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无罪辩护》连载之十九
一个“临时工”的悲剧——外聘会计玩忽职守案
朱明勇
有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我担心,刘雪琴案的出现将会演变成一个“苦肉计”,其他拆迁单位在后续的拆迁过程中,不敢再就类似拆迁诉求作出“适当”的赔偿,反而会继续使拆迁工作陷于僵局。这种担心其实正在变成现实,自从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刘中斌的会计师事务所里的审核人员纷纷要求不再搞拆迁补偿审核工作,审核人员即使到了拆迁工地,也不敢签字,“不知道按评估机构的报告确认补偿金额会不会是渎职犯罪”。
在确权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登记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而不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和国家政策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标准,从而遭到被拆迁户的激烈反对,豫泰所关联的拆迁工作,陷入了另一个泥潭。
而对于刘雪琴的身份,检察机关则一直与我进行争论。
检方认为,2009年8月至9月期间,豫泰所接受开封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和开封市审计局的委托,于是,检方把刘雪琴看作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一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龙亭区人民法院也采纳了这一对刘雪琴身份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琴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判决书中写道。
我坚持认为,刘雪琴的身份属于“中介机构的临时工”,“豫泰会计师事务所是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从事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也只是一个事业单位,并不是国家机关。刘雪琴的身份不属于也不可能转化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清楚,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搞明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整个刑法中,涉及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相关的委托,只在贪污罪里出现。也就是说,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只有在贪污受贿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对待。但是在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里面,并没有“委托”两个字。也就是说,即便刘雪琴是受财政局委托,直接从事财政工作的“公务”,也不能按照第397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定罪。何况,刘雪琴既不是受财政局的委托,也不是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委托,而是受豫泰所的委托,她从事的不是国家机关的“公务”,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务”。
至于刘雪琴签字的意义,2012年7月16日,豫泰所向开封市“两改一建”指挥部汇报情况时称:“刘雪琴之所以在部分被拆迁户原房产登记为住宅,却按经营房进行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结算通知单》审核栏内签字,是因为该结算通知单上的补偿内容与确权组和评估组提供的情况一致,并符合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我们认为在此事情上,刘雪琴同志的做法没有不妥。”
此外,豫泰所时任所长刘中斌还证实,刘雪琴在签字之前,曾通过当时豫泰所派驻拆迁工程的项目组负责人关清和作过汇报,刘中斌在向财政部门汇报并得到答复后,告诉刘雪琴,只要相关手续完善、数字计算准确就可以签字。而且,刘雪琴签字的大部分内容,对于豫泰所来说,只是“审计底稿”。也就是说,豫泰所最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以《算账清单》等内容为底稿作出的。而且最终的审计报告,是由刘中斌和关清和二人签字确认的。刘中斌认为,当时刘雪琴尚不具有会计师资格,因此,她无法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能签在审计底稿之上。
我在第二次二审辩护中强调了原来并未作为要点的一些意见:我提出,即便抛开所有的主体身份、补偿标准等关键因素,只看本案中涉及的拆迁协议,也足以证明本次拆迁工作完全合法。国家法律有规定,政策也允许,对于拆迁行为,在有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拆迁协议,而不需要考虑什么规定。因为本案的核心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搞清楚这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们就会明白,一审法院的荒唐在什么地方了。
本案中,从确权、评估、算账及签协议到最后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是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政策以及住建部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而且拆迁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得到了被拆迁户的支持和配合,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我总结说,本来这是值得表彰和推广的工作经验,但是今天却节外生枝出现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案件,不管从哪个角度都令人费解。
取保候审 出现转机
二审休庭之后,我申请为刘雪琴办理取保候审,审判长说要向领导汇报。我说:“这个案子一定会是无罪的结果,如果继续羁押,将来国家赔偿就更多,你们的责任也就更大。刘雪琴一个50多岁的女会计,取保候审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还有就是判有罪,维持原判,那么,她在监狱里也许通过减刑假释刑期过半,也可能自由了,但是对于原判3年有期徒刑的她,你们实际羁押的时间已经1年了,我不希望继续下去。”
这次谈话不久,我接到了法官的通知,2014年1月6日,刘雪琴被开封中院办理了取保候审。那一天,她走出看守所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我表示感谢。我告诉她,要相信,这个案子一定会是无罪的结果。
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是解决案件的最终结果,既然人已经出来了,那么我也就放开手来准备最后的较量。我一直也在思索,这一“和谐拆迁”案例,缘何成为检方眼里的犯罪案件?其背后有着怎样的拆迁怪圈?
再次发回重审
取保候审之后,法院似乎放慢了审理的速度,这样的等待差不多过了一年时间,2014年11月,开封中院又以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将该案发回龙亭区法院重审。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不准反复地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只准发回一次。我不理解开封中院在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后,为什么还要将这个案子第二次发回重审,这不是明显和法律作对吗?不过,对于这样的安排开封中院作了一个文字游戏,他将第一次发回重审的理由说成是“事实不清”,第二次发回重审的理由是“程序违法”。对于这样掩耳盗铃的做法也真没辙,但是,我已经感到这个案子判不下去了,违法两次发回重审,就意味着他们的思路是协调一审法院和检察院按照撤诉处理。
检察院撤诉 重获自由
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我递交了辩护意见,我也知道,这个案子不会开庭了。果然,2014年12月10日,龙亭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15年1月4日,龙亭区法院准予撤诉。至此,这起荒诞的小案子终于有了结果。
接到撤诉裁定的刘雪琴打来电话,说案子是不是结束了,我告诉她,是结束了,你无罪了。她又小心翼翼地问道:“那我可以到外地打工吗?”我说了句“可以”之后,忽然感到一丝悲凉:这个年过六旬的老人,好端端的注册会计师,有着知识女性典型的贤淑和文雅,在本应是含饴弄孙之时,却被这样荒诞的“罪行”追诉了整整3年。而这一切,不过是领导感到上访户的压力,反悔了已经作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对民众的“承诺”而已。
案发前,她领着每天60元的工资,3年后,她还要外出打工谋生。刘雪琴拿着撤诉文书,一脸茫然:“以前他们就追着我不放,一次又一次地判我刑。这次就只是说事实和证据有变,也没说是什么变化,但也没宣判我无罪,只是由检察院撤销了起诉。”对这样的无罪结果,刘雪琴依然不能释怀。
不久,刘雪琴又收到了龙亭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刘雪琴再次打来电话,问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说,法律上没有障碍,如果你还有精力就再告他们吧。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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