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杨丹丹
摘 要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中,庭审中心主义的趋向正逐步加强,必然会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进而会对高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产生深刻影响。本文以庭审中心主义趋向解读为基础,重点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的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对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庭审中心主义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 公安类高校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4.054
Abstract In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reform steadily, trial centrism trend is gradually strengthened, will promote 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of our country, which will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Model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trial centrism trend interpretation as the basis, focu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in the trial centered tendency of the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ies criminal law teaching idea and teaching method is likely to produce the effect.
Key words court hearing center doctrin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1 庭审中心主义趋向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布局依法治国实施与推进,指出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较为明确地指出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我国司法实务界的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就此获得政策指引。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较为完整地勾勒出了我国司法体制框架内对庭审中心主义的解读与规划。综合权力机关出台的各种文件及理论界的相关主张,可对我国司法实务范畴内的庭审中心主义作出如下归纳:庭审中心主义,一般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事实上,就理论探讨而言,对于庭审中心主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基本可以达成共识。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具体司法机制的设计及司法实践配合问题。很多情况下,学理研究的论断是正确科学的,立法修订的初衷也是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但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不一定获得理想效果。因为司法实践往往非常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立法者很难以理性设想来进行全面覆盖与充分兼顾。然而,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毕竟是可以把握的。必须明确,着眼于司法体制的发展演变,庭审中心主义趋向是非常明显的,而且正在不断加剧。综上可见,庭审中心主义在我国未来的司法运行中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贯彻,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向。通过各项司法机制的健全,庭审中心主义所蕴含的各项要求必然要落实于实际司法运行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与流程,最终落实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行。
2 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对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理念的影响
首先,受到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影响,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应更加充分强调审判机关及其庭审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根据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或决定性环节应归位于庭审过程及结果,而庭审过程及结果在刑事案件公诉阶段由审判机关进行掌控,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对抗,审判人员居中进行裁判。因此,在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始终要向学生传递一种思想,即庭审环节处于中心地位,侦查、审查起诉等前置活动或环节能否实现其应然效果,最终还是要看庭审环节的具体实施情况。对于刑事诉讼法学涉及的各项制度与相关问题,均应引导学生从庭审中心主义的视角来进行思考与研究。
其次,受到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影响,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应更加充分强调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就刑事案件办理而言,多数侦查活动均由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来具体实施。公安类高校的培养对象多数将来也要进入公安机关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公安类高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对于侦查环节的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必须予以足够的倾斜与重视。基于庭审中心主义趋向的要求,不论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还是侦查学相关教学中,均应该注重庭审中心主义精神的传授。根据前述定义,贯徹庭审中心主义,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就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规范化与合法化。在实施具体教学时,要让学生深刻认识规范侦查与合法侦查的严肃性。按照庭审中心主义相关精神,在庭审活动提供的公开审理环境中,侦查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具体实施的侦查行为,均需要当庭进行出示或描述,且还可能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如果证据获取、侦查行为等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出现问题,即可能导致侦查目标无法达成的不利后果,相关机关和人员还可能被追究责任。
再次,受到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影响,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应更加充分强调人权保障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庭审中心主义的贯彻执行,必然会推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及辩护方辩解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开性与公正性。这对于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实现无疑会发挥积极作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获得更多的机会来主张自身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严格落实与执行,保障自身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不受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对于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来说,鉴于其主要为公安机关培养专业人才,必然要求其更加充分强调人权保障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不能在具体教学中空喊人权口号,而是要将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与规定充分结合起来,向学生讲授清楚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且哪些具体制度与规定承载着人权保障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职能,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严格执行与坚决贯彻这些制度与规定。
最后,受到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影响,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应更加充分强调证据规则的熟练掌握与严格执行。因为时空不可逆、事实不重现,证据的获取及其证明客观事实存在的功能在诉讼(包括刑事诉讼)中就成为产生诉讼结果的关键。以往,基于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及其他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对于证据获取方式、证据证明标准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违反法治精神、滥用权力的倾向。然而,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以及相关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证据规则越发成熟与健全,加之庭审中心主义趋向的推动,相关证据均需要在庭审这一相对公开的环节中接受检验与考察,违法证据均会被予以排除,相关人员还可能被追究责任。在培养对象多为公安干警的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必须着重向学生传授刑事诉讼规则相关知识与理论,帮助其在未来的刑事司法活动中能够熟练掌握与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则。唯有如此,才能使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符合庭审中心主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展趋向,才能更好实现公安类高校教学的应有功能。
3 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对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影响
首先,在案例教学中,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阐释庭审中心主义的贯彻实施。案例教学应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获得应有的重视,可以在学界达成共识。因为案例教学生动形象,既可以通过实例的讲解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学原理,还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产生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对于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而言,相关案例教学应从正反两个方面来阐释庭审中心主义的贯彻实施。就正面而言,相关案例的选取及讲授,其在具体内容上应该是完全符合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学生可以从正面理解刑事诉讼的流程,懂得如何开展工作是正確的、是合规的;就反面而言,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还应当选取违背庭审中心主义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面案例,全面讲述案例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如何违法违规的,这样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典型而又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形态,并在其中重点讲述此类行为的后果,使学生能够在未来的司法工作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其次,在实训教学中,要集中体现庭审中心主义的基本精神,并着力培养学生完成庭审任务的实务技能。基于其培养对象多为实务型专业人才,实训教学是公安类高校教学的重要方法。加之刑事诉讼法多为程序性规定,操作属性较强,就更突显出模拟法庭、刑事侦查演练等实训教学的重要性。在庭审中心主义趋向不断增强的司法环境中,“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人员代表公安机关在庭审中出庭作证将越来越成为常态。这就需要在实训教学中,着力培养学生完成庭审任务的实务技能,具体包括冷静客观地讲述刑事侦查过程、完满回答来自各方的提问、灵活应变处理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方面的实务技能。而就这方面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而言,公安类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亟待加强与拓展。至于具体途径,可以考虑与公安实务部门深入合作,聘请公安业务骨干参与到实训教学中,请来自公安实践一线的专家进行指导与教学,使学生直接接触到最前沿的实务讯息,切实增强其刑事司法实践能力。
最后,在课堂教学中,要在教学互动中使学生体会庭审中心主义的深刻内涵。不论案例教学与实训教学的重要性应得到何等程度的强调,课堂教学也始终是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主要方式与方法。尤其基于庭审中心主义趋向,庭审活动在刑事诉讼流程中越发重要,而司法实践当中的庭审活动又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不仅能通过单方面的讲授将刑事司法程序解释清楚,更应当鼓励与引导学生进行更多的发问,在发问与解答的互动循环当中促进学生逐步进行深入思考,将规范意识与庭审中心主义追求的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内化到学生的思想意识当中。
参考文献
[1] 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法律适用,2014(12):7.
[2] 秦策,许克军.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阐释与实现路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4):126.
[3] 程平.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69.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