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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论

时间:2024-04-24

让庭长回归到审判台

司法改革改什么?就是让庭长们的层级整体下移,让庭长回归到审判台,让庭长成为合议庭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种规定中,把庭长的功能主要限定在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及政务管理权三个方面。其中,审判权是庭长的法定权能,也是最主要的职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对庭长审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庭长审理案件的类型和方式,并赋予各级法院自主确定办案数量的权力。

改革要推动回归常态。这种回归,就是把庭长对案件的“二线监制”改为“领衔主演”,让庭长从不办案回归到带头办案,或者说从过去的“层级化”的管理转变为“扁平化”管理,从“无限扩大”转变为“有限限定”,从事先的“审批决定”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督”,从“无痕”转变为“留痕”。

这种回归,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应以合议庭为中心。要根据法院合议庭的配置数量和具体情况,明确庭长参审合议庭案件的数量,用合议庭固化庭长参审的方式,让庭长参审形成一种常态。当庭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理所当然是合议庭的核心人物,充分做到审判者裁判,其在主持庭审和评议之后,完成案件的签发工作。当庭长不再担任主审法官时,坚决废除庭长对其他合议庭案件的审批权,杜绝庭长利用非审判权形式对案件审理进行干预。同时,要提高审核把关职权运行过程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庭长与合议庭之间的双向制约。当庭长对承办人所办理的案件有不同看法时,应当制作书面意见存于卷宗,留下痕迹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论

中国经济、政治、思想观念等发展的现状、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发展的历程以及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后的发展轨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必定是逐步的、分阶段的。第一阶段五十年,是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其必然性,其存在和发展有坚实的政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既不同于西方的君主立宪制,也不同于孙中山的训政时期。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使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各项制度不断成熟、完善,并自然过渡到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晓伟

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

法官德性是保持法官诚信与司法清廉的品性。司法倘若没有伦理标准,司法的任何活动都不会存立。法官道德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内在性和无条件的价值,且仅以法官为体现。法官令人敬畏的身份和地位就是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性。因为正义的理念促使法官自己觉得有义务根据清廉与诚信的要求行事。司法廉洁是决定法官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从司法整体秩序出发对法官素质与内在修养的考量。我们的司法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官道德秩序。遵循法官道德法则的意向是出自法官的司法义务而不是出自法官的自愿与好感,而法官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况,其实就是法官德性,也就是法官司法中的道德意向。法官德性的真正力量就是法官道德法则的强制。如果法官道德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孕育正义美德,并由此遏制与正义美德不相容的愿望与抱负,那么,我国法官德性建设的理想正义观就能进一步地完善起来。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研究员王申

家庭医生签约离不开双向规范

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门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力争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与居民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6月7日《人民日报》)。应当说,这一举措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举措。

对于即将实施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尤其需要定好制度、确立规范,确保各项预期目标实现。一方面,如果对家庭医生缺乏有效的规范制约,就有可能导致一些家庭医生出工不出力或者借家庭医疗服务牟取不当利益,从而侵害签约群众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签约群众进行规范制约,那么,一些签约的家庭医生可能不会安心工作,因为屡屡发生的医闹事件,早已让他们心有余悸,一旦在签约服务中出现医闹,自己的人身安全等将没有可靠保障。由此可见,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实行双向规范十分必要。这既有利于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的各类风险降到最低,从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实现该项医疗改革的目的和初衷。

——媒体评论人 桑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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