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胡元蛟
摘 要:为了进一步探索合肥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路径,从科技哲学的视角出发,首先基于SWOT分析法,对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聚焦于无人驾驶汽车所面临的哲学与社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提出“四位一体”发展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建议——未来应以伦理为基础、以技术为核心、以法律为准则、以监管为保障对相关问题进行公开讨论与清晰界定。
关键词: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科技哲学
中图分类号:U4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8)7-4-4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18.07.001
Abstract: In order to further explore the path of developing driverless automobile industry in Hefei,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driverless automobile industry in Hefei based on SWOT analysis method, and then focused on a series of related issues such as philosophy and society faced by driverless automobiles. Suggestions for the "Four in One" development of driverless automobile industry in Hefei — the future should be based on ethics, with technology as the core, law as the criterion, supervision as the guarantee to publicly discuss and clearly define the relevant issu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Hefei; driverless automobile; industry;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 引言
無人驾驶汽车集人工智能、环境感知、自动控制等诸多技术于一体,它的出现将可能颠覆现有的交通模式,促进城市交通拥堵、停车难、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解决。从《中国制造2025》将智能网联汽车列入未来10年国家智能制造发展的重点领域到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首次提出将探索无人驾驶汽车共享模式,无人驾驶汽车毫无疑问将成为未来智能汽车驾驶领域弯道超车的拐点。
技术运用的目的在于造福人类,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事故(如近年来发生的无人驾驶汽车致死事件)促使人们将思考和研究重点开始转向技术发展背后的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问题[1-3]。虽然许多新闻报道了无人驾驶汽车应用的现实影响、安全性和前景,但相关研究还相当有限。此外,关于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合肥人工智能产业集群政策扶持、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状况与路径选择等方面[4-5],而有关无人驾驶汽车产业领域的研究探索尚属空白。重要的是,合肥的无人车应用前景广阔,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成立的智能车辆技术研究中心承担的无人车项目,已成功通过实验、路测并顺利结题验收,这为合肥今后推广无人驾驶技术和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6]。
因此,本文从科技哲学的视角出发,结合合肥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聚焦于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所面临的哲学与社会问题,初步探讨了相关社会障碍的可能解决思路,以期为合肥下一步规划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提供一定建议。
2 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合肥实践
在合肥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实践中,既存在优势,也存在挑战。基于SWOT分析法,对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实践进行了分析。
2.1 内部优势
合肥汽车产业集群基础发达,发展态势良好。2016年合肥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 124亿元,其中汽车工业产值1 071.6亿元,占比为10.6%;拥有汽车企业188个,占合肥全部企业单位数(2 535个)的7.4%;汽车产量达到83万辆,约占全省同行业比重的一半。目前,合肥现代化的汽车制造体系已经形成,汽车工业已成为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产业。部分汽车企业已开始生产自动驾驶汽车(安徽江淮汽车与百度合作制造了以百度高精度地图为基础、整合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的智能汽车)。
此外,合肥作为四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之一,在发展人工智能产业上具有独特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科大、合工大等合肥知名院校都拥有计算机、智能制造等专业;合肥拥有人工智能相关企业100余家,涵盖芯片孵化、智能视觉、机器人等;人工智能产业园也正在筹备规划中。对于无人驾驶解决方案,合肥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2017年底,合肥制造的安凯有条件“无人驾驶”公交车在深圳发布。目前,合肥高新区准备在产业园区内选择居住区与办公区的主要道路,开展有条件的自动驾驶班车应用示范。
2.2 内部劣势
首先,合肥在无人驾驶核心技术研发上龙头企业较少,虽然一直坚持自主创新,但受制于内外部因素,自主研发创新能力还不高,且尚未形成完善的配套体系。其次,合肥的城市交通还处于建设完善中,路况复杂,各类车辆占道乱放的问题多,加大了无人驾驶的技术难度;非机动车数量较大,易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再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不健全。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分配和用户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管理方式、环境污染排放、汽车业及保险业等诸多方面的政策监管相当滞后[3]。最后,人机交互的伦理问题考量远远不足。如何将人类的伦理道德、伦理原则嵌入汽车智能系统当中,使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基于“深度学习”做出最大化模仿人类智能的决策、最大限度防范伦理风险,不仅是合肥也是业内尚未解决的难题。
2.3 外部机会
合肥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具有有利的政策环境,也迎来产业发展的新机遇。国务院2015年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将智能网联汽车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并于2016年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路线图》,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2017年发布的《合肥高新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8—2025年)》计划指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因此,可以预期,未来5~10年,汽车产业的变革将为相关产业投资者带来重大机遇。
此外,在企业合作上,多家企业也向合肥抛出橄榄枝。由于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院在无人车研制上存在技术优势,目前多家汽车企业已与中科院合肥研究院达成合作,如江淮汽车、内蒙一机、北方股份等企业,合作研发了民用、军用和矿用等无人车[6]。不仅如此,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出台多项无人车重点研究基金课题,为拥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合肥提供了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和实验机会。
2.4 外部威胁
上海、江苏等邻近发达地区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合肥面临着相当大的竞争。2016年6月,上海安亭投入运营了国内首个“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示范区”封闭测试区。2018年3月,全国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在上海开放道路测试号牌,一批车企已着手布局无人驾驶汽车产业。而江苏常熟在2016年就已成立“中国智能车综合技术研发与测试中心”,致力于在独特的测试场地实现智能车测试的智能化和标准化,目前已建成研发实验室、无人车认知基础能力测试实验室和真实交通场景试验环境。此外,扬州“智车城项目”致力于打造集共享出行、无人驾驶、汽车后市场等于一体的无人驾驶产业链,涉及无人汽车研发中心、科技体验中心、维护服务中心、车载视听等一系列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相对而言,合肥的无人驾驶汽车产业规划布局较为落后。
3 无人驾驶汽车的哲学与社会问题思考
抛开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發展的合肥实践,无人驾驶汽车若要实现最终的成功上路和顺利民用,还必须面对哲学与社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3.1 技术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问题既是产业发展难点,也与引发的哲学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无论是无人驾驶汽车硬件的融合构造,还是软件应用系统的测试标准、管理,抑或是基于伦理、法律等问题的考量改进,关键都取决于技术水平的作用。
现有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技术问题主要集中在:①技术实力的后发劣势。虽然国内在无人驾驶知识产权整体数量上占有优势,但高质量专利的平均引证量远低于美、德、英等发达国家;关于无人驾驶技术的基础研究也远远不足。②路权争夺激烈和路况复杂加大了技术难度。面对多数正在建设改造、不堪重负的城市交通道路,行人、各类车型对路权的争夺和占道乱放的问题对无人驾驶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
3.2 伦理问题
无人驾驶技术的高速发展引发了类似“电车难题”的伦理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领域的伦理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人工智能的道德规范学习具有复杂性,特别是无人车面对交通事故的不确定性。无人车对人类伦理规范的学习涉及道德决策的复杂性、道德和法律责任的模糊、道德原则的相互冲突以及身份、价值、移情及自治、社群等多种问题[8-9]。②对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伦理规范的呼吁和初步思考。有学者认为,如果缺少明确的伦理规则对无人车判断交通路况的决策加以指导与约束,很可能会导致用户的不信任,并拒绝使用[10];可以让机器通过系统学习已进行结构化处理的人类伦理,形成自己的伦理体系;无人驾驶汽车伦理具有的文化依赖性和跨情景性,要求将人类的思维和认知方式与机器技术的发展相融合等[11]。
3.3 法律问题
无人车所造成的车主或行人丧生事故至今面临着法律责任界定的困惑与困难。这一问题既体现了技术和实践先行的探索之路,也反映了法律跟进滞后。法律的空缺是导致目前无人驾驶汽车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现有的研究认为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①法律责任分配不明确。制造商、算法设计者、行人、监管部门甚至是汽车自身等各方主体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相应法律责任。②挑战使用者的隐私权。每一辆具有无人驾驶功能的汽车均可以搜集交通信息,构成大数据的一部分,所以极有可能产生用户个人信息丢失、被盗和恶意泄露等情况。而现行法律对车辆行驶记录数据被泄等行为的规范存在漏洞,个人隐私仍受到威胁[3]。
3.4 监管问题
在技术、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外,无人车的最终上路将给现有的城市建设、交通管理、汽车业发展等多方面体制管理带来重大影响与挑战,目前大多数国家尚未提出有效的、系统的监管政策。但对于政府在政策调控和有效监管上发挥的主导作用存在一定共识。
目前有关无人驾驶汽车监管问题研究的前沿观点主要有:现行交通信号灯系统将受到影响,道路交通控制技术及其安全性、可持续性、隐私保护和效率等将因无人车的大规模应用而彻底改变[12];新技术将对其中的“驾驶人”提出挑战[13],“驾驶人”指能够操控无人驾驶功能的汽车司机,其对汽车中AI系统的了解和运用将影响着无人车上路的安全和行人的信任等。
4 “四位一体”发展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
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当务之急要对相关事故伦理、法律责任、监管等问题进行公开讨论与清晰界定。基于上述分析,从科技哲学视角出发,对“四位一体”发展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进行了初探。
4.1 以伦理为基础
人、机伦理关系作为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基础,要求从人机环境综合的角度考虑人类的思维与认知方式,建立一整套使机器遵行人类社会准则的伦理规范,让机器与人类各司其职,互相促进[11]。①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保证规则先行,将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等规范和价值转化为数字符号,用逻辑计算手段嵌入人工智能系统,但要注意避免阻碍技术创新,束缚产业的快速发展[14-15]。②进行公开调查和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公众对无人驾驶伦理规则制定的意见和建议。③学习自动驾驶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相应的伦理举措,如借鉴德国在2017年制定的20条自动驾驶伦理规则(如保护个人优先于其他一切功利主义,禁止基于人身特征进行歧视等)。
4.2 以技术为核心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系统的复杂性、与道德原则的冲突性使其核心作用愈发显著。以技术为核心发展合肥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应充分发挥合肥作为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的资源优势,成立专门的研究平台,提高创新能力,利用高等院所、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孵化器等科研资源做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实验测试。同时,尽快基于深度学习算法解决并优化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难题,包括环境感知能力、决策规划能力和运动控制能力,提高对于复杂道路环境的应变能力,比如重点提升算法中无人车感知环境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决策控制的平稳性、连续性[6]。此外,在系统研发中坚持贯彻伦理原则,如有益性、包容性、透明性以及进行隐私的保护等[16]。
4.3 以法律为准则
以法律为准则建立无人车上路规范,有利于清晰界定事故责任、明确公共安全保障底线、提高用户信任,但也应提供足够的灵活性以跟上技术的快速发展。就合肥而言,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提出的建议,基于城市发展实际,发挥“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的优势,借鉴智能制造已有的法律政策,推进无人驾驶汽车相关立法(如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款),制定适合合肥城区道路测试工作的实施细则,在起草规定时必须明确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分配,注意无人驾驶汽车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建立事故后的责任保险赔偿机制等,为无人车上路打破法律法规障碍,促进甚至加速创新进程。
4.4 以监管为保障
第一,在技术监管上,尽快制定无人驾驶汽车的软件和算法规范,包括对汽车性能、设计等的标准进行分类和规范等;防止恶意软件和算法的产生,建立第三方评测、认证和审批制度[16]。第二,在伦理监管上,尽快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制度,对无人驾驶技术和最终产品的伦理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坚持维护公共安全的价值取向,这需要当地政府、科研院所、学术机构等多方合作。第三,在政策监管上,要重新审视传统交通管理体制,包括汽车保险赔偿条例、驾驶证制度等,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应用清除障碍,促进与现有交通体系的融合。比如与道路基础设施的连接,推出新的驾驶员培训和驾驶执照制度;设计符合无人驾驶汽车特性的交通信号灯体系,开辟无人驾驶汽车的专用道路[3];健全专家与公众对政策出台和调整的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无人车上路的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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