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本社记者 李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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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相较于前几日北京城的阴冷,下午三点钟秋阳透过枝桠,投射到人身上暖洋洋的,减缓了今年极速入冬的痛苦。与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相约在这样的午后,是件让人无比开心的事。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参与法律援助法的制定、讨论、论证等起草过程的樊崇义,深知这期间各种观点博弈的过程。还记得去年也是在这样一个收获的季节,采访中樊崇义表达了对制定国家法律援助法的殷切期待。冬藏、春播、夏长、秋收,如今“结果子了”。火速安排好选题计划,攥着打印好的法律条文,记者迫不及待要登门拜访,以求指点迷津。
“以人民为中心”,这是采访当天记者从樊教授口中听到的最多的话。
从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到2021年全国人大立法,法律援助制度终于在今年平稳进入国家法时代。这样的跨越,没有清晰定位,恐怕是不行的。在樊崇义看来,法律援助法的每一个条文,都在掷地有声地点明这部立法绽放着“国家责任、政府义务、公民权利、社会参与”精神的光彩。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法律援助抱有的错误观念是认为它仅仅是律师的义务。律师群体虽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主体,但他们是在代表当事人行使权利。在樊崇义看来,说到底,这是国家政府的职责,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理念。
“其他国家这样做,那我们呢?更理应如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不是说说而已。”樊崇义说。
的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从国家层面来看,制定法律援助法,不仅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关键举措,更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法治工程。
***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主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所以,樊崇义认为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实践中,最根本的理念,或曰“指导思想”,是“人本主义”,亦即“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这是不可动摇、不可偏离的政治方向。
另一层面,纵览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重视司法人文关怀。这种关怀源自人文精神,其本质在于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基础,时刻关注人的合理需要。这种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投射进司法活动,又有怎样的表现呢?
樊崇义给出了他的答案:一个法官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就是遵循个人优位观念,通过司法判断表达对当事人的关注,把当事人真正看作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而非视为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消极的、被动的客体。司法权运行进程的中心是当事人而非法官,应当充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众所周知,人权保障是现代法律体系的终极使命,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公正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衡量标尺,成为司法活动遵循的一大准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一大制度,法律援助发挥极大的光与热。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的影响,有权获得同等的法律服务与帮助,与其他公民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以保障审判程序的正当性,防止出现冤错案。
此次立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当然理应被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于2004年被写入宪法,2012年又被写进刑事诉讼法,它不仅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法的制定当然也不能例外。
例6.“宝玉听了,如‘醍醐灌顶’,‘嗳吆’了一声,方笑道:‘怪道我们家庙说是铁槛寺呢,原来有这一说。姐姐就请,让我去写回帖。’”(第63回)
一个法治国家,如未具备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很可能落空。试想,公民明知合法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不法侵害,却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致使其法定享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无法实现,那么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必将大打折扣,人民心中的正义之火谈何续燃?
“进而需要明确的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于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在法律援助制度及立法中,规定国家责任是立法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樊崇义告诉记者,坚持人本主义是法援法的根本,坚持人权保障是这部法律的理论依据,“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本位”更是法律援助立法和实践的三个维度。“基本理念虽然现在说起来简单,但是立法过程中,人们是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的。”
就好比说,法律援助法第三条中明确的“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部分内容最开始的一审稿中是没有的。樊崇义等参加论坛时发现后,立即指出问题所在,并反复强调这部分内容入法的重要性。“这项工作要想开展到位,开展得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尊重保障人权!”于是二审稿、三审稿中该项内容均被纳入。
“为什么一再强调定位问题,我们要意识到这部立法是要帮助老百姓的,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同样,老百姓也要意识到这一点,要去知道它、了解它。一提立法,很多老百姓感觉就好像在跟他们‘争’,但实际上,与社会紧急救助法一样,这部法律是真真切切能帮助到我们老百姓的法律。”樊崇义进行过粗略的推算,这部法律的实施最少会造福六七成的民众,切实做到救贫济困。“一项工作,如果能做到社会百分之六七十人的心坎里去,何愁国家社会不能行稳致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
实际上,国家责任理念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有血有肉的制度实体。一方面,国家责任理念有其丰富的内涵,需要妥善解决其与政府义务、社会参与的关系,解决好组织管理体制等问题。另一方面,国家责任理念需要完善的法律援助实施保障机制予以支撑,如财政资金、人员配置等,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也是此次法律援助立法很多人关注的地方。
怎样让立法初衷之“美”转化为实施落实之“好”,樊崇义认为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比如,组织专门力量对法律援助法条文作出权威性解释,引导社会、公众以及法律援助各有关机构正确理解这部法律。与此同时,也期待着“两高三部”组织专门班子对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加以制定;加大法律援助法宣传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援助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培训和如何保障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的培训;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完善的领导体系;建立经费保障及激励机制;确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的信息化建设;投诉、追责及调查处理机制的建构等等,均须涉及。
>>樊崇义教授为记者讲解法律援助法的立法亮点 李天琪摄
>>樊崇义教授受邀前去一家国内刑事辩护知名律师事务所参加学术会议提前准备好的发言稿 李天琪摄
“就拿完善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完善的领导体系来说,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五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上下级是指导监督关系。而且基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这种‘指导、监督、可以设立’的用词,我认为比较‘虚无’,同‘主管、领导’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真正建立一个完善的领导体系或指挥机制,是我们在实施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以防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变成‘软’监督。”
与此同时,在樊崇义看来,在加强领导机制的构建中,要着力抓好队伍的建设。此次立法对于法律援助执业人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执业主体除执业律师外,还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的关键,在于这支队伍资格的确认、培训、提高,要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从而形成一支能胜任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
有了“人”,还要有“钱”。关于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存在的难题之一。樊崇义认为,此次立法针对这一问题,还是给出了比较果断和明确的解决方案,值得称赞。法律援助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法援工作实施过程中,我国必须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制作预算机制、调整机制、补贴机制、免税机制,以及法援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复制相关材料、公证费、鉴定费的免收或者减收机制。
办案补偿问题,一直也是开展法援工作的一大短板。“律师办案补偿不足,大律师不爱干,小律师不想干,最后都推到了那些实习律师手上,办案质量能提得上来吗?我们的一些法援律师去基层法院办案,厚厚的卷宗,要一页页去复印,是不小的开销呢。”樊崇义说。
关于案件质量标准问题,也是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满意度,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总结,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办法,立法也明确为“第三方评估”进行质量考核。
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即“互联网+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法援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和标志。因此,此次立法也规定,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所以,接下来的实施过程,法律援助办案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以及同相关部门信息化共享和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迫在眉睫,亟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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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法律援助法的产生及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全面、系统、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学习、理解和各项制度、机制的建构问题。接下来,我们必须下大功夫加以落实,认真研究如何才能真正落地,这会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樊崇义表示。
法律援助法通过了,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接下来要探讨的,就是必须得有人去干,真心干,愿意干,在干中获得高质量发展的问题。
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在政府的组织下,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中,提供了全流程、重点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这对律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从实践操作来看,大多数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会把主要精力用在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案件上,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援案件普遍积极性不高。这其中有经济效益落差问题,也有律师社会责任感不强的问题。这种对法援案件消极应对,抱着完成政府摊派任务敷衍的心态,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很难提高。
经常听到这样的一句话:“你(律师)办理的案件,对于你来说可能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他的人生。”这句话放在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境下,意义更是如此。残障人士、未成年群体或濒临死亡的当事人,他们的困境,需要被援助的紧迫性毋庸置疑。法援律师伸出援手的那一刻,点亮的不只有他们所在个案中的希望之光,还关乎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让律师们更好地、无后顾之忧地参与进法律援助工作,也是此次法律援助立法的重点。完善管理机制,通过政府统筹协调,实现区域法律援助均衡发展,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大合理补贴等问题,均被考虑到。不过,樊崇义也表示,光靠这些,还是不够。
“立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明确规定及时向法援律师支付补贴,还规定了补贴标准并免税。但是这种待遇或补贴与委托辩护的报酬相比,其差距是可以想象的。这时候要怎么办?”
面对一些律师“不愿干、不想干、不真干”的心理,樊崇义认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而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服务者,更要饱含一颗济贫救穷的诚心和热心。”“良心良知第一,金钱第二!”
此次立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其中,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樊崇义建议,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律师,更应作出表率,身先士卒,真干实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
“良知、良心、品德、品格,要想成为一名好律师,这些特点一个也少不得。”在其看来,律师行业还是有很多优秀杰出的典型代表值得学习。如前几年积极主动参加司法部和团中央共同组织发起的一项“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张青松律师,深入藏区,主动担起青海省法律援助工作。他凭着一颗良心,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热心,一干就是好几年!
几天后,樊崇义将参加由一家国内刑事辩护知名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学术会议,讲述新时代刑事辩护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他向记者透露,呼吁广大律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当樊崇义教授拿出提前准备好的演讲稿,多年未见的“手写稿”让记者产生由衷的敬仰。尤其是樊崇义教授拿剪刀胶水,把打印出的法律援助法具体法条贴在演讲稿中,不自觉地让记者拿起稿件摸了又摸。
采访中,樊崇义教授笑称自己这个八十岁老人也不管律师们爱不爱听,反正他就是要说,还要反复说。这大概就是一位有责任心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的任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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