的速度导致森林采伐限额的制定往往不够准确和科学。

1.2 超限额采伐在森林采伐工作中时有发生。

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国家林业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额情况检查表明,被检查发现的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1.3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凭证采伐制度是保证森林采伐行为能够按照核定的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的管理制度,林政部门也正是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现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另外,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2 有效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具体措施

2.1 进一步加强森林分类区划管理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2.2 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2.3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2.4 加大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执行检查的力度

针对公益林的采伐,首先应对采伐区域事先进行调查设计,确保区域采伐工作的合理性。其次在采伐过程中做好采伐监督工作,避免出现违规采伐行为发生,最后在采伐结束后要由林业部门管理人员进行采伐验收。通过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控以达到规范公益林采伐的目的。人工林的采伐工作要加强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的均衡,经营者制定森林经营方案时要做好各种利益的权衡,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制定以及实施方面的监督检查。

总结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规范森林采伐活动,保护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具有的作用都十分的肯定,但我们必须针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加以正视,采取有效地措施提高森林采伐限额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超限额的问题,确保我国森林资源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1]张晓艳,郑凤荣.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具体措施[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03).

[2]孟庆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02).

[3]时树艳.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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