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秦风
近年来,特许经营模式受到广大创业者的青睐。家住重庆市的赵玥,加盟医疗美容特许经营后,因未获得医疗资质意欲退出。合同没有设置“冷静期”,加盟方能不能反悔?2021年3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
经商多年的赵玥,积攒了数百万元资金。2018年3月,她准备转行投资别的项目,从网上浏览到重庆市伊凤医疗美容公司(以下简称“伊凤美容”)的招商广告。广告称,伊凤美容是以面部年轻化管理系统、问题性皮肤管理系统、综合型体管理系统为核心的连锁科技医疗美容品牌,每个区域仅有两名限额,火爆招商正在进行中。
赵玥本就注重美容养生,外表看起来要比实际年龄年轻10岁。她深知女性对美容的旺盛需求,而招商方又注入了科技美容的时尚概念,不由觉得这正是“风口”项目。招商方就在重庆市,赵玥遂多次到伊凤美容考察和谈判,与对方经理周萍达成了共识。
2018年4月13日,赵玥(乙方、加盟方)与伊凤美容(甲方、特许方)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重庆市江北区开办“伊凤”加盟店,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商号、外观设计、VI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500 万元,并确保每年度从甲方的进货总额超过12 万元,每年度还需另行缴纳品牌使用费1 万元。在加盟期限内,乙方从第六年开始每年向甲方支付《智能科技运营管理系统》的服务年费3000 元。
协议还约定了甲方的义务,即协助乙方提升运营管理“伊凤”加盟店的能力,根据情况对乙方及其管理团队进行培训。甲方按照协议附件《品牌加盟服务细则》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加盟服务。同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加盟店办理医疗美容机构资格证。乙方合法经营,独立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民事法律责任。若甲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当天,赵玥向伊凤美容指定的户名为周萍的账户转款500万元。2018年6月15日,伊凤美容为赵玥办理了营业执照。为给赵玥的加盟店进行装修,伊凤美容支付设计费4.4 万元,工程施工款118 万元等。
两个月后,加盟店装修完工,赵玥验收后在《交付确认书》上签了字。《交付确认书》载明:甲方已尽职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乙方加盟店选址、设计、装修、办理医疗美容机构资格证、对乙方及其管理团队进行培训等事项。根据双方的交接清单,伊凤美容完成的工作有:门店营业执照、刻录公章的办理及员工寝室的租赁工作、宽带电信、宽带业务的办理、物业和城管部门拓客摆展手续的办理工作、银行对公账户的开户办理工作等业务办理。此外,伊凤美容还提供了V脸塑、3 D驻颜、水氧净肤、水宝宝等科技美容设备。另有企业文化、门店运营系统、服务溢价系统、品牌盈利模式、品类实操、组织系统建设等。还办理了微云在线商城、大众和美团入驻推广、小程序对接功能、支付宝口碑推广、线上搜索引擎、地图标注等互联网营销系统,员工招聘与配置等事项。
赵玥经营不久,周萍在微信上告知,有关部门正在收紧美容经营的医疗资质,挂牌执业医生的年薪也连连上涨,办理加盟店的医疗资格证尚需时日。赵玥投资伊凤美容品牌,看好的正是医疗美容,比如整形、塑脸和医学护理皮肤等,而这些项目都必须具备医疗资格证。闻此消息,赵玥答复承担不起昂贵的医生工资,并重申特许方办理医疗资格证的约定。周萍连忙表示:“我已经安排重新找猎头了,对方初步报价每年18 万元,还行吗?”赵玥未置可否,周萍又说:“如果你有皮肤科医生的资源,也可以谈谈。”赵玥回复:“行。”
医疗资格证迟迟未见消息,赵玥担忧加盟店的发展前景。经过磋商,她与伊凤美容签订了《企业委托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伊凤美容全面接手加盟店的管理工作,赵玥的原班人马全部退出,在伊凤美容管理期间,甲方承诺不得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乙方负责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产生的运营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下第一个年度每月按照丙方营业额的6%收取前期管理费。乙方承诺在托管期间尽职尽责,充分利用其经营管理经验使丙方健康发展。此后,伊凤美容经营了8 个多月。
2019年4月26日,赵玥打电话给周萍,对通话进行全程录音。赵玥问:“原来讲办理有医疗资质的加盟费500万,不具备医疗资质的300 万,是吗?”周萍“嗯”了一声。紧接着,赵玥说:“既然没办下来,就不办了,你直接把那个差价退给我。”周萍回答:“我们当时签的是500 万元那种。装修也是按有医疗资质标准建的。”“办证需要走审批流程,要过一段时间。”赵玥强调:“现在没办下来,也没找到人,就不办了,退200万元给我。”周萍不同意退款,她表示,正在提交医生的资料,大体差不多了。
见周萍仍没有松口,赵玥紧追不舍,她提出办不了医疗资质,影响了加盟店的生意。坚持要退200 万元加盟费差价款,周萍再次表示:“医生的资料一提交就能办下来。”
2019年5月31日,赵玥向伊凤美容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对方接到通知函后三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加盟费”500 万元。伊凤美容签收了该特快专递邮件。
赵玥没见到伊凤美容的回复,决定采取法律行动。由代理人寄送了律师函,通知伊凤美容退还“加盟费”500 万元,立即停止经营赵玥的“美容店”,妥善安排撤出物资,并遣散伊凤美容实际招聘管理的店员。
2019年7月1日,伊凤美容寄送了回复函,表明其已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赵玥无权解除已经履行的协议。
不久,赵玥就《企业委托管理合同》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庭审期间,赵玥与伊凤美容达成调解,双方确认解除企业委托管理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另案主张。伊凤美容委派管理人员撤出加盟店后,赵玥将门店转让给他人从事其他经营项目。
2019年12月,赵玥另行起诉,要求伊凤美容退还加盟费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伊凤美容的股东周萍、倪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期间,赵玥诉称,伊凤美容未办理医疗美容资格证,构成根本违约,作为加盟方,其享有单方解除权。伊凤美容答辩称,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约定“冷静期”,被告对办理医疗美容资格证仅负有协助义务,不同意退还加盟费。
开庭审理查明,赵玥与伊凤美容签订的《加盟协议书》未约定“冷静期”。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加盟协议书》中未约定合理的“冷静期”,不影响赵玥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法定权利。但双方签订涉案《加盟协议书》之后,赵玥支付了加盟费,伊凤美容依约为加盟店设计、装修,自该店交付至赵玥发出解约通知书,实际经营将近10 个月,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019年6月2日,赵玥提出解除合同,明显超过了该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
但是,伊凤美容明确表示赵玥加盟店的装修、人员及设备的配置等均按照有医疗美容机构资格证的标准,因此是否具有医疗美容资格证,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现伊凤美容未办理该资格证,构成根本违约。赵玥主张返还其缴纳的加盟费500 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赵玥寄送的《关于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等事宜的律师函》,告知伊凤美容于2019年6月25日前退还“加盟费”500 万元,故资金占用利息应从此计算。
2020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伊凤美容返还赵玥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周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倪箐对其未出资即25.5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伊凤美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开庭,确认伊凤美容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支出硬装费用、软装费用、设备成本、线上营销推广成本等合计139.8 万元。
亲爱的读者:特许经营是经品牌管理者授权,加盟方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的商业模式。近年来,这一模式受到广大创业者的青睐,也出现了很多纠纷。那么,此案中被特许人赵玥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见本期)
(文中单位及个人均为化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立法上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较特许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对被特许人予以特别保护,防止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平衡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以实现特许经营双方的平衡,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即使合同中未约定合理的“冷静期”,被特许人仍然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但是,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并不是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判断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否合理,应当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和信息为限。当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已经审慎地作出全面履行合同的决断,“一定期限”应当到此为止。否则该项权利容易衍变成被特许人的违约特权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手段,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公平原则,扩大了特许人的经营风险。赵玥在签约加盟合同后,其门店已经实际投入经营将近10个月,不再享有单方解除权。
但是,根据《加盟协议书》约定,伊凤美容负责为赵玥门店办理医疗美容机构资格证,伊凤美容未办理该证,且赵玥与周萍在通话中,共同认可没有办理医疗美容机构资格证的加盟费为300万元,而赵玥获得特许经营权至《加盟协议书》解除之日共14个月,故参考加盟店实际经营时间,对赵玥在经营期间实际获得并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价值以及伊凤美容的支出,酌情在加盟费中予以扣除。
2021年3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进行部分改判,伊凤美容返还赵玥2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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