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崔宏伟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吉林 长春 130600)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并且引起了社会及广大农民的高度关注。2003年,吉林保监局提出发展"三农"综合保险的设想,从此拉开了吉林省农业保险探索的序幕。2004年,我国首家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的重视和支持下成功创建,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2005年,吉林省出台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安华保险公司在全省11个县开办烟叶种植保险试点,与5个企业、2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开办了草莓、玉米种植保险,肉食鸡、奶牛、生猪养殖保险试点。2006年,省财政拨出1000万元,支持开办了水稻、玉米、烟叶种植业保险试点,以及生猪、种猪、奶牛、肉食鸡、梅花鹿等养殖业保险试点。2007年,吉林农业保险迎来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全面开展。吉林省成为中央财政在全国六个省区进行试点的省份之一,在全省27个县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在重灾之年,农业保险试点为参保受灾农民提供了保险保障,同时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全省49个县市(区)参加了农业保险,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且适量减轻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压力。同时省级预算安排了保费补贴资金2亿元来落实农业保险补贴资金。2009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内的农业保险业务已拓展所辖9个地区、41个县(市、区),农业保险产品涵盖10个险种,在农业保险的探索上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为近160多万户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
2.1.1 农民收入水平低制约农业保险发展
农民收入水平相对偏低,城乡差距大,这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虽然吉林省经济发展很快,但农村经济仍然相当落后,农民收入水平很低,农民购买能力明显不足。同时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因此就农民的收入水平来说,现行的费率仍然是农民难以承受的。
2.1.2 农民保险意识淡薄使得农业保险发展艰难
受迷信思想、小农意识及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基础知识及农业保险的作用缺乏必要的了解,觉得参加保险后如果无灾损,则在经济上吃了亏,反而加重了经济负担。还有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业务心存疑虑,担心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偿。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导致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速度及规模,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2.1 高赔付使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一种高风险、高赔付的险种,过高的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多数保险公司均不愿经营农业保险。
2.2.2 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致使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分散风险
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小,致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这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而低需求使保险公司很难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难以分散风险,由此导致保险公司亏损连连。
2.2.3 农业保险人才匮乏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缺乏活力
长期以来我省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保险人才断层,同时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低回报率也严重地挫伤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另外,从事农业保险经营及开展农村市场工作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艰苦性的特点,也导致了从业人员的流失率很高,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懂农业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总而言之,保险人才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3.1 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对农业保险实行专门的立法,我省也没有明确的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条文。有关农业保险的内容只是体现在《保险法》和《农业法》中,而且内容十分简单。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2.3.2 缺乏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费率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在农民收入有所下降、自然灾害频发、保费费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家政策及省市各部门补贴的支持,我省的农业保险是不能持续经营的。由此可见,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是不行的。因此,我省地县(市)财政需要拿出一定数量资金给予农民保险费补贴。
吉林省农村教育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道德信念和风险意识,增强其风险防范的主动性,进而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具体可以通过举办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将农业保险宣传与科技下乡活动及文艺演出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的同时将保险知识渗透到各个层面。同时也要对农业保险的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把农民、保险公司及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从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和加强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这两方面同时入手,力争在源头上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
鼓励农业保险业务向多元化发展,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政府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及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解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服务上、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覆盖面,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农业保险立法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尽早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及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努力从法律上保证农业保险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体地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各级政府的支持作用、道德风险的防范、经营主体应享受的政策优惠等问题加以规定和约束,并随着农业保险实践中涌现出的新问题,不断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面对我省农业保险起步晚、基础薄弱的情况,国家和我省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相应的信贷优惠。一方面,各级财政应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同时,积极探索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及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的建立。努力通过财政政策支持的制度性变革来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尽快把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起来,借以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1]田爱君.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发展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第6期.
[2]张伟,赵连胜.完善吉林省农业保险的措施.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l2月.
[3]朱方兴.当前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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