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滕 宇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03)
(1)法学人才培养中出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情况。众所周知,法学教育是将来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而法律职业则为学习者提供了未来职业发展的方向,也是学生学习动力的根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应该是彼此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两者不可分割。但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培养目标、教育定位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呈现出加剧的态势。究其根本原因:一是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中理论与实践相偏离,过于偏重法学理论教学,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二是设置的“专业理论课程”还不够合理,课程设置过于单一和孤立,缺乏与其他相关学科、专业的融合;三是教学方式新颖性不够,传统的“讲授法”依然占据主流,目标导向型式、经典案例式、项目研讨式等新颖的教学形式在实际教学中利用率较低。
(2)部分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对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重视不够。法学教育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学生踏入社会后有效利用法律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从根本上说,法律知识只有转化为具体的实践能力才会体现出它的根本价值。但是,当前部分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对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重视程度明显不够,突出表现在:一是关于法律实践教学课时分配较少,很多法律专业教师是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这部分教师本身就没有在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或者法院工作的实际经验,教学中偏重理论研究,缺乏对学生的技术性和实践性训练。二是实践途径较少直接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好。目前,我国高校开展法律实践主要是依托律师事务所、法院和检察院等机构为法律实践基地。但是很多实践基地并没有发挥出真实的作用,实践基地的数量也不足,经常是为了应对评估检查而临时设置。三是实践教学经费不足,硬件设施不完善,导致实践教学缺乏规范性、系统性。
(3)法学人才培养中对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认识仍然比较欠缺。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必要条件。确保法律人才具备较高的伦理素养,才能杜绝产生腐败行为,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合理。部分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对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认识仍然比较欠缺,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将“法律职业伦理”摆到应用的重要性地位。司法腐败现象从根源上讲就是对法律职业伦理认识和理解不到位造成的。二是高校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教师数量不足,与之相关的教材也比较欠缺。目前,只有小部分高校开设了有关“司法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普及率还不高。三是缺乏对“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有关评价机制。“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属于抽象的意识形态,对其是很难用具体标准来正确衡量的,因此很多学校不愿意在此花费精力,导致有效的评价机制始终未能真正建立。
(1)“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内涵。一般来说,“法律职业能力”指的是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通过系统、专业化训练而具备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职业能力”一般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说理、举证质证、文书写作以及终身学习等综合能力。由此可见,“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从业者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的体现,彰显了一个人的执业素质与执业水准。法律思维是认识、思考、裁判法律问题的独特方法和逻辑;法律说理是“法律活动”的核心,是厘清法理、事理、情理三者内部联系的关键;举证质证是甄别证据真伪、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是“法律人”的核心能力;文书写作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根本;终身学习能力是由法律法规经常进行制定、修改、废止而决定的,是“法律人”的必备能力。
(2)“法律职业能力”在促进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基于“法律职业能力”促进法学人才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促进了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与实效性。教学方法是确保教学任务完成的关键。传统教学理念下,高校人才培养理念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缺乏统一规划和认识,很难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造成人才浪费和流失。将“法律职业能力”融入法学人才培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探究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新型教学形式进行有机融合,极大地增强了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基于“法律职业能力”促进法学人才培养也增强了教学的实效性,推动课程设置更加合理,强化了教学与能力培养并重的教学内容。二是实现了教师队伍的合理引育和科学分配。在“法律职业能力” 培养导向下,学校加强注重聘用具有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双师型”人才,同时鼓励现有教师加强实践能力,切实增强教学水平。
(1)以“法律职业能力”内涵为依据,转变法学教育理念。以“法律职业能力”内涵为依据转变教育理念,是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教育理念转变顺应时代发展教育理念,可以为法学人才培养指明方向。转变法学教育理念,必须要以“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内涵为依据。一是要将单纯的理论教学理念向“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理念转变。法学人才培养工作必须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中心组织、规划理论与实践教学。二是要推进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融合,进一步强化“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的理论基础,同时进一步明确“法律职业”引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方向的功能,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根据“法律职业能力”明确培养目标,强化司法实践。事实证明,毕业生在司法部门实习时存在实务操作能力差,对司法工作程序不清楚,起诉书、判决书、法庭笔记等写作能力较弱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基于“法律职业能力”提高法学生的业务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加强教学案例的时代性,进一步增大校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实务等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法学理论知识的渗透延伸。此外,司法考试一直以来都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抓手。高校在进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时应当基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将司法考试中凸显实践应用能力的重点知识作为详细讲解的内容,引导学生真正理解其内在含义,切实增强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3)基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内在要求,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是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基础和保障。要适应新时代法学人才培养的需求,高校必须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教育资源的投入。一是高校应当积极争取与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与合作。学校要进一步争取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来明确法学教育目标,加大法学教育力度,确保法学教育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形势。在办学资金筹集方面,学校要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寻求与相关企业合作的机会,通过开展横向项目研究的形式争取企业资金投入。二是要深入优化教学师资队伍,加强对教师的实践能力与业绩实效考核,提升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水平,积极鼓励教师充分利用参加社会实践服务的方式,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三是不断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为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便利条件。学校要树立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为出发点的实践平台建设理念,紧密贯彻“教学需要、贴合实际、学生创新”的建设原则,努力搭建由学校直接领导、教师辅助、学生自由参与的开放式、系统化的教学平台。学生利用实践教学平台有针对性地举办模拟法庭、自主选取相热点问题等开展理论知识研讨,切实提高学习效果。
(4)从“法律职业能力”的角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考核体系。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管与考核体系,是维系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高校加强法学人才培养,必须要基于“法律职业能力”的角度,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管考核体系。第一,学校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强化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要关注学生个体的多样化与差异性,建立多元化、分层次的质量保障机制,以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要全面协调、均衡内部质量评价体系与信息反馈体系各指标之间的关联性,确保教育资源、教育过程以及教育结果三者实现最优化配置。第二,要注重加强对教师与学生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制度落到实处。对教师的监管,在日常教育质量监控基础上,要加大对实习指导质量监管力度。尤其是将教师指导学生有关实习资料、实习计划的等基础材料的准备、落实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中。对学生的监管,要格外关注于法律职业道德,引导学生锻炼优秀的思想素质,坚持正确的思想道路,培养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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