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青航
律师工作有一部分是非常琐碎和细致的,流程性的事务很多。有一些律师有助理来协助完成工作,固然是方便了许多,只是出了小错漏的时候,其实律师也要负一部分责任,承担一部分后果。经历这些小的错漏,其实不一定是坏事……
小李入职律所后,担任律师助理,最近他两次去法院立案,都非常不顺。
第一次,小李去上海某法院立案,是以自然人为被告。按照法院的立案要求,他需要提交被告的户籍信息。结果,他把户籍信息落在了杭州的办公室里,立案不成。这下他慌了,因为当天下午在杭州的法院还有一场开庭,所以这天上午既需要把案件立成,中午又必须赶回杭州,准时参加庭审,两项工作都耽误不得。
他急忙跑向附近一家派出所,想以最快的速度开具被告的户籍信息,然而工作人员告知他必须要凭律所的介绍信。结果,他又没带介绍信……最终,他联系了离法院最近的一家律所,该所一位律师凭介绍信和律师证前去派出所开具被告的户籍信息。但有两个代价,一是小李得向那位律师支付一定的酬劳,二是立案结束后得飞快赶往杭州,顾不上午饭,开庭险些迟到。
第二次,小李代理一家公司去西安某法院立案。上午立案不成,下午他又试了一次,依然失败了。法院的工作人员指出,诉状上落款处必须要有原告公司的盖章,而不能仅有代理人的签字。小李解释,代理人已获得原告的特别授权,其起诉行为是完全代表公司的。可惜,上午和下午接待他立案的工作人员都不认可他的说法,而且态度十分强硬。离开法院时,他特别沮丧。
读到这里,你也许会在心里犯嘀咕:作为律师助理的小李在工作中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他的师傅会狠狠批评他吧?
事实上,一来,小李不是初入职场的菜鸟,他拥有较为丰富的学习与工作经历,是一名出色的青年法律人。二来,没有师傅或老板会去骂他,在这两起案件中,我是代理律师,他是我的工作搭档,是在辅助我的代理工作。三来,我比他早进律师行业很多年,我的经验也比他丰富很多,然而,两次立案,我都在现场,全程亲历。
如果说客观上他确实犯了错,其实表明,我也犯错了。在第一个案件立案前,我没有仔细查看带去上海的立案材料。在第二个案件立案前,他曾向我请示,是否要让公司加盖公章,但因时间紧急,我俩都抱着尝试(或称“取巧”)的心态前往西安立案。结果不尽如人意,也是预料之中。如此,又怎能责怪小李一人呢?
何况,犯错的不仅是小李和我,其实还包括了西安该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我们先后与工作人员和立案庭庭长都做了沟通,他们同意我们“补正”,但方式却是让公司在诉状上盖章后重新立案。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先收下我们的起诉材料,与此同时,我们让公司将盖章后的诉状寄至法院,以替代之前的诉状,这才是正确、高效的“补正”方式。
最终,我与庭长再三协商,他同意我们回杭州后将盖章的诉状连同其他立案资料一道邮寄至法院,法院采用邮寄立案的方式。如此,我们就不用在西安等到诉状寄到宾馆后再来法院立一趟案。上海立案的解决方法也是当时我们一起想出并付诸实施的。
走出西安该法院时已近傍晚,我俩都舒了一口气,小李用力地拍了下我的肩膀,笑声格外爽朗。那一刻,我意识到,错误发生后,若遗憾尚未定局,当务之急是团结一心,专心找出解决方案,这才是减轻当次错误后果的最佳之道;如果不把精力放在解决问题上,而是去追究、抱怨、后悔、指责,恐怕亲历错误的“机会”会越来越多。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