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苏义香
今年50岁的梁某身兼单位会计、财务副总监和财务科长三职。
2011年1月的一天,梁某利用自己身兼三职、无人监管的便利条件,采取变造汇签单的方式,对已走账的汇签单,掩盖住上面的大小写金额数进行复印,之后填写了7800元的运费进行作账,并贪污了该笔公款。
至2015年3月,她先后采取上述方式及报销不入账的方式,虚列单位开支163次,将公款91.95万元一笔笔转入以石某等22人名义开户并由其持有的22张银行卡中,非法占为己有。
就在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其秘密初查的前6天,她还以上述方式,将2200元公款转出后侵吞。
归案后,梁某追悔莫及。2016年5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讳法所得91.95万元全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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