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 娜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广东 广州 511300)
作为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约束力。在日常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发生之后都会需要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予以明确,寻找合适的证人以及其它形式的证据以作为法庭审判阶段时澄清事实真相或者驳倒对方论证的有力证据。通常情况下,在寻找证人或证据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模式主要是溯因推理和诉诸证人证言的推理。
溯因推理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哲学家Charles Saunders Peirce提出,他继承亚里士多德关于回溯不同于演绎和归纳的思想,认为溯因推理是建立在对给定事实或发现的解释的基础之上,这种推理具有暂时性,是一种不精确的科学,容易被案件中的进一步证据推翻。Peirce把溯因描述为一个过程,“在其中我们发现了某个很惊奇的情况,它可以被这样一种假定来解释,即它是某个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子,因此我们接受这个假定”(1965,375)。加拿大非形式逻辑学家Walton认为Peirce给出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某种不确定性,即使Peirce对溯因推理的研究具有开创性和一定的深度[1]。Peirce通过两个具体的例子来表明什么是溯因推理,其中一个是关于溯因推理在我们日常思维当中是如何起作用的(1965,375)。
我曾经去过土耳其某省的一个海港,当我正朝着我要拜访的那栋房子走去的时候,我看见一个人骑在马背上,四名骑士簇拥着他并为他撑着一把圆形大伞。在我的想象中,只有省长是能拥有如此大的荣耀的人物,所以我推断他就是省长。这是一个假设。在这个事例当中,当发现四名骑士簇拥着一个骑在马背上的人并为他撑着一把圆形大伞,我们很自然的会猜测:只有非常重要的人物比如省长才会有这么高的待遇,于是我们推断,圆形大伞下的人是省长。这便是一种溯因推理。
同时Peirce给出了第二个例子来说明溯因推理如何运用于科学推理之中。我们发现了化石,比如说,像鱼类残留物的化石。但这却是在远离海岸的内陆发现的。为了解释这种现象,我们猜测在这之前的某段时间里大海曾经冲刷过这片陆地。这也是一种假设。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溯因推理是根据事物发展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推断形成这些结果的一系列原因的思维过程。
溯因推理是一种假设了最佳解释的推理。Walton认为,溯因推理又叫回溯推理,它通过观察和分析现象来对事情进行解释。通常情况下溯因推理被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它以一系列可以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其次,搜索各种可以解释这种现象的原因,第三,从中找出一个最好的原因,以此为结论。
Walton在Legal Argumentation and evidence一书中给出了关于溯因推理的推理图示,其中变量F代表案件中的一系列既定事实,变量E代表解释。一个解释是在对话中对一个特定问题的回答。溯因推理的推理图示如下:
F是一个裁决或推定的事实。
E是对F的一个满意的解释。
没有一个比E更好的解释E’。
因此,E是似真的,可以作为一个假设[2]。
Walton认为溯因推论是可废止的,因为结论仅仅是个假设。随着更深层次的研究或探索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个更好的可供选择的解释,至此这个结论可能会被废止。溯因推理将一种对事实的相信的力量转为对结论的相信,但这种力量可以被一些适当的批判性问题所转移。Walton给出以下批判性问题。
批判性问题1:相对于可供选择的其他解释,E作为对F的一个解释在多大程度上是令人满意的呢?
批判性问题2:E作为众多解释中的一种比其它解释好多少呢?
批判性问题3:对话进展到哪一步?如果对话是一种调查,对事情的研究有多彻底?
批判性问题4:我们继续这个对话是不是比现在就作出结论要好呢?
对这四个批判性问题的回答程度可以作为对溯因推理强度的评价标准。如果回答者对以上四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不能给与充分的回答,那么接受结论的力量就会减弱。相反,如果这四个问题可以得到充分的回答,那么接受这个结论的力量就会加强。
溯因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式在案件事实确认阶段具有普遍和显著的作用。尽管它是似真且其结论是可废止的。但它在搜集证据或确认事实方面被普遍采用。
在确认案件事实、搜集证据阶段,证人证言对于我们认清和查明事实的真相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传统上,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和非专家证人两种。前者是指基于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对案件争议实事做出判断并提出意见的人;后者是指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本人[3]。证人证言是由证人提供的。
Walton在其《非形式逻辑方法和法律论证》一文中给出了证人证言的推理模式。如下:
可知前提:证人W能够知道A为真或者为假。
事实有效前提:证人W讲的是真实的(因为W知道它)。
陈述前提:证人W陈述A是真的(假的)。
结论:因此A是真的(假的)[4]。
证人证言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提供的,经过了证人的思维过程,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Walton给出了五个批判性问题作为对证人证言推理强度的评价标准。因为我们并没有直接接触证人自称持有的证据,所以我们无法判断证人所讲是否属实,因此我们需要检验证人证言的一致性,看看它是否与其他独立的证人所知道的证据一致。这几个批判性问题如下:
批判性问题1:证人所说的是内部一致的么?
批判性问题2:证人所说的与案件已知的事实是一致的吗?
批判性问题3:证人所说的与其他证人所证实的是一致的吗?
批判性问题4:证人的陈述存在某种偏见吗?
批判性问题5:证人断定的陈述A的可信度怎样?
在证人证言的推理模式当中,如果对其中某些批判性问题不能给予充分回答,则可能降低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反之则可以加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增加推理强度。
诉诸证人证言推理模式在确认案件事实和寻找证据阶段是常见的,在法庭审判阶段也很常见。
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过程中,溯因推理、证人证言作为似真推理的两种不同形式在案件的控诉或起诉阶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帮助追查案件原由,理清案件头绪。法律推理中的似真推理,在似真前提下,可以得出似真的推论,但是随着情形的不可控制或新情形的出现,旧有的结论可能会被新出现的证据推翻。这显示了其结果是可废止的,并不具有永真的特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似真推理在缺少了演绎推理的精确性之后而丧失其理性。
[1]DouglasN.Walton.Abductive,Presumptive and Plausible arguments.Informal Logic Vol.21,No.2(2001):141-169.
[2]Douglas N.Walton.Legal Argumentaion And Evidence。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2:44.
[3]杨艺红.证人证言及其质证规则[J].社科纵横,2007,(3).
[4]梁庆寅.法律逻辑研究.DouglasN Walton文[M].唐凌云,译.非形式逻辑方法和法律论证,20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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