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陆岷峰 张 惠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是社会变革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重要引擎。经济转型期,科技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双核驱动力作用已初见端倪,但科技金融在探索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制约因素,而最根本的就在于科技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业界对于科技金融工作的重点领域与实施途径观点尚不统一。
根据国际成功经验,经济体财富创造能力的大小取决于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市场效率三个维度。区别于单纯依靠市场维度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在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金融市场效率,但对于科技金融创新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科技创新方面,还是金融创新方面,观点不一。
对于科技金融的创新工作的开展,在推进科技金融创新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内容上也存在一些争论。
事实上,在我国科技金融的本质并没有运用于实践活动中,其根本是缺少一个完善的科技金融体制。对于科技金融是科技工作还是金融工作的界定不明确,组织管理执行机构主体定位含糊,缺少推动科技金融的统一载体。具体而言,科技与金融分离成两个相对封闭的运作系统,各自根据本系统的规则进行条条管理、块块运作,并未形成合力。科技和金融分别是各自系统的一个功能组成部分,各行其是,并没有被放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定位。可见阻碍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力量分散,需要建立一个以专业性质的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新体制。
(1)科技银行界定科技金融工作的重点领域。科技金融工作的重点领域界定不清是制约科技金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无论是以科技工作为重还是以金融工作为重,科技金融的深化发展都不可顾此失彼。而科技商业银行的建立将集中科技金融的事权与财权为一体,以金融资本引导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加速科技产业升级,以科技研发提高金融运作效率,助推金融资本与金融安全工作的升级。科技商业银行是将科技与金融有效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推动金融机构业务向多元化和功能复合化方向发展。
(2)科技银行担当科技金融工作的负责部门。因为对科技金融内涵与外延认识上的不统一,科技金融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尚未明确界定。由科技部门负责的科技金融工作在政策指令指导上效果较强,而在科技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上略显不足;如若仅由商业性金融机构负责,在政策执行的力度与效果上又略有缺失。科技商业银行除了承担基本金融服务职能以外,兼具政策代行职能,实现了科技金融工作金融性与政策性的统一。
(3)科技银行囊括科技金融工作的主要内容。针对具有高成长、高风险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商业银行是以科技企业为主要客户群,对市场与客户进行细分,在组织体系上,设立专司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建立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信贷政策,金融业务流程、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在推动金融机构业务向多元化和功能复合化方向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创新金融工具,落实金融政策,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科技商业银行在组织形式上与一般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在内在属性上又具备一般专营机构的“专营”性质。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特征:
(1)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市场定位。市场定位直接决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本质属性,是商业银行根据内外部环境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科技银行以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产业化升级为市场定位,这就决定了科技商业银行在客户结构以及产品结构上的特殊性。首先,客户结构体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市场定位,以科技型企业为主的客户结构是科技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次,产品是商业银行实现市场定位的主要手段,产品结构体现商业银行客户结构与收入结构。构建适应科技产业金融发展需求的产品体系,开展除涵盖各类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外,与核心业务相关的宽泛的科技金融服务是科技银行在同质化竞争中差异化发展的重要支撑。
(2)履行投融资服务的基本职能。无论科技与金融以何种方式相结合,利用银行功能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科技金融产业的发展,履行投融资服务仍是科技银行的基本职能。利用科技金融在信贷政策上的优惠政策,以“科技银行+政府+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科技型企业”模式联合多方力量以互信担保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准入门槛和融资成本。同时专门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包括信息、咨询、评估、市场分析、交易代理、信用评估、资本市场服务等相关的基础性服务,以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的科技金融发展的需要。
(3)创新科技产品储存与转化职能。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产品,科技金融产品的储存与转化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大部分金融机构对高科技型金融产品的尝试与运用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甚至不愿意涉及。科技银行的优越性就集中于不断对科技产品的储存与转化,开发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担保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并购重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创新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不同阶段提供适应性科技金融产品支持和服务。
(1)对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功能性改造。发展水平较高、管理较为完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根据银行自身的特色进行彻底地功能性改造,建立完整、灵活的科技金融业务与管理系统;通过成立专门的科技研发队伍贯彻科技银行思想与意图,但投入成本大。此外,因为建立在原有的组织框架之内,容易受自身固有思想的约束,即便是引入科技金融理念其效果也略显不足。
(2)对全国性的中小商业银行进行合并与重组。通过改造全国性的中小商业银行的方式建立科技银行,主要是以特色“科技分支行”出发,将全国范围内的具有科技银行属性的中小商业银行或分支行合并重组,嫁接科技金融组织模式与产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科技金融的核心业务系统直接以已有的科技产品为重点,分期分阶段地拓展到其他科技金融产品与应用系统。这种模式最直接的风险就是对于直接转嫁的科技金融产品是否能适应各地金融环境与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
(3)对个性化科技银行进行新发组建。这种模式下的科技银行就是直接引入当前先进的理念与思想,结合商业银行建立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务科技企业为市场定位,从银行战略层面进行科技金融的植入。利用信息技术快速适应科技企业作为核心客户群体的市场需求,在网点规模无法与大银行相对抗的情况下,充分挖掘信息技术优势,从成本、风险与灵活性等方面规划科技金融信息系统建设,设计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科技金融业务的全新升级。
以上各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最根本的市场定位与核心客户选择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科技金融范畴的界定必须清楚,因为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过程是以政府投入和金融资本投入支持创业的活动,要严格区分参与资金性质,实施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账管理。
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系关键在于构建一个集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为一体,由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集中参与,覆盖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全过程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系统性、创新性体系安排,以期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创新链条的双向融合。具体的科技金融体系架构是:
1.在以科技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下,科技商业银行主要职责如下:第一,直接接触高新技术企业,为其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科技金融服务与产品营销,建立集科技金融融资担保、保险服务、风险管理体系为一体的科技金融管理机制。第二,在科技金融筹备初期,科技银行要充分挖掘储蓄系统为科技企业筹资,发挥政策代行功能。第三,由科技银行支持的风险投资。尤其是在我国科技金融探索期,主要还是要依靠科技银行联合证券公司投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为科技研发提供包含融资、科技金融管理与技术评价等服务。
2.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现代科技金融体系中,高新技术企业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增加企业财务和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社会公益性研究领域以及基础研究领域的技术、产品、产业创新和突破。
3.政府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高新科技企业提供直接性资金投入、财政性资金补贴、政策性风险担保、优惠税收政策等科技金融辅助工作,充分发挥在科技金融市场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借鉴美国发展科技产业的经验,政府配合以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风险资本和长期资本直接投资。同时,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局,提供担保贷款,直接贷款,协调贷款,解决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难的困难。
总之,科技与金融在联动中的深入发展,将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期的两大重要引擎。针对我国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首要的就是从体制上明确对科技金融的保障,把握科技银行的主要构建要点,并从科技银行入手,配合以多方关联主体的衔接与互动,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科技型金融体系,加快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对现代经济发展的双核驱动。
科技创新、市场效率运行、金融创新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三大主要源动力。长期以来,我国科技金融创新速度与市场运行效率协调发展状况并不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进程,究其原因主要是业界对科技金融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科技金融体制建设尚待完善。根据科技金融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以科技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制是当前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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