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许身健 何莎莎
律师职业伦理不是一个单一的主题。事实上,“律师职业伦理”一词指的是许多截然不同但相互重叠的主题,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律师职业伦理包括伦理困境,因为律师在一个独特的“职业角色伦理”下运作,律师有的行为从大众伦理的角度来看似乎是错误的。因为在法庭上,辩方要求律师为当事人一边倒地辩护,不管当事人是对是错。正如“斯伯丁诉齐默尔曼案”所揭示的一般,律师在竭尽全力为委托人辩护的时候,可能出现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的冲突。“尼克斯诉怀特塞德案”对律师面临委托人准备向法庭说谎时,如何做出正确的反应的伦理困境给出了解答。
第二,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还包括律师职业伦理规则。“琼斯诉巴恩斯案”关涉到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决策权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职业伦理评价方面的问题,也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等相关问题。“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案”确立的标准是为了评价辩护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效协助,也是关涉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里程碑式的案例。
第三,律师职业伦理还关涉社会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帕迪拉诉肯塔基州案”还涉及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宪法责任,即律师负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一些关于刑事定罪将对委托人的移民身份产生的影响的建议。
要了解律师职业伦理,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职业伦理是什么。职业伦理有许多名称,如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法律伦理(legal ethics)、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及专业伦理准则(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等。“伦理”在中西方中强调的方面不同,古代中国“伦理”更加强调一种“宗法秩序”,而西方传统“伦理”更加强调一种“治理规则”,具有很强的理性色彩。职业伦理具有内发性、自律性、可行性、强制性等特征。
这里需要对几组与律师职业伦理相关的概念进行阐述和辨析。一是职业伦理与职业责任:职业伦理具有一些哲学意味,而职业责任则具有规则的含义。二是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尽管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载体,但执业伦理要行之有效,律师群体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套规制律师的规范条文,同时要将其视为职业理想与追求,尊重并切实履行。三是伦理与道德:将伦理用来指称特定团体或特定群体对于其所属成员所要求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指个人内心对于自己品德修为的自我要求。四是伦理和法律:法律更加侧重于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伦理则更加侧重于约束人的内部良心,法律作为强制性规范,虽然以伦理为基础,或内含伦理的要求,但并不涉及内心服从的问题,伦理的要求则是遵从自己的理性,遵从自己的道德良心,使自己在道德良心上获得自由。
律师职业伦理既具有普通职业伦理的共有特征,也有自身特征:第一,律师职业伦理约束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二,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职业(执业)行为。
为什么需要认真对待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不仅在律师行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社会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律师在法律服务方面做得很出色,他们在公益活动中担任引领角色,在政府和私营经济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美国律师协会在有关报告中,将职业律师界定为“是以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为使命、为委托人服务并投身公共服务的法律专家”。律师职业价值包含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即依法捍卫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符合法律人的原本面貌,即法律人作为专家群体,其行为有利于解决纠纷、维护秩序并使其秩序合法化,法律职业也在现代国家的建设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然而,近年来,美国律师界出现了法律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日趋下降,民众普遍对律师的伦理和正直感缺乏信心等现象。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纷繁复杂,来自多个方面。首先,从美国社会与律师行业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美国律师在转型社会中价值多元、利益分化冲突更加严重,加之律师数量的增多以及律师行业内部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律师之间的袍泽之感已经非常微弱。当今美国律师职业内的营利性和商业化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这与律师职业的多样化和竞争加剧,消费主义更加浓厚不可分离。其次,从单个律师的工作情况来看:律师自身在工作中,无视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将个人信仰和道德观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完全分离,法律职业荣誉感日益衰落。水门事件和杜克之羞也成为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痛史。第三,从律师的法律服务对象来看,富裕的委托人比低收入的委托人更容易追求到正义。
上面提及的律师职业发展趋势引起了普遍的担忧,但是在应对的策略方面众说纷纭,没有达成太大的一致。这就造成了对律师的规制的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形式之间有时又存在着冲突。此时需要对律师行业进行正式的规制,但是法律服务市场上的新发展态势使得规制措施难以获得预期效果。一方面,律师跨州执业的情况愈发增多,使得州范围内的规制结构作用受限;另一方面,律师行业内部的竞争非常激烈,使得即便存在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也相互妥协。
在上述的情况下,律师职业伦理的介入,对律师行业的规制和发展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布莱恩·甘乃迪在《美国法律职业伦理》一书中,谈及法律职业伦理背后蕴藏的观点基本上是依循以下逻辑:美国实现民主要靠法治,法治要运作,需要人民对之抱有信心,人民要对法治有信心,必须首先对法律人有信心,要让人民信赖法律人,法律人必须在实际和表面上都没有违反伦理之事。这就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如果逆推上述逻辑:假如法律人的行为导致人民对法律人丧失信心,则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发生,民主也就成为水月镜花。其实,许多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不当执业行为,法律人并非有意为之,往往是出于无知。无知通常会导致违法行为。一个法律人可能因为无知而从事不当执业行为,当发现大错铸成时,只能以新的不当执业行为文过饰非。
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民主法治方面,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司法改革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虽然不能保证所有接受其教育的人都有高水准的职业伦理,但是通过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法律人至少可以知道自己的执业行为的界限在何处。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在司法改革中尤为突出,正如翁岳生先生所言:“台湾(地区)过去所推动的司法改革,往往偏重制度层面的专业问题,事实上,人是影响法治成败极为重要的关键,而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攸关司法改革的成效。法律人有专业无伦理是盲目,有伦理而无专业是空洞的,专业和伦理都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
在美国,对律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是非常多的。约束美国律师的种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大多数是来自行业自身的约束,但有一些也会受到其他形式的规范影响。
在美国,对律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是非常多的。约束美国律师的种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大多数是来自行业自身的约束,但有一些也会受到其他形式的规范影响。在这中间,最为重要的权威来源在于:
一是法院。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这在普通的裁判实例中也有体现。例如法院对律师在玩忽职守、费用纠纷、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管理,就是在适用合同法、信托法和其他的一些规则。此外,在适用普通的程序规则和伦理规范方面,司法部门也具有权威地位。实际上,每个州的最高法院对律师执业准入、执业纪律和非法执业都进行着管理。联邦法院采用的实体标准主要是伦理规范以及该司法辖区的普通法。
二是律师协会。大约三分之二的州实行的都是需要律师成为州律师协会的成员后,方可进行执业。在一些州,由律师协会对执业准入、自律组织进行管理。其他州则有单独的管理主体,这些主体也接受司法审查。有组织的律师协会一般会通过委员会推荐和游说的方式塑造相关的标准。
三是伦理规范。美国律师协会于1908年开始编纂职业道德规则,并产生了三部规范,这三部规范构成各州伦理规则的基础,即《司法道德规则》(1908年制定)、《律师职业责任示范守则》(1970年制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983年制定)。随着《律师管理法重述》(2000年制定)的加入,法律伦理的法律主体完成了一个世纪的进程,将一个具有道德色彩的学科转变为法律的技术领域。几乎在所有的辖区中,律师伦理规则都经过了州最高法院的通过,并取得了法律的地位。少数一些辖区,法院则仅仅认可这些规则的指导价值,所以司法和律师自律程序中都可以适用这些规则。《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所有的职业职能中,律师都应当称职、迅捷和勤奋。(2)律师应当就代理事项与委托人保持交流。(3)律师应当就与委托人有关的信息保守秘密。(4)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5)律师只应为了合法目的而不能骚扰或者胁迫他人而诉诸法律程序。(6)律师应当对律师制度及维护法律制度之人(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其他律师等)表示尊重,维护法律程序是律师的责任。
其他制定规范标准的机构,主要还包括律师伦理委员会、立法机关、行政机构、专门的律师组织和法律雇主。
学习律师职业伦理与学习法律一样,方法多种多样,为什么要单独强调案例学习的重要性呢?这不仅与学生们既有的法律学习方式有关,也与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性密不可分,案例学习自身的优势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美国法科生第一天迈进法学院大门的那一刻起,他们就知道法律是由所谓的“原则”(侵权原则、合同原则、第一修正案原则)组成,学习原则的方法是学习司法意见(judicial doctrine)。司法意见是对“事实”的简短陈述,然后从事实中抽象出规则和原则,通过原则来分析法律。律师职业伦理案例与其他法律案例一样,旨在提醒我们,法律最终是关于人的,而不是教条的。
律师职业伦理系列案例并不是“单调的”,因为其中包含的人类生活是真实而生动的。如果案例看起来单调,那是因为司法意见具有其他目的,而不是告诉我们案件背后的故事。律师职业伦理案例通过讲故事,加之以生动活泼的人物和复杂的动机,来填补这些空白。因为这符合人类的天性,人类生来就是讲故事的人,也是听故事的人。在律师职业伦理学习中,深入案件背后的故事尤为重要。律师职业伦理与宪法等学科不同,它不是围绕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来组织的。这是有实际原因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则在法院的执行力度一直不够,因此,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律师职业伦理的法理研究非常匮乏。
案例学习自身具有两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学习。一方面是案例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对于完整的诉讼活动而言,案例是其最终成果,记录了案件诉讼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确立引领社会公众的规则;对法院而言,案例展示审判工作质量、宣示公正司法形象,是法院的形象代表;对法官而言,案例凝结了其法律素养、价值取向、文字水平甚至工作态度、责任心、公道心等等,是其声望的支撑、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尊重与重视案例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尊重以前的案例,相同案件作到同样的判决,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可以有效抵御外界不当干预,从而为法官提供职业的“避风港”。
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师资条件相对较好的法律院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严重不足,大部分院校没有专职该领域教学科研的教师。职业伦理教育不足,表明法学教育存在严重缺失。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教育部 2018 年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法律职业伦理成为法科生的十门必修课之一。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有助于法科生职业伦理意识的养成。诚然,单凭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并不足以将法科生培养成职业伦理意识很强、有坚定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但是,这一课程让学生能够区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或者至少思考一些法律职业伦理的重大问题。
在法律院校课程讲授中,法律职业伦理是个难点。首先,当下讲授该课程的有些教师往往将法律职业伦理视为一堆抽象的所谓“正义”等空洞观念,意识不到其实它涉及的是具体的行为规则,旨在教会法律人在面临职业伦理困境的时候学会如何选择;其次,开设该课程的许多教师往往以课堂灌输为主,教学手段单一,提不起学生的兴趣。
因此,法律院校应当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强化案例教学,采用研讨式学习,摆脱单声道式的灌输式教学,在教学方法上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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