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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抗战爆发前银行合并的变迁及其评价

时间:2024-04-24

孙建华

(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北京 100081)

银行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之间的创设合并及吸收合并(兼并)。中小银行合并为大银行有助于稳固银行的信用,改善银行的服务效率并促进其稳定发展。我国的银行合并活动起源于晚清时期。

一、晚清地方官银行的合并成为我国近代银行合并的开端

1894年伊犁将军长庚为了节约官钱局的费用支出、统一钱票发行而将绥定官钱局(1889年设立)并入惠远官钱局(1892年成立)。[1](P45)1903年江西巡抚柯逢时将江西官钱局(1902年设立)和江西官银号(1902年8月)合并为江西官银钱总号。[1](P12)同年5月,两江总督张之洞主持设立裕宁官银钱局并将原先设立的金陵官银号并入该局。[1](P14)1908年新疆喀什官钱局(1888年设立)、迪化(今乌鲁木齐)官钱局(1889年设立)、伊犁官钱局(1889年设立)、阿克苏官钱局(1902年设立)被并入当年成立的新疆官钱总局。[1](P10)为整顿吉林省的货币金融,清政府批准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的建议,于1909年9月24日将吉林永衡官帖局与附设的官钱局合并,成立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以便利汇款、存款、发款、交款,这样“金融方能活泼”,“银号方能信用”。[1](P33-34)1911年9月开封豫泉官钱局(1896年设立)也与附设于该局的官银号(1904年设立)合并为豫泉官银钱局。[2](P11)

综上所述,晚清银行的合并还较为少见,而且此时的银行合并只有官方为整顿金融而促成的地方官银行的合并一种类型,商办银行出于经营原因而进行的商业性合并尚未发生。这种情况的出现缘于清末新式银行业尚处于草创时期,行业竞争还没有那么激烈;独资、合伙组织的传统银行对引进外来资本有抵触;传统银行承担的无限责任使得投资者的风险过高,不利于吸引外来投资者;公司法和银行法出台较晚而且不完善,对有利于银行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多,对公司参与制也未加规定;舆论和官方对银行合并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市场诱发和官方主导的银行合并增多

北洋政府时期,民族新式银行业出现第一次发展高潮,金融市场的竞争因此加剧,加上金融风潮频仍爆发,内外资银行公司均有联营合并以求生存发展的需求。

1.在华外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进行了商业性的合并。1918年美国纽约保证信托公司在华设立的友华银行兼并了前者在华设立的中国信托公司。1919年10月1日,美国汇兴银行上海分行开业,后因营业不振,于1922年被迫停业清理,其业务由友华银行上海分行接收。[3](P51-52)1924年友华银行被花旗银行合并。[4](P220)

俄商于1908年设立哈尔滨第一借款公司,1910年设立哈尔滨第二借款公司。1918年,因经营管理不当以及羌帖跌价蒙受损失,两家俄商借款公司倒闭停业。华俄道胜银行以百万卢布收购第一借款公司并将其改组为道胜银行埠头区石头道街分行。第二借款公司易主接办,更名为“远东借款银行”,于1922年6月重新开业。俄商于1913年成立房产银行,资本哈大洋5万元,以后该行被并入俄商房产业主公会银行(1921年成立)。[2](P147-149)

1913年中日商人在山东龙口合办龙口银行,1917年11月,该行总店迁至大连。1920年4月,龙口银行再建哈尔滨分行,5月龙口银行将哈尔滨日资松花银行收买(松花银行是旅居哈尔滨的日本人于1914年5月出资15万卢布创办的)后,将其并入龙口银行哈尔滨分行。1923年8月1日,日本在东北设立的大连银行、奉天银行及满洲商业银行合并为满洲银行。1923年10月,龙口银行青岛分店因受大连总店亏损牵连而停业,1924年12月,该分店被并入中日商人合办的正隆银行青岛支店。1925年正隆银行总行(1906年在营口设立)合并龙口银行。[2](P149-152)这个时期,天津商工银行(1912年设立)与北京实业银行合并为中日合资的天津银行。

2.中资商办或官商合办银行因经营需要而成功进行的商业性合并不多。这个时期少数商办银行出于竞争目的而进行了商业性的合并。1912年,台湾商工银行兼并台湾储蓄银行,1923年合并后的台湾商工银行又兼并了嘉义、新高两家银行,并于1937年改组和更名为台湾工商银行。1913年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合并了官商合办的山东银行。

3.地方官银行的合并成为银行合并的主流。这个时期地方政府为整顿金融而主导了许多地方官银行的合并。1915年四川浚川源银行合并了四川银行。1916年广东中国银行因为遭挤兑而倒闭,其钞票在1920年低折。广东省财政厅长龚政呈请拨官股并招商股设立广东省立银行。1920年8月,广东省立银行成立并将经营困难、无法维持的广东地方实业银行并入该银行。[5](P132-141)1919年12月,黑龙江官银号总办刘尚清、会办王树翰认为黑龙江官银号从1916年起严重亏损,已无法再行维持,建议将其并入黑龙江广信公司。经省长孙烈臣批准后,黑龙江官银号于1920年1月1日并入广信公司。

为整顿币制、统一金融,1924年7月15日,奉天兴业银行和东三省银行依据张作霖的指示并入东三省官银号,合并后的东三省官银号资本增至2000万元,分号多达百余处。[5](P140-141)

江西地方政府在1921~1923年间先后设立了江西银行、赣省银行和公共银行,1925年江西银行与赣省银行合并为江西地方银行。[1](P178)

上述史实表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国内银行的合并增多,银行合并的范围从地方官银行扩展到了中外商办银行公司及传统银行,银行合并的类型也从官方主导的以整顿金融为目的的地方官银行的合并发展到了中外商办银行基于竞争目的而进行的商业性合并。这种变化与国外银行合并浪潮影响到了国内、国内银行业竞争加剧、传统银行业出现经营危机、中国与交通两家银行背后的政治势力互相角斗等诸多因素有关。

三、抗战前十年官方推行的合并政策促进了银行合并的发展

20世纪20、3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金融大危机掀起了国际银行业合并的浪潮。抗战前十年,我国银行业出现第二次发展高潮,银行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主张银行合并的意见也越来越多。1928年8月3日,陈光甫就向蒋介石建议由南京国民政府合并中国、交通两家银行,并在两行之外建立公私合股的中央银行。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也有计划地实施银行合并政策以图发展大银行来稳定金融与经济。

1.国民政府修订公司法和银行法,为银行并购营造制度条件。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必须采用公司组织。此后在中国境内登记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必须首先登记注册为公司,在接受《银行法》调整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公司法》的调整。而1929年颁布的《公司法》承认了参与制,这为华资银行的并购联合提供了法律依据。1931年的《银行法》提高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组织的银行最低资本限额,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银行,其最低资本限额为50万元;无限公司组织的银行,其最低资本限额为20万元。商业简单地方的两类银行最低资本限额经财政部核减后也分别不得低于25万元和5万元。《储蓄银行法》则规定,储蓄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国币50万元。这些规定也对小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合并构成了制度上的压力。

2.国民政府实施银行合并政策来稳定金融。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推出《银行整理大纲》,将整理银行、建设银行制度的步骤分为三阶段:第一段先确立银行的性质,将现存的银行加以分类;第二段要均衡全国银行机构的区域分布,平均经济保管权限,使资金不至于全部集中到都市;第三段是实行银行联立政策,使银行业规律化、合理化。其中第三阶段实行的银行“联立制度”是“为实行(银行)合并政策”而采取的“初步之折衷办法”,其目的是要使“银行的资本增加、势力雄厚”,使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救济市面的财政“支出亦可减少”的举措。1936年7月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银行“合并方法与主张计划已在逐渐发动”。

3.部分中外资银行因金融危机、政局变动及官方整顿金融而合并

(1)少数外商银行进行了商业性的合并。受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以及美国国内银行合并浪潮的影响,1931年美商大通银行上海分行(1921年设立)出于经营需要兼并了美商运通银行上海分行(1918年成立),合并后的大通银行上海分行经营实力得以增强并一直经营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才被日商住友银行接管。1934年在哈尔滨的俄商远东银行(1923年设立)被莫斯科国民银行接收。[4](P221)

(2)金融危机和各地政府整顿金融的政策促成了关内部分中资银行的合并。1929年《公司法》、1931年《银行法》、1935年《银行整理大纲》的公布,对抗战前十年民族银行业的并购活动产生了影响。有13家小型的商办银行和地方银行率先进行了合并。它们是1929年官办的甘肃省银行与甘肃平市官钱局合并后改组为甘肃农工银行,1936年中汇银行吸收合并(即兼并)了江浙商业储蓄银行,1937年国华银行吸收合并了太平银行,川康殖业银行、重庆平民银行、四川商业银行创设合并为川康平民银行,而官办的广东省银行则吸收合并了广东实业银行、广东丝业银行和广州市立银行储蓄部。[1](P75、P358)另外,1936年 8月,安徽地方银行(1936年 1月设立)企业部接管了安庆惠济官质。[1](P310)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在江西瑞金成立,其他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银行都陆续并入国家银行,成为后者的省分行。1935年11月下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奉命与陕甘晋省苏维埃银行合并,组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西北分行。[1](P636-637)此时,苏维埃银行的合并主要是革命形势及苏维埃政权财经政策变化所致,属于非商业性的合并。

(3)日本殖民者与伪满洲国政府通过其银行重组政策直接策划了东北的部分银行合并。1932年6月16日,伪满洲国政府侵吞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及边业银行(简称四行号)后,将该四行号合并改组为伪满洲中央银行,东北境内四行号的总分号被合并改组为伪满洲中央银行的分支行,于1932年7月1日重新开业。1933年2月22日,伪满洲中央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接收黑河官银号并将其改为伪满洲中央银行黑河支行。[2](P130-133)

1933年日商株式会社哈尔滨银行(1921年成立)并入大连满洲银行后改组为满洲银行哈尔滨支店。1936年12月,伪满政府公布了“满洲兴业银行法”,以“谋金融之周转,并供应各种产业开发之长期资金”为由,把在伪满的原“朝鲜银行”、“正隆银行”、“满洲银行”、“满洲商业银行”、“辽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全部合并于伪满洲兴业银行。[2](P163-164)

综上所述,抗战前十年,国内银行合并有了新的变化。银行合并的范围从外资银行、官办地方银行、私营银行延伸至苏维埃银行;而银行合并的类型也从银行自愿进行的商业性合并、官方为整顿金融而促成的银行合并扩展到了战争期间的财政性或政治性合并,后者包括土地革命战争期间苏维埃银行的财政性合并及日伪政权在东北沦陷区强制进行的政治性合并。这个时期银行合并的主要动因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金融危机的冲击、银行合并或重组政策的实施、战争及政局变动的影响等等。

四、小结

晚清开始逐渐发动的银行合并分为银行自愿进行的商业性合并和官方出于各种目的而引导或发动的银行合并,而且以后者为先并占多数。整体看来,银行间自发进行的商业性合并由于牵涉的各方利益不易协调,所以成功的并不多。而行政当局出于整顿币制、优化银行业结构、稳定金融、维持财政等目的而引导、推动乃至强制银行合并的举措,既增强了银行合并的压力和动力,又减轻了银行合并的阻力,成为这个时期部分银行合并成功的主因。清末民初,银行合并由于规模小,成功的也不多,所以对当时银行业的发展及金融的稳定所起的作用并不大。到了20世纪30年代,银行合并在市场竞争、金融危机及国民政府推动下已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并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整顿金融、改善银行素质、维持财政、支持经济建设以及强化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成效,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我国从近代开始就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业在金融与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及其融资效率的提高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政府应当借鉴国外及我国历史上银行合并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国情,制定适当的银行合并政策来规范和推动我国银行在国内外的并购重组,借助市场力量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素质及其竞争力,促进我国银行业稳定发展。

[1]姜宏业.中国地方银行史[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

[2]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金融志[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

[3]赵兰亮.近代上海保险市场研究(1843~1937)[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M].北京:金融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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