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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怎能“不讲理”?

时间:2024-04-24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一起极为平常的醉酒驾驶案件,为何能引起关于刑事审判中如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讨论?

今年10月,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由于一审判决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二审法院改判纠正。

此案在网上引发了热烈讨论,其中一篇题为《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法院无故不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抗诉成功》的文章最有代表性,并被铺天盖地转发和评论。几乎是异口同声指责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违法判决,点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依法抗诉”,表扬二审法院有错必纠的终审判决。

笔者在发表不同意见之前,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决定先还原事实本身。

回溯“始末缘由”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该案一、二审判决书显示:今年4月,蔡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 g/100m l。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县检察院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8000元。为此,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没有采纳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台州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改判蔡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并非“照单全收”

这么一起极为平常的醉酒驾驶案件,就基于一审法院“拘役三个月十天”的判决结果未采纳检察院“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的量刑建议,就引发了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法检两院应当如何行使司法权的“争论”!

好在这个“争论”延续的时间不长,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而且在同日出刊的《人民法院报》“大法官讲台”栏目,隆重推出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的署名文章《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视角转到了对胡云腾大法官这篇似乎“有来头”的文章上!甚至不少媒体转发时,在标题上大做文章,如“法院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是‘照单全收’”,云云。

其实,所谓“照单全收”之说,只是沿袭了“标题党”的惯用伎俩——不过其基本事实仍源于文章中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的观点。

文章中,胡云腾认为:按最高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试点办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量刑建议“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这里的“一般应当”体现了对“合意”的尊重,但不是“照单全收”。为此,胡云腾主张“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以及协商过程仍要严格审查,发现量刑建议存在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反类案同判和法律统一适用、悖离司法公正或者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违背一般司法认知等明显不当情形的,要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法院仍感到不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显然,胡云腾有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不是照单全收”的观点,得到了业内人士的普遍肯定!并认为这也许是对前述案件引发讨论的一个回应!

胡云腾针对“如何对待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作出了一针见血的论述:个别办案机关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做法,有的以“抗诉”对抗“上诉”,即在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因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还有的以“抗诉”代替“上诉”,即在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提起抗诉。前者反映出个别办案机关不能容忍被告人反悔的心态,后者反映出不能正确对待法院依法判决的心态。无论是哪一种心态,都应当调整,要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上诉权和法院的依法裁判权,切不能以“乱抗诉”对待被告人的“乱上诉”。

还要“释法说理”

笔者认为,在仙居县案例中,即使二审法院不“改判纠正”,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也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抗诉理由没有道理!更不等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就完美无缺——如此近乎“菜刀打豆腐——两面有光”的说法,并非哗众取宠,夺人眼球,而是基于以下理由:

根据一、二审判决书,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判决,虽然“没有讲理”以致引发抗诉和二审改判,但严格来说,本案的一审判决其实是既有“事实根据”,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有事实根据。一方面,本案被告人并非单纯的“醉驾”,还有两个非常重要且足以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是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大大超过了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标准(低于200mg/100ml),以至于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因被告人蔡某无法完成,将带其至仙居县中医院抽血”;二是醉驾后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以上事实均在一审判决书中作了认定)

(二)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并不违法。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增的条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五种“例外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如果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还可协商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但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一般应当采纳”而非“必须无条件采纳”(即不是“照单全收”)。

遗憾的是,仙居县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的制作者居然忽略了这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忘记了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有关制作刑事诉讼文书的样式要求,更是有违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的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的要求,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仍沿袭“你告你的,我判我的”传统思路,在对被告人所犯危险驾驶罪作出有悖于检察机关“量刑情节”的判决时,除引用了所适用的刑法条款外,未阐述任何理由,更未“释法说理”,甚至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也未据实在判决书上表述,以致一审判决后引发抗诉、最终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纠正的后果!——可见,在本案中,仙居县人民法院的未采纳量刑建议的一审判决并非适用法律错误,而只是没有“释法说理”!

由此,笔者进一步认为,正是因为这类“不讲理”和“不会讲理”的判决书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甚至已成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顽症的严峻现实,“两院三部”才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重申:

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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