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张德芬 王丽娇
摘 要:我国地方专利立法经历了萌芽期、起步期、发展期和成熟期等4个时期。《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处于地方专利立法的发展期,对推动河南省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促进河南省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专利工作的更高要求,也逐渐凸显了其局限性,如立法目的不全面、基本原则缺位、激励措施不具体、管理和服务内容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影响了专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的实施,因此尽快修订完善该条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立法背景;实施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3.42;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8)9-70-6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18.09.018
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Henan Patent Protection Regulations
Zhang Defen, Wang Lijiao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 China's local patent legislation has experienced four periods: germination period, initial period, development period and maturity period.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Henan Patent Protection Regulations is in the development period of local patent legislation, which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Henan patent system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Henan patent cause. Bu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patent work, its limitations are also gradually prominent, such as incomprehensive legislative purpose, lack of basic principles, unspecific incentives, lack of operability i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contents and other problems, which has affect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patent caus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ong province strategy. Therefore, immediate mod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regulations has become the top priority.
Key words: Henan Patent Protection Regulations; legislative background; implementation status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颁布,2005年又进行了修订,这一时期正值《专利法》第二次修订通过并生效,我国专利制度进入发展完善的时期。《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在当今河南省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条件下,又凸显出所存在的局限性,亟待修订完善。
1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的历史背景
1.1 我国地方专利条例的发展阶段
1.1.1 地方专利条例的萌芽期(1985年4月—1992年12月)。我国《专利法》1985年4月生效到1992年12月第一次修订之间,是我国的地方专利立法的萌芽期。由于专利法的颁布是迫于外来压力,人们对专利的作用还缺乏认识,专利管理工作开展得也较少,因此,这一时期我国的专利事业发展比较缓慢,截至1992年12月31日,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为284 518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为79 906件,实用新型申请量为179 946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24 666件,分别占据专利申请总量的28.1%、63.2%、8.7%,由此可见,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不多,授权的比例也不是很高。这一时期,天津市、上海市、青岛市、哈尔滨市等少数几个地方制定了地方性规章,这些规章的颁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志着我国专利地方立法的萌芽。
1.1.2 地方专利立法的起步期(1992年12月—2000年8月)。1992年,迫于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与《专利法》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同时公布生效。为有效实施专利法和健全专利制度,一些省份开始制定地方专利法规。广东、四川、河北、安徽、山东、浙江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区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和经济发展状况,先后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从各地专利地方法规的名称可以看出,条例的重点是专利保护。例如,最早颁布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1996年10月)就明確规定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1.1.3 地方专利立法的发展期(2000年8月—2008年12月)。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成员国家的具体要求,2000年8月《专利法》第二次修改通过并颁布,2001年11月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也于2002年发布生效。本次专利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各地政府对完善专利制度必要性的认识,不少省份认识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专利法规的重要性,纷纷颁布了专利地方法规。河南、湖南、上海、辽宁、宁夏、贵州、陕西、甘肃、云南、黑龙江、河北、福建、新疆等省区市依次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北京、重庆制定了《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山西省颁布了《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同时,部分省份也意识到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正前颁布的专利地方法规与修定后《专利法》的差距,对地方专利条例又进行了修改。
尽管这一时期各地方政府颁布的专利条例有不同的侧重点,但重点仍然是专利权的保护,虽然个别地方政府也开始意识到专利促进的重要性,但在促进创新和专利转化方面,相关规定少之又少。此外,各地方法规的体例还不够完善,加之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对条例内容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发展和专利工作的开展考虑得还不到位,一些规定的操作性不足。
1.1.4 地方专利立法的成熟期(2008年12月至今)。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具体要求,《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在保持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这次修改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完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在认真总结专利事业20多年的发展经验和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或修订完善地方专利法规。
截止到2017年底,针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江苏、江西、青海、四川、天津、云南、陕西、广西、广东、甘肃、湖南、新疆等12个省区市对已有的地方专利法规进行了修订,加强了专利的保护与促进。广东、广西、陕西、甘肃、湖南、浙江、湖北等省份直接将其专利地方法规命名为“专利条例”,将法规内容扩展到专利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各方面,以便适应于地方专利事业发展,为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1.2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的特定背景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是河南省于2000年11月颁布的一部地方性专利法规,并于2005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制定的时间正处于地方专利立法发展的阶段,除了专利法第二次修订这个共性的要求外,也有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要求。
1.2.1 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提出的新要求。2000年8月26日,我国《专利法》在实施了15年以后,迎来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针对Trips协议的要求以及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大大超过了1992年的修改。首先,将立法宗旨由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专利法的这一修改应当说是我国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不仅为专利法鼓励科技创新确立了指导原则,也在法律上为专利和科技的有机结合提供了立法依据。其次,完善和提高了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为深化改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最后,简化了专利申请、审批和维权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制定是贯彻执行《专利法》第二次修订精神的具体体现。
1.2.2 各地专利地方立法的积极影响。《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后,广东、四川、湖北、辽宁、广西等省区市,均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专利法规、地方政府专利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利法》第二次修订后,四川省和湖北省2001年就结合《专利法》提出的新要求对各自的专利法规进行了修订,适应现实的新情况。其他各省区市也纷纷将专利地方法规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中。由此可见,各地区通过制定专利条例,从而促进本地区专利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了一种必然趋势。河南省作为中部大省,借鉴其他省市专利法规的内容及实施情况,制定《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成为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
1.2.3 河南省专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自1985年我国专利制度正式确立以来,河南省的专利工作取得了稳步的发展。截至2000年底,河南省申请专利累计31 419件,居全国各省市(不含港澳台)第11位,占国内总申请数量的3.23%。累计专利授权的数量为17 195件,居全国(不含港澳台)第11位,占国内总授权数量的2.96%。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河南省的专利法制建设并没有跟上现实发展的步伐,仍然存在着专利保护力度不够、专利人才缺乏、专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滞后、专利转化激励措施欠缺等问题,立法上的滞后性使得实践中有关专利问题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及时修订《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2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影响
2.1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2000年制定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共有6章30个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保护与专利管理;第三章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四章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确立了县级以上政府专利管理机关的专利保护工作职责;二是赋予专利管理机关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权;三是要求专利许可、专利广告行为人提供专利有效证明以及专利运营中的专利资产评估等;四是明确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案件范围、条件和程序;五是规定了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权。
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完善专利法规内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改,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对该《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共有5章34个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保护与专利管理;第三章处理、调解和查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此次修订主要对专利的保护和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一是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定为立法宗旨;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三是完善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发明创造、专利转化、专利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四是明确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学校应当重视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五是公共财政对全社会的发明创造活动给予资助、扶持和激励;六是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增加了执法部门对故意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权,明确规定建立假冒專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侵权行为档案,并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七是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程序。
新条例在全国有三大“突破”备受关注,即: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专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发明创造、专利转化、专利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新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的体现,对优化河南省的软环境,消除基层专利工作“棚架”现象,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1]。
2.2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重大影响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实施对河南省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如今河南省的专利工作在中西部地区位列前茅,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条例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增长。在《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颁布后,在鼓励发明创造措施的激励下,专利申请量呈整体上升趋势:2003—2006年每年增长幅度分别为8.53%、18.46%、42.15%、28.47%,其中2006年首次突破万件,2009年近2万件。专利授权量也同样呈上升态势,2002年较2001年增长0.30%,2003年较2002年增长14.32%,2006年增幅达到39.86%[2],2006—2008年增幅在30%以上,2009年增幅为25.1%,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资源大省[3]。2015年河南省专利申请量为74 373件,居全国第13位;专利授权量为47 766件,居全国第10位。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1 138件,居全国第13位。“十二五”时期,全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较“十一五”末翻了两番[4]。这些数据均充分显示了发明创造积极性的增加。
2.2.2 专利保护成效明显。专利保护是《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惩处措施,一方面使得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使权利人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该条例实施的前五年,2001—2005年受理專利侵权纠纷592件,查处假冒专利497件,分别是1985—2000年总和的3.52倍和3.06倍。2006—2010年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则为448件,查处假冒专利共28件,与上一个五年相比,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的案件明显减少,说明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2011—2015年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 045件,查处假冒专利共2 852件,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的案件又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处理和查处的力度更大,专利保护更严格。
2.2.3 专利运用水平显著提高。自《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河南省政府积极促进专利运营和专利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6年河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工作,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内8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的评估和培育工作,对于全面提高区域内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影响,目前河南省拥有5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数量居全国第3位;拥有11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数量居全国第4位。从2009年开始积极探索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以来,到2015年累计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9.9亿元,年均增长328%,惠及企业99家;目前,河南省专利融资事态良好,2017年河南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就达到15.5亿元,较2016年翻番,惠及88家企业[5],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易上手的质押融资操作流程。专利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也促进了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优化升级。
2.2.4 专利服务水平初具规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专利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一个地区专利事业的发展。为解决河南省专利代理服务业发展不平衡、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数量少和规模小的瓶颈问题。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拨出专项资金,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和专利代理人实务技能提升培训班,考试通过率大大提高,实务技能明显增强。2012年5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批在河南省开展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工作,为河南省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方面获得优惠政策。举办全省专利信息检索培训班,对全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区)、参加专项行动的产业集聚区和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代表进行培训,有效提高了创新主体运用专利的能力。为进一步拓展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网点建设,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为5个省辖市安装了专利专题数据库,并配合其开展企业专利信息巡讲活动,为企业提供专利数据专业服务。
3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历史局限性
迄今为止,《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将近17年,尽管对河南省专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随着专利事业的不断发展及专利工作的不断深入,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3.1 立法目的的局限
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围绕“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四个方面而开展。2001年颁布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中只突出了“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整个内容也是围绕鼓励发明创造和执法保护展开,除第二章规定了专利管理内容外,其他各章都是围绕专利案件的管辖、专利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和查处,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但“保护”仅是专利工作中的一个方面,不能涵盖其他,在立法实践中仅仅贯彻这一立法目的,其他立法目的无法彰显,会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无法很好地贯彻,专利工作也不能顺利展开[6-7]。
3.2 基本原则缺位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基本原则对于一部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河南省2005年修订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共有34个法条,却对于基本原则只字未提。这就可能造成专利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在实践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专利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也会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导致实践工作多以政策为指导,缺乏法律的规范依据。
3.3 发明创造激励措施有限
2005年《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侧重于专利保护,虽然在激励发明创造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例如,设立政府专利奖,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措施,给予承担政府资助并获得专利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研发人员一定比例的专利权;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和个人财政资金支持等措施。但这些激励措施非常有限,不足以起到极大激发调动发明创造人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作用。
一是激励措施缺乏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没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在实际落实时受到局限,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奖酬规定适用范围有限。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酬规定,其他单位只是参照适用,缺乏强制性,显然不利于调动其他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三是缺乏税收支持。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转化应用等相关费用以及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酬等,所涉及的相关税收,缺乏相关减免等税收支持。
四是缺乏产业政策导向。鉴于各县市财政资金的差异和产业政策导向,决定了对发明创造专利的财政资助应该有重点和一般的区别,但《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对此却无任何体现。
五是缺乏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规定。发明创造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技术及其转化应用是科研成果的组成部分,因此专利成果应该作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依据。
3.4 专利运营激励措施空白
良好的专利运营机制对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起着强有力的助推作用,同时专利运营激励措施对于加速专利成果转化的作用更是不可小觑。经过多年发展,河南省在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专利消零、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及孵化轉移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2005年《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对有关专利运营激励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只字未提。
3.5 专利管理与服务内容不全面
专利管理和服务是专利创造和运营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专利行政部门向服务型部门转化的重要任务。对此,《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做出了新的规定,但河南省的专利法规还没有将其纳入,以致具体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快建设政府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围绕河南省战略支撑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不同领域,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跟踪、查询和咨询服务。
二是鼓励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形成流转顺畅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促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安全、便捷流通;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预警、运营、诉讼应对、价值评估、战略规划等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业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建设,着力培育一批熟悉国内外规则、具备实务操作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服务层次、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上推动专利服务业向高端发展。
三是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以避免科技立项、专利保护、运用和转移的重大产业规划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中出现盲目引进、重复研发、专利侵权、技术泄密等风险。
四是强化专利维权援助服务,鼓励建立社会化专利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维权服务,尤其是海外贸易和投资中的维权服务。对自贸区、航空港区、创意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进行探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五是完善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推进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和学历教育,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评价机制。
3.6 专利保护措施不全面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除规定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假冒专利的构成外,还对案件的处理、调解和查处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科技的发展和新营销方式的出现,专利侵权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同时对侵权纠纷的管辖和处理也有了新的要求。
一是在专利产品的网络销售日益普及的情况下,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日益增多。涉及网络和电视等交易平台应尽义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等问题。此外,在专利纠纷和假冒行为频发的大型零售企业、展会场所,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利监督平台,现场受理专利纠纷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等问题。
二是跨省专利侵权纠纷、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涉及管辖权问题。
三是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条例》仅规定了侵权成立的处理方式,没有规定侵权不成立、专利无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规定,现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做了例外规定,即销售者已经支付全款的情况下,不停止侵权商品的销售;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中该条款绝对停止销售的规定,显然与司法解释不一致。
四是《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要求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口贸易、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展销会参展产品和拍卖会拍卖产品等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但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而进行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均没有规定,以致该条文形同虚设,难以避免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预防。
五是《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利运用的各项奖励和资助政策,但却没有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的相关处罚措施,难以起到对弄虚作假行为人的威慑和惩罚作用。
4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2008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河南省创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需要,对河南省的专利制度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存在的上述问题,修订和完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就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 遵循上位法的要求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依据是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但为了全面落实和贯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目标,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做了修改,2010年1月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改从立法精神到具体条文均做了重大的改变,尤其是在专利促进、专利执法保护等方面都有重大的变化。201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執法权限、时限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增加了展会和网络环境中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规定。因此,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解决现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相关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为河南省科技创新和专利技术转化提供更加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全面的法律保障,就必须对现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进行修订。
4.2 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现实选择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12月,河南省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了《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了贯彻落实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河南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同时为支持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河南省确定为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试点省,2016年河南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这些意见和方案既有宏观的政策,也有详细的实施举措,从具体的体制机制创新着手,提出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已经开始实施,并成效突出。例如,在专利保护方面,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九巡回审理庭和全国唯一的知识产权社会法庭,2018年4月成立郑州知识产权法院;6家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设立分中心和工作站32家;专利执法协作机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建立了省内10市执法协作机制和晋冀鲁豫4省11市跨地区协作机制,牵头组建了华中地区专利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又如,在专利运营方面,仅2017年完成专利质押融资15.5亿元,惠及企业88家,较2016年实现翻番,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2006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内8个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工作,大大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也促进了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优化升级。再如,在人才培养方面,对中小学生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建设知识产权学院,培养知识产权本科、硕士、博士等专业人才。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迫切需要总结河南省实践经验,将这些卓有成效的措施以专利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强化提升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步伐。
4.3 增强河南省企业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首先,2005年修订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距今已经有13年之久,与当今河南省专利事业的发展相比明显滞后,十几年来河南省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专利工作中探索出了富有成效的政策、措施、管理和服务的经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政策、河南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评议等,迫切需要赋予其应有的法律保障,以便进一步推进其贯彻实施。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而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的品牌。只有将专利和商标转化为产品和品牌,将数量优势转化为质量优势,才能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地方专利法规必须将鼓励创造转向鼓励高价值专利创造和转化运营。
最后,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去。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河南省专利法规应该鼓励企业利用专利技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专利信息利用、维权援助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佚名.新修订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三大“突破”,十四项新增条款成亮点[EB/OL].(2011-06-30)[2018-07-10].http://www.lawtime.cn/info/zhuanli/zlnews/2011063065549.html.
[2] 杨赟.河南省专利情况分析[J].河南科技,2010(6):16.
[3] 秦雷雷.河南省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启示[J].科技管理与研究,2012(13):184.
[4]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专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EB/OL].(2017-02-15)[2018-07-10].http://www.hnkjt.gov.cn/2017/03/08/1488981586586.html.
[5] 逯彦翠.河南省2017年通过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15.5亿元[N].河南日报,2018-04-25.
[6] 王万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析[J].人大研究,2009(5):28-29.
[7]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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