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郭红敏
2016年6月,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绥化直属库原主任王英平因受贿和采取扣农民卸车费、卖“涨库粮”、集资提前收粮等方式“创收”1399万元,并检举他人构成重大立功被法院判处缓刑。王英平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案发,2021年5月12日,贪污1365万多元、受贿210多万元的王英平被黑龙江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3年半,并处罚金140万元。王英平的继任者徐龙飞,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亿多元、受贿550万元,2020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5年3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主任王英平(正处级)涉嫌犯罪线索指定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管辖。同年3月6日,王英平因涉嫌受贿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王英平到案后,主动交代受贿犯罪,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收受贿赂28万元。后来,办案人员发现中储粮绥化直属库工作人员名下有大量存款,对王英平讯问后他主动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扣农民卸车费、卖“涨库粮”、集资提前收粮等方式,形成账外资金的事实。
其中,2011年11月末,王英平因单位经费紧张,产生了按照预备粮源的价格收轮换补库水稻赚取差价的想法。他安排化验室张某按照之前预备粮源2.74元至2.8元/公斤的价格向农民报价收购轮换补库水稻,并让检验员高某在电脑上按2.8元/公斤价格入账,整个收粮期共收购轮换水稻5.3万多吨,通过此种方式产生账外资金167万元。
违反规定,在粮食烘干入库时提高控制水分的标准,在粮食出库时掺杂“筛漏子”,通过此两种方式形成“涨库粮”,也是中储粮绥化直属库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2012年,中储粮绥化直属库轮换玉米1990吨,产生涨库粮800吨,出售后形成账外资金168万元;同年,中储粮绥化直属库卫星分库(简称“卫星分库”)轮换玉米8800吨,产生318吨涨库粮,出售后形成账外资金71.9万元。
2011年至2015年间,中储粮绥化直属库在已经领取国家拨付的收购费用的基础上,违反规定,仍向农民收取卸车费。中储粮绥化直属库收费标准为7元/吨,卫星分库的收费标准为5元/吨。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与卫星分库收取卸车费共计129万多元,致使农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5年9月16日,王英平向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绥化市公安机关领导写信,提供赵某涉嫌犯罪线索。2015年9月21日,经有关单位了解,赵某确系其正在办理的重大诈骗案嫌疑人。此后王英平提供了赵某可能藏匿处的信息,2015年11月30日,办案人员在吉林省珲春市将赵某抓获。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反国家政策,集资收粮、卖“涨库粮”,隐匿保证金,形成账外资金1399万多元,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可能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属重大立功表现,且主动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应减轻处罚。
2016年6月24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英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应予收缴。
王英平落马后,接替他职位的是正处级干部徐龙飞。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7月12日,徐龙飞任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主任,同时负责对绥化市佳林粮油贸易代储公司(简称“佳林公司”)包片监管工作,案发前任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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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劳务派遣员工孙洪军在不符合驻库保管员上岗条件的情况下,被中储粮绥化直属库派到佳林公司担任驻库保管员。佳林公司储粮仓库则趁机钻了空子,没有落实“专人专仓专钥匙”管理,仓储库房钥匙由自己的保管员保管。
2013年,佳林公司建厂时没有驻库员休息的地方,直属库派到佳林粮仓的保管员,白天在佳林公司上班,晚上下班。而徐龙飞以及直属库的其他工作人员到佳林公司检查时不抽样也不化验。2017年年末,为了迎接省里检查,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临时组织补填《仓储保管检查单》,有些签字都是他人代签的。
佳林公司则利用监管漏洞,在周五晚上和周六、周日疯狂盗窃粮食,并用稻壳、玉米漏子等填充粮库。2017年秋天收水稻,佳林公司一点粮没收,天天都等直属库派驻到佳林公司的人员下班后,往库里运稻壳子充当水稻入库,然后到中储粮结算水稻款。
徐龙飞任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主任期间,因玩忽职守,致使佳林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利用监管漏洞,多次盗窃、诈骗国家政策性储备粮食7.5万多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亿多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徐龙飞利用职务便利,受某粮食公司经营者杨某请托,为其办理建第二储备区、露天仓储补贴及申请开库收粮等事宜时,五次向杨某索要人民币550万元,共受贿568万元。
2020年3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对徐龙飞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批捕。同年4月27日,对其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铁力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龙飞在担任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2020年9月27日,铁力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龙飞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王英平的缓刑考验期到2019年7月5日。同年5月31日,他因涉嫌贪污罪被伊春市监察委决定留置,同年12月14日被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批捕。原来,2010年至2014年,王英平利用担任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主任职务之便,贪污6起,共计人民币1365.8万多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8万多元。
2011年1月,王英平得知已用单位账外款清偿的原绥化市第四粮库职工张某、景某的欠款在单位财务账未做处理后,安排单位财务科科长郭某制作支付张某二人欠款的虚假收据入账套取资金,安排单位经营科科长禹某和司机林某填写了偿还张某48.19万元和景某5.21万元欠款的收据,并让出纳员李某使用单位财务留存的张某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二人身份信息到绥化哈尔滨银行开户。
2011年1月14日、1月17日,李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从绥化直属库账户向其本人开户的张某、景某账户分别转款48.19万元、5.21万元,后李某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哈尔滨银行账户,分6笔将套取的53.4万元中的53万元取现交给王英平,王英平自肥39万元。
尝到甜头的王英平,自此一发而不可收拾,且变本加厉。
2011年3月末,王英平安排单位财务科科长郭某用已用账外资金支付的职工返聘抵押金、失业金、其他应付款等票据入账核销,从绥化直属库账户套取100多万元。
为转出套取资金,王英平颇费周折。2011年4月1日,他让李某以支取板前费事由将套取的人民币100万元提现。次日,李某将该笔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2011年6月29日,王英平让李某将此款转给禹某,让禹某以王某“绥化市金旺粮贸公司”的名义转到绥化直属库账户100万元购粮款。事后,王某将购买绥化直属库的玉米出售变成现金,王英平让王某将100万元转给自己的三哥王甲保管,该款被王英平据为己有。
2011年3月,王英平因提前得知中央储备粮要收玉米的消息,决定绥化直属库预收3万吨玉米,在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借款6000万元,采用先行低价收购玉米3万吨,预付6003万多元玉米款。然后,他授意将以预备粮源收购的粮食变成以中储粮的名义收购的粮食,从中储粮的高价外支付粮款套取差价,或采取顶名收购付款等手段,从中套取公款703.6万多元占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王英平以王乙和罗某给绥化直属库运输水稻为由,安排王乙在绥化市兰西县地税局平山分局虚开三张金额分别为65万元、32.5万元、79.65万元的运输发票。王英平签字后让刘某将运费入单位财务核销后,钱款汇入刘某个人账户。后王英平安排刘某取现金给王乙53.66万元,转账给王乙5.89万元,转给罗某运费32.6万元,转入王英平本人账户1.37万元和12.38万元;刘某将转入其账户的60万元取现后交给王英平。以上三张运输发票共套取绥化直属库资金177.15万元,其中王英平非法占为己有165.91万元,剩余资金用于单位花销。
为了捞钱,王英平不择手段,甚至伸手索贿。
2011年4月22日,王英平使用单位账外资金25万多元为他人购买一辆轿车并缴纳车辆附加税。2014年11月,黑龙江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某为了让王英平对其公司经营方面给予关照,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车。王英平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4.9万多元。
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绥化市某粮食仓储公司股东姜某到王英平办公室,二人在交谈中王英平说喜欢路虎发现4越野车,姜某表示为其购买。同年3月5日,姜某代表公司与王英平到哈尔滨市某汽车贸易公司,使用公款支付106.8万元为王英平购买一辆路虎发现4越野车,3月11日,姜某又用公款缴纳车辆附加税9.017万元和车辆交强险0.15万元。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英平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365.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王英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英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撤销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王英平宣告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140万元;扣押被告人王英平赃款人民币1576.7万多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丰田普拉多汽车1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王英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其全部退赃、曾经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未被原审法院认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原审判决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误。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王英平提出的已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已经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予以认定,不能重复评价;原审法院鉴于王英平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5月12日,伊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王英平和徐龙飞这两只隐藏在中储粮粮库里的硕鼠,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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