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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与前夫为何要PK?

时间:2024-04-24

莫特

一对再婚夫妻,定下终身大事时,恰逢男方购置一套二手房,遂在买受人一栏加上女方名字,并约定房屋产权共同共有。后来,两人办了酒、扯了证,夫妻一场但又分道扬镳,只是房屋仍让两人藕断丝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了,男方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要求女方搬离。“当初约定产权共有,房屋我也有份儿啊!”女方奋起抗争,以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抗辩。

2016年“五一”前夕,一场房屋争夺大战在湘中某县法院上演。

房屋转让协议上加了名

2007年年底,离异的钱刚经过一段时间调整,终于从失败婚姻阴影中走了出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李丽。钱刚三十出头,李丽年近三十,两人都没有孩子,曾经的婚姻没有成为障碍,相同的婚姻经历,倒是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有过婚姻的人更加理性,也更加现实。交往几个月后,彼此才投下满意票,定下终身大事。

没处对象时,买房的事不急,可现在谈婚论嫁了,总不能让房子拖后腿吧。没多久,钱刚悄悄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房子刚一选定,求婚也告成功。

“钱刚,我们的新房怎么办?”2008年5月的一天,李丽主动同钱刚商量。两人还没有领结婚证,但既然已定下婚事,房子自然提上议事日程。“房子,我已经看好了。”钱刚将签字不久的房屋转让合同递给她,并喜滋滋地向她介绍房屋的情况。不料,李丽却并不高兴。以为李丽对房子不满意,钱刚急忙解释,可这解释根本无法驱散她脸上的乌云。你一言,我一语,搞了半天,钱刚终于明白,她不是对房子位置面积有看法,而是对房子权属有意见。转让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只有他钱刚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共有人情况一栏,是一个大大的无字。购房款是钱刚一个人支付,合同这样签没什么不对,可婚事已经商定,她有意见,就不能单纯用法律眼光来看。要结婚了,房屋上加个名字,是时下流行做法,她的要求其实也不过分。

找到了问题根源,很快便有了解决方案,钱刚爽快地答应给她加上名字,并付诸实施。2008年6月的一天,钱刚带着李丽来到卖房者家中,把各自保管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李丽在合同买受人钱刚名字的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又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钱刚、李丽共有”的字样。卖房者和钱刚、李丽三人均在合同文本改动处按下手印,李丽的加名行动宣告完成。

加名成功,了却了李丽的一桩心事,也扫清了二人婚姻道路上的最后一处障碍。没过多久,房子交付,简单装饰一下便成为新房。2008年年底,钱刚和李丽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亲朋好友祝贺声中,手牵着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离婚了,房屋还没过户

钱刚和李丽的婚姻生活拉开序幕,激情过后,柴米油盐酱醋茶成为生活主角。日子这样过着,幸福且现实。然而,和谐的节奏未能延续太长时间。2012年年初,一件小事触发夫妻大战,蓄积日久的矛盾像火山一般爆发。这天晚上12点,钱刚应酬完毕,带着醉意回家。哪料,家门被从里面反锁,李丽就是不开门。

“现在才回来,你看看几点了。还喝了酒?把我的话当耳边风。”隔着门缝儿,李丽又嗅到飘进来的浓浓酒味,能感受到丈夫的浓浓醉意。丈夫过多的应酬,李丽向来反对;经常性的醉酒,更是让李丽厌烦不已。她要让丈夫长长记性,钱刚好说歹说,就是不开门。

有家难归,有门难进,钱刚见苦求无效,酒劲儿上来了,火也上来了,咚咚把门砸得山响,扰得四邻不安。李丽只好极不情愿地开门,把他放了进来。进得家来,两人又是一场争吵,最后钱刚打了妻子一耳光,李丽嘤嘤哭着回了房间,钱刚却蜷在沙发上睡着了。此事令夫妻俩陷入冷战,两个月后,丧失耐心的钱刚搬出家另行居住。

分居往往是分手的前兆。2014年3月,彼此再无留恋,两人商定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分居时,房子李丽住着,离婚了,房子仍然由李丽住着。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房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审视,钱刚和李丽都不是房主。因为离婚时拖泥带水,搁置了房子的分割,最终埋下纠纷隐患,让钱刚和李丽婚事虽了,房事难断。

钱刚一直惦记着那套房子,离婚时未提及,只因为不想让房子来搅浑离婚的事儿。现在离了婚,他没有顾忌了,开始着手收回房子。对李丽下逐客令之前,钱刚做足了功课,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自己个人名下,随后便要求前妻搬离。

合同法说话还是婚姻法说话?

面对前夫咄咄逼人的气势,不愿逆来顺受的李丽会作何选择呢?“我不同意。”李丽的回答很简单,她自有不搬的道理。房子购买时,两人已经在一起,购房款跟她没关系,但转让协议的买受人中有她的名字,协议写得明确,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为证,凭什么要她无条件搬离?李丽认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相当于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权属。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应当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分割。

对前妻抛出的共有说,钱刚并不认同。钱刚表示,房屋购买于结婚前,购房款系其个人出资,决定了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意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从法律上讲,叫做赠与,既然是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他与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没有交付至李丽手中,现在他反悔了,撤销赠与,是他的权利。婚姻已经结束,赠与已经撤销,李丽再无居住于房屋中的合理依据,应当搬离。

前夫PK前妻,房屋究竟如何分割?钱刚不急,房产证写上了他的名字,他准备打持久战;李丽本来也不急,可禁不住前夫左催右促,恼了,干脆一纸诉状籽钱刚告上法庭。诉状中,李丽阐述了房屋的购买经过及她与钱刚的婚姻历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她和钱刚共有。

前妻选择了法律途径,钱刚准备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他牢牢地抓住两点:一是前妻对于房子未出资,二是前妻的名字从未登上房产证。2016年年初,当法官试图从双方曾经的感情人手,希冀各退一步、握手言和时,钱刚毫不松口,调解大门完全封闭。

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房屋系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为准;未登记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而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财产姓私姓共,悉听尊便。AA制约定了,财产权属从约定,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影响配偶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如果适用合同法,由于未登记过户,权利未转移,钱刚有权撤销;但如果适用婚姻法,则过户与否不影响权属的约定,钱刚撤销无效,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了不同的结果。显然,这是本案的焦点。

亲爱的读者:非此即彼,非彼即此。那么,李丽的加名行动到底由合同法说话还是婚姻法来说话呢?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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