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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时间:2024-04-24

Q&A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还需要偿债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2013年本村信贷员经手先后三次向我筹资9万元,年利率为5.35%。后来该人以非法集资罪受到了刑事处罚。经手人被释放回家后,我向他主张权利,他父子在投资凭证上签字盖章承诺还款,可是两年来一分未还。请问: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还需要偿债吗?

张大金读者: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您所遇到的事件中,对方已经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所以您基于与他们的投资协议而交付的9万元,应当属于赃款,应当退还给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犯罪行为人所得的赃款已经被司法机关没收的,建议您联系司法机关。另外,作为被害人,您可以就实际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如果您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试用期内怀孕女工遭辞退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我于2019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网络平台开发工作,入职时公司告知,试用期为1至3个月。2019年5月5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检查怀孕已有40多天。因生孩子需要生育保险,我向公司领导请示能否提前缴纳社保,但公司领导知道后表示要辞退我,并多给500元作为补偿,当天下午我就被公司辞退。请问: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宋晴读者: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上述所说的情形也就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您在试用期未签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双倍标准支付补偿金。

卖家“人去楼空”,买家找谁维权

编辑同志:

春节期间,我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箱牛奶,一周后发现牛奶都已发霉变质。我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却告知牛奶销售商只是租赁其柜台,卖完牛奶就“人去楼空”。超市还拿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谁销售谁负责”,叫我找牛奶销售商,不能找超市。请问:我可以找超市承担责任吗?

北京 王笑笑

王笑笑读者:

超市应当担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牛奶虽然是由他人所售,但超市也难辞其咎。超市承担责任后,可向牛奶销售商进行追偿。

第三者真的人财两空吗?

编辑同志:

2013年6月,我与王博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于2015年4月生下一个儿子。但在2016年我发现他与一个叫秦丽的女人是情人关系。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秦丽转账30万余元,之后又为其支付购房款20万余元,共计50万余元。我现在决定追回这笔钱,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我认为我丈夫的赠与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我和谐美满的家庭。请问:我可以要求确认我丈夫对秦丽的赠与行为无效,最终追回钱款吗?

绥化 李苒

李苒读者:

首先根据您的叙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都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综上所述,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确认您丈夫对秦丽的赠与行为无效,最终追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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