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 华
(广东商学院 华商学院 广东 增城 511300)
从苏格拉底开始,作为雏形的政治哲学就得以显现出了,它以探讨政治事物的价值和意义,追问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和应然形态为目标。它从认识和改造世界方式上来表明自身学科的独特性。政治哲学关注政治事物的内在本质、价值指向和政治活动的应然状态,它主要通过对政治事物总体性特征的深层反思来把握它的内在本质,通过对涉及公平、平等、正义、自由等基本社会价值范畴的研究来把握政治评价的基本准则。政治哲学不同于经验性的规范研究,而是对人类应当怎样生活即人类生活的伦理目标进行哲学的终极追问,它的核心在于“应当是什么”,所要追问的是由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决定的终极价值。
随着全球化的到来,人类社会生发生了以往难以想象的变化。传统的价值观念不再受到尊崇,既往的秩序不再稳定,旧有的社会结构将会在新的基础上重构。由此以来,人们对传统的政治价值和实践行为的认同也随之转变,即人们的政治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受到新挑战。
公平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它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与人类社会的生产实践密不可分。公平的社会性质是与生俱来的,也被应用于社会生活领域,因此,在人们的理解中公平就是社会公平。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平就是在平等的规则下社会的各种资源和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和占有,它意味着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合理和司法公正等。从横向看,可以把社会公平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教育公平和法律公平等。经济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公平合理。政治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应有平等享用政治资源的政治权利。教育公平,指在受教育权的公平,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等。法律公平,指包含法律理念的公平、法律制度的公平、法律条文的公平和司法公正等内容。从纵向看,社会公平可以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是指社会各阶层之间相互开放,平等进入,共同参与。过程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活动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在保证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结果公平才得以实现。
社会公平,简单地加以理解就是指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关系[1],以及为了实现这种平衡关系所建构的相应的社会公平理念。作为社会机制和社会观念,公平皆反映了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体社会地位的认同。作为理念的社会公平,是主体对现实生活的主观反映,是融合了主体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思想综合体,以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形式存在。
社会公平与公平相比,更加具体和充实,它既是对社会现实关系的一种描述,又是未来状况的一种理想统摄。作为一种现实关系,社会公平反映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以现有规范和原则形式对人们活动的范围与方式给以规定,实现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来达到社会发展的均衡合理。作为理念和规范,社会公平是处理人与人、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种价值要求,是衡量国家制度道德性和合理性的根本标准,是评价个人行为正当性的准绳。社会公平,既是“实然”,又是“应然”,是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统一的结果,也是现实利益与价值理念有机联系的产物。它是整个社会对“实然”的评价性反映,并用理想的方式去把握现实,但是这一过程正是通过对现实不完满的质疑和批判,使不完满的现实以理想化状态存在于理念之中,反过来以这种观念中的“应然”来要求不完满的“实然”。因此,社会公平就是以理想“应然”对现实“实然”的引导与超越。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公平的核心是人与人关系的均衡合理:作为单个行为主体,社会公平所彰显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作为社会交往主体,社会公平所反映的是占有或使用某种社会资源和产品的均衡化状态。因此,社会公平的价值是以人为尺度、以人为本的公平,它集中地反映了政府的执政理念,并最终体现在政府所建立的体制、制度、政策、措施等各个方面。诚然,它更多是通过政府权力强制力量和调节机制来实现社会系统的正常、平衡和稳定运行的。
在政治领域,社会公平的表现形态为政治公平。“政治资源是指国民运用合法政治权力所能获取和享用的政治待遇和政治机会,是政治权力的实施所取得的结果。”[2]“政治资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政治制度,它是由国家代表公民对政治权力进行的高层次掌控和使用,是政治公平的最高协调和制衡机制,对社会是否公平起决定作用。二是政治权力,它是政治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的具体体现,是管理和服务社会的主要政治力量。三是政治意识,它是社会成员的政治价值选择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维系力量,对社会成员的政治性行为起直接的导向、规范作用。历史与现实表明,政治资源配置是否进步、公平、合理,即是否符合社会主体力量的利益和需要,是衡量社会制度是否进步的重要标志。”[3]
事实证明,完全的市场竞争会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产生社会的不公平,纯粹的政府权力干预会造成独裁,引起更大的社会不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平不会自发地实现,必须由政府通过制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客观上也呼吁制度公平的出场。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发展、消除社会不公平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政府在制度层面上的调整必将影响着现有社会资源的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暂时性的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是难免的。通过政府行政干预所实现的社会公平主要是增强社会成员对竞争规则的认同和竞争结果的接受,并激励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去争取并保持竞争的优势地位。这种认同感可以顺利转化为公共权力政治合法性的丰富资源,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如果政治不公平长期存在并不断扩大,必导致公民产生政治剥夺感,进而对社会产生不满和牢骚,可能最终导致社会动荡。公众对政治公平评价的不满意和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会直接削弱政府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威,继而会影响到政权稳固和社会稳定。这一切表现在制度层面上就是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运行不畅,导致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成员对现有政府失去信心,严重的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因此,政治公平对社会公平的调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只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财富持续增长,才能消除社会不公平,“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落实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和资源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现阶段的最大社会目标。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1]袁贵仁.马克思的人学思想[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64.
[2]何深思.论我国政治资源的公平分配与合理共享[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2).
[3]包心鉴.论政治资源的科学配置和使用[J].理论学刊,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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