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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清代旗人出旗

时间:2024-04-24

许会娟

(平顶山学院 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八旗制度是清代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兼具军事、行政和生产等多方面的职能,而同八旗制度紧密相连的是八旗旗籍。在清代,“旗人”就是一种地位和权力的象征,旗籍对于旗人来说极为重要,取消旗籍也就意味着旗人身份的豁出。因此,从这一方面考虑,是不太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旗人脱离旗籍的现象的,但随着清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因各种原因出旗的现象。笔者在此仅对对清代旗人的出旗的概念和政策做简单的探讨。

一、清代旗人出旗概念分析

1、八旗旗籍的管理

在清代,八旗制度同八旗旗籍是紧密相连的,随着八旗旗籍管理的日益严格,规章也日趋繁琐,出现了诸如正户、正身、另户、开户、另记档案等名称,不同的称谓即意味着旗人身份地位的不同。

清代八旗旗人籍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清入关之初规定,各旗人丁三年编审一次,每壮丁三百名编为一佐领,后又改为每佐领编壮丁二百名。而且对于八旗正身旗人而言,每逢编审之年,无论是在京还是在屯,都由该管官员严加查验,无假冒情形,才准入册。可见,对旗人身份的严格控制。关于八旗正身旗人,文献记载“正户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1]。可见,“正身”即是对旗人中正户的称谓。而关于正户,学术界传统观点认为“正户这一称谓最初见于《雍正大清会典》一书,乾隆年间使用广泛,并且一直沿用到清末”[2]。而正户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呢?《清会典》载:“凡八旗氏族,载册籍者曰正户....由所隶佐领别支,核真伪,稽远近,考其谱系”[3],又载:“凡分晰户丁,八旗氏族,册籍可稽,及以军功劳绩奉旨入册者皆曰正户”[4]。由此可见,在清代上至达官贵人下至普通旗人,凡是有档册可查,属于八旗氏族的,皆被视为“正户”。属于正户的旗人,在很多方面都享有特权,如在军事方面即规定:“若无正身可选,骁骑兵丁之人即在户下拨用年满十五岁,以令该管官员逐名编审注册,以备拨补”[5]。因此,正户旗人在清代享有比其他旗人更为优越的地位。

关于另户的说法,学术界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另户即正户分出之户;另一种说法却认为:另户即开户之人。本文采用第一种说法,并对此作简单的分析。

随着八旗生齿日繁,雍乾以来对八旗户籍的审查更为严格。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议准:“八旗另记档案、养子开户内,有现食钱粮未经出旗之人,或因在军营著有劳绩,或因技艺出众蒙恩作为另户,其父及其亲弟兄俱准作为另户”[6]。因此,根据此段谕令,并不能简单地将另户作为开户之人。在清初,审核八旗壮丁的编审时,曾记载“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数,准其分户”[7],此处并没有直接提到“另户”一词,但在初期任职者一般都为正身旗人。因此,可推测此时的“分户”即为“正户分出之户”。同时,在雍正五年(1727年)八旗都统等的上奏中,另户的定义则显得更为清晰。“造审丁户口册,俱令开写一户、另户,某人某人。有官职者,开明官衔,无官职者,开写闲散人。将伊父兄职明添注本人名下,将伊子弟造入户口下,俱作另户分造”[8]。此后,“另户”一词逐渐被广泛运用,作为正户之分户的另户,都被认为是旗人中的一等旗人,享有特殊的权力。

另记档案和开户是八旗中比较复杂难辨的两种称呼。雍正二年(1724年)将满蒙旗下开户、养子中挑补前锋、护军、领催者“另记档案”。雍正十二年(1734年)八旗都统议覆,据署副都统护军参领额尔图奏称:“除八旗所有开户、过继养子人等,内有已至前锋、领催者,俱各另行记档外,伊等子弟及本身原系开户、养子,已入另户档内之人,遵旨自行出首”[9]。可见,“另记档案”一词是随着雍正年间大规模的户籍清查活动而出现的,至乾隆时期,又有各种各样的人被“另记档案”。

“旗下开户”是清代八旗奴仆豁出奴籍的主要形式,专指旗人奴仆由家主户下开出,并于旗下另立一户而言。当时称这类旗人为“开户人”或“开档人”[10]。乾隆四年(1739年)议准:八旗户下家人开户,一般是本主念其世代出力,情愿准其开户,并向该旗咨明。该旗参佐领、族长族人列名具保咨部,如果此人在丁册有名,并且在册内注系陈人者,即准开户。可见,“开户”一词的称呼出现的相对较早,并一直沿用。但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以后,随着开户人和另记档案人的不断出旗为民,这两个名称也逐渐消失。

八旗旗籍名目繁多,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复杂难辨。而八旗旗籍清查制度时严时弛,但无论严弛,都是满族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统治的需要,都与有清一代的政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

2、清代旗人出旗的概念

八旗既是清代重要的军事组织,也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它既以旗统兵,又以旗统人,编入八旗的人户称为“旗人”,也称为“旗下人”。

在清入关后,旗人的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鉴于八旗兵在清入关的战争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为维护“满洲”这一立国的根本,清廷采取了很多的政策和措施,千方百计地给予旗人各种特权,竭力维护旗人在全国的优越地位。因此,在清代,“旗人”就是一种地位和权力的象征。从这一方面来考虑,是不太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旗人脱离旗籍的现象的。但是,到乾隆朝时期,清朝统治者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下令“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由于八旗汉军出旗的规模、次数相对较多,从而使旗人出旗在清代开始成为比较突出的现象。

因此,史学界所研究的出旗“一般指汉军改归民籍,即所谓出旗为民”[11]。但除此之外,在清代,也出现了旗人因犯罪等其他原因被销除旗档的零星现象。笔者在这篇文章中所要探讨的“出旗”概念更为广泛,凡“脱离旗籍者”均在此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二、清代旗人出旗政策分析

笔者在翻阅相关的文献后,查找到一些关于“出旗”的规定,可以将“出旗”政策粗略地分为如下几种:

1、旗人因诸种犯罪行为而获刺字,被削出旗档。

《清史稿·刑法志》说:“刺字,古肉刑之一,律第严于贼盗。乃其后条例滋多,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遣、改遣、改发。”[12]。在清代,统治者规定旗人享有司法特权,如规定旗人犯盗窃罪免于刺字,如重囚必须刺字,则刺臂不刺面。可见,对于旗人来说,因犯刺字出旗,是一种相当重的惩罚。

清代刑法规定“旗人犯刺字,即销除旗档”,即旗人“出旗”。在清代,旗人因刺字出旗的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刺盗窃:旗人因犯窃盗者,以所犯之事刺之,如偷挖人参者,刺盗官参字;兴贩硝磺者,刺硝犯字,并削处旗档。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规定,在京的满洲蒙古正身旗人逃走后,如犯抢劫罪,一律刺字,“俱照在京旗人逃走发遣当差”[13],削处旗档,发配到云贵两广等边远地方。(2)刺逃军、逃流:由烟瘴改发极边者,面刺“烟瘴改发”字;军犯脱逃者,刺“逃军”字;兵丁脱逃者,刺“逃丁”字。乾隆三十年(1765年)派往各省驻防的满洲兵丁,如有临行的时候从京城脱逃以及在中途脱逃者,即削处旗籍,责打八十大板,带锁发往伊犁,充当步甲苦差。(3)刺私入木兰围场:木兰围场设立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是清代皇家进行围猎的重要场所。因此,对于私入围场偷盗者,均面刺“盗围场”字。旗人如有此种犯罪情况者,一律销除旗档。

2、旗人因长期逃走在外,而被削出旗档

“逃人”是清初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缉查之严也是当时社会的一大弊政。在清初,逃人主要是指脱离主人在逃的农奴或奴仆。满洲社会在入关前后发展到封建农奴制阶段,八旗王公贵族拥有大批的农奴和奴仆,八旗兵丁也有少量的农奴和奴仆。这些农奴和奴仆没有人身自由,也极少有独立的经济,过着非人的生活。他们不能任意离开主人,主人可以对他们非刑拷打,任意虐待,有被打死的,有被逼自杀的,迫使一部分农奴和奴仆展开逃亡斗争。因此,为防止各类人员外逃,努尔哈赤时期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切实可行的“逃人法”,皇太极和顺治时期对逃人法都有继承和发展,但逃人的成分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但是,随着清朝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旗人内部阶级分化也日益明显,逐渐分化为富有的少数贵族和广大的贫困旗人。特别是到雍正、乾隆时期,由于受到社会人口增长、社会风气奢侈、田土集中等的冲击,很多旗人的生活日渐贫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逃人的成分也发生很大的变化,逃人中真正逃亡的奴仆越来越少,而一些旗人由于贫困破产,无以聊生,不堪重役和扰累,逃亡者越来越多。早在康熙二十年(1681年),已不得不在逃人法中特殊规定:“凡护军、兵丁及另户闲散人逃走者,免刺,鞭一百”[14];乾隆时期规定,若八旗兵丁、闲散逃走,而在一月内投回者,则仍准免罪当差,如果超过一个月或者二次逃走者,即行销除旗档。旗人逃走在外,被发遣黑龙江等处当差者,如怙恶不悛者,即削处旗档。道光时期,贫困的冲击波,已经涉及到一些旗人官员。因此,除规定满洲、蒙古、汉军、闲散旗人逃走削处旗档外,还增加了对旗人官员的规定,即“在京旗下官员逃走一次者,革职销除旗档”[15]。

因此,不难看出,满族自入关前直到清末,旗人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广大八旗子弟的贫困程度日益深化,旗人为了生存不断逃亡,实在是在所难免。

3、旗人因其他原因,被削出旗档

在清代,除以上两类因犯罪出旗的情况外,还存在着因其他原因出旗的情况:

在清代,统治者对旗人行为都做过严格规定,旗人如果“窝窃窝倡窝赌及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并棍徒扰害,教诱宗室为非,造卖赌具,捏造假契,行使假银,描画钱票,代贼销赃,一切诓骗诈欺取财”[16],即以窃盗之类论处,一律销除旗档。凡是旗人出京必须请假,倘在外滋事生非,罪行严重者,即销除旗档。但是,如果八旗满洲、蒙古告假外出,因在外边的时间长久或者在当地娶有妻室,人地相安,情愿出旗的,即可以奏明编入民籍。清代除对旗人出京做出规定外,还禁止旗人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凡在京满洲另户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即销除旗档,发往黑龙江等处,严加管束”[17]。登台卖艺则更被认为是不知廉耻,道光五年(1825年),法律明文规定“凡旗人因贫糊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除旗档”[18]。

4、为解决生计问题,而获令“出旗为民”者

此类多为解决八旗生齿日繁,国家供养不继的问题,以雍乾时期最为显著。

雍正时期,虽然也采取很多措施来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乾隆时期,则开始制定出旗为民的政策。乾隆七年(1742年)谕令:在京的八旗汉官,“如有愿改归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19],如果有不愿意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管道路远近,准许其前往入籍,如有世职,仍准承袭。“其有原籍并无倚赖,外省亦难寄居,不愿出旗仍旧当差者,听之”[20]。这是乾隆年间以京师八旗汉军为主要对象的出旗政策。乾隆十九年(1754年)谕称:在京的八旗汉军,已遵旨出旗为民,“至各省驻防汉军人等,并未办及。亦应照此办理,令其各得生计”[21],即以驻防八旗汉军为对象进行出旗。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开展以八旗另记档案为对象的出旗活动,谕令:在京八旗、在外驻防内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人等,“俱准其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22],所有本身的田产,允许其带往。

可见,在清代,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都存在出旗的现象,而且出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有清一代的政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

[1][5][6][7][8][9]《清会典事例》[M].《户部三·户口》.卷154.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951-955.

[2]刘小萌.八旗户籍中的旗下人诸名称考释[J].社会科学辑刊,1987,(3):63-68.

[3]清会典:卷9[M].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2.

[4]清会典:卷95[M].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95.

[10]崔勇.清前期的“旗下开户”问题[J].河北大学学报,1993,(4):128-129.

[11]张玉兴.包衣汉姓与汉军简论-八旗制度兴衰的一个历史见证[J].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3):37-45.

[12]赵尔巽.清史稿·刑法志:卷143[M].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77:1856.

[13]《清会典事例》[M].《刑部·督捕例》.卷860.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1318.

[14][15]《清会典事例》[M].《刑部·督捕例》.卷855.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1278-1280.

[16][17]《清会典事例》[M].《刑部·名例律》.卷727.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38-39.

[18]《清会典事例》[M].《邢部·刑律杂犯》.卷830.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1029.

[19][2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64[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

[21][2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59[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北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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