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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你会如何按下自己的选择键?

时间:2024-04-24

刘桂明

一组来自太平洋彼岸的陈年旧案,因为刘萍老师的细心收集和许身健教授的精彩评论,成就了本期《民主与法制》周刊的聚焦封面主题。

这组案例聚焦的主题,正是法律界多年来一直在探讨研究的热门课题,也是社会各界多有议论的热点话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是法律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应该如何理解和奉行?

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具有知识性与素养性两重性。作为知识的法律职业伦理包括技术伦理、角色伦理以及冲突解决规则三个层面;作为素养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塑造法律人基本形象、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认同与自我认同的基础。为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该从自身所具有的知识性与素养性两个方面出发,首先要建立法律职业伦理内容合理、体系完善且合乎不同教育阶段的递进式的知识体系,其次要建立具有实践性乃至终身性的教学方式。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自律意义还有限,还需要从根本上加强制度保障。

对此,许身健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有助于法科生职业伦理意识的养成。诚然,单凭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并不足以将法科生培养成职业伦理意识很强、有坚定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但是,这一课程让学生能够区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或者至少思考一些法律职业伦理的重大问题。在法律院校课程讲授中,法律职业伦理是个难点。

对此,我深表赞同。这既是一个难点,更是一个难题。因为法律职业伦理问题,首先是一个知识教育问题,其次才是行为操守问题。对法官检察官是如此,对律师更是如此。

多年前,我在主编《中国律师》杂志期间,一个问题曾时时萦绕在脑海:面对技巧与品德,如果必须做出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律师们会如何按下自己的选择键?

其实,这个问题就是律师职业伦理问题。

究竟什么是律师职业伦理?

首先,我想用三个成语来概括一下法律职业伦理的定义。

一是“约定俗成”。我认为,所谓律师职业伦理,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共识。比如关于保守职业秘密的问题,在我国第一部律师法中没写进去,各地律师协会在规定如何保守律师职业秘密的时候,对它的表述方式和划分种类也不一样。尽管规定不一样,规定的层次、时间、种类都不一样,但是它最终还是有一些大致相同、约定俗成的东西。这种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是一种共识。这种共识,有时不一定能形成条文,因为条文很多时候难以概括和详尽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但是,作为一种共识,我觉得我们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所有的法律人,应该都能够明白:他们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因为相互之间有共识。作为律师来讲,也是这样,无论中国律师还是美国律师,也有共识,而这种共识,就是律师职业伦理。所以,在我个人看来,律师职业伦理,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共识。

二是“显而易见”。我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法律人之间显而易见的默契。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摆在那里,我们有时候不一定要看条文,但都知道必须遵守。对律师来说,比如律师保守秘密就是一种默契。这种默契告诉我们,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天理,道德是一种道理的话,那么伦理就是一种处于天理和道理之间的默契。这种默契,作为法律人来讲,我们都非常明白、非常清楚。作为法律职业人,要保守秘密是一个问题,同样要谨慎评论也是一个问题。对律师来说,更加需要注意。

三是“行之有效”。无论是约定俗成,还是显而易见,法律职业伦理的最终目标还是要求,它的权威性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最重要的是行得通。作为律师,我们如何保守秘密,最终还是为了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对所有法律人来说,我们时刻要想到法律职业伦理既与我们的职业形象有关,更与我们的行业权威有关。所以,对律师来说,律师职业伦理是一个应该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天理和道理。

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职业伦理?

无论是从价值理念还是法治精神上讲,我个人认为,从律师到法官检察官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职业伦理,确实是一个需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法律职业伦理体现了一种法治精神。不少读者曾经提出希望,让我们《民主与法制》修改一下刊名,认为“法制”应该改为“法治”。后来,经过认真思考,我告诉他们:这是一段历史,也是一个见证,没有必要改名。过去我们讲“法制”,现在讲“法治”,这就是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说,“法制”是一个过去,也是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进程。我们讲法律职业伦理,也是讲法治精神。那么,法治精神如何来体现?我们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就是法治精神的最好体现。

二是法律职业伦理体现了一种道德价值。如果说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一种思想层面的话,那么法律职业伦理就是一种价值层面。所以,我们要体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价值,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道德价值,我们就需要认真研究、深入探讨法律职业伦理,最后共同信守法律职业伦理。

三是法律职业伦理体现了一种职业形象。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之所以要讲法律职业伦理,是因为我们是标准的法律职业人。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形象,除了外在的形象,还有职业形象。严格践行与信守法律职业伦理,就是法律人职业形象的最好体现。

我们如何面对和信守法律职业伦理?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如何面对和信守法律职业伦理呢?我认为,每一位法律人应该深刻理解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三个代价:

一是知晓秘密的代价。对律师来说,律师就像医生和牧师一样,都自然会通过自己的职业优势,掌握很多人的秘密。其实,知晓别人的秘密,是一种很好玩也很可怕的事情。律师就处于这种可怕又危险的境地。这种可怕,有时候可能会让自己丢失饭碗,甚至身陷囹圄。

所以,对律师来讲,如何把握知晓秘密的尺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当律师掌握别人尤其是自己的当事人的不好的秘密的时候,也存在这么一个问题。换句话说,当我们律师知晓这些秘密的时候,必须让自己成为一个自言自语的人。不能泄密,必须保密。

二是作出决定的代价。比如说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你的当事人跟你说现在有各种各样的证据和事实,跟我当时的陈述不一样,我在法庭上是翻供还是不翻供?这个时候的当事人就给律师出了一个非常大的难题,作为律师到底应该给他做出什么样的决定?如果你建议他翻供,如果成功了,当然没错。但是,如果没成功,律师就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这时侦查机关就要问当事人:你为什么要翻供?是谁给了你翻供的力量和自信?是谁教唆指导的?如果当事人把你供出来了,说是你出的主意,那么,你就基本死定了。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除了要熟悉法律条文,还要知道我们的职业规则。而这个职业规则,就是让你知道,此时此刻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个时候,律师最好的办法就是画一张图,列出各种可能性。告诉你的当事人,如果你要翻供将面临什么情况,如果你不翻供将面临什么情况。现有如下证据、路线、方法由你自己选择,我的职业规则告诉我,我不能替你作出这个决定。但是,当你作出决定之后,我会努力帮你实现你的利益最大化。

三是发表评论的代价。如果说作出决定只是针对具体的个案或在接受了具体的当事人委托或指定后面临这样的情况,那么发表评论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事情。律师有时需要对公共事件或热点案件发表评论,但必须做到谨慎评论。当你真的作出评论之后,你就应该知道你作出评论的代价,你一定要能够自圆其说。今天你对可口可乐法律纠纷发表看法,第二天请你就百事可乐法律事务发表看法,这个时候你怎么办?两家是竞争对手,当你发现了可口可乐或百事可乐的有利之处,你怎么办?你怎么说?这就像过去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变”,因而被人诟病。作为法律人,不应该成为“两可之说”的受益者。所以,律师发表评论时,一定要做到能够自圆其说。无论是评论谁还是何时评论,都是考验我们如何面对和信守法律职业伦理。

如此看来,自言自语、自作自受、自圆其说这三个成语,让我们对律师职业伦理乃至法律职业伦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换言之,律师在知晓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的秘密之后如何做到自言自语,在为自己的当事人作出决定的重大时刻,如何意识到自作自受是一种什么感受,在对立法司法与热点案件发表评论时,如何做到自圆其说,既是一种职业修炼,更是一种职业伦理。

通过刘萍老师收集并讲述的斯伯丁案、巴恩斯案、斯特里克兰案、尼克斯案、帕迪拉案、瑞尔曼案,我们更加深刻地感悟到律师职业伦理的深意。六个案例、六个故事,所展示的无非就是这样一些法律职业伦理:律师与客户、律师与同行、律师与社会,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和平衡?

正如许身健教授在评论文章所说,律师职业伦理案例与其他法律案例一样,旨在提醒我们,法律最终是关于人的,而不是教条的。可见,律师职业伦理系列案例并不是“单调的”,因为其中包含的人类生活是真实而生动的。如果案例看起来单调,那是因为司法意见具有其他目的,而不是告诉我们案件背后的故事。律师职业伦理案例通过讲故事,加之以生动活泼的人物和复杂的动机,来填补这些空白。因为这符合人类的天性,人类生来就是讲故事的人,也是听故事的人。在律师职业伦理学习中,深入案件背后的故事尤为重要。

这些案件尽管来自异国,但对我们中国律师应该同样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总书记强调的“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其实就跟律师职业伦理问题有关。

如此说来,如何理解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这个问题,其实不难,难的是如何信守和奉行。所以,律师职业伦理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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