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张金利
摘要企业信用,关系着企业生死存亡的命运。本文围绕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对企业发展及应对竞争具有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信用企业信用信用监管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的礼仪之邦,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为人为商者的基本。崇尚诚实守信之人,鄙视背信弃义之徒。但是,当世界向着更加文明的境界迈进之时,当中国及其企业信用日益增长之时,仍有不少人对信用文明有所轻视甚至忽视。在一些领域和一部分人心目中,诚实守信者最后竟落得一无所有的地步,而“背信弃义”者却为一些人所羡慕,成就了自己想要的虚荣与地位。如果说中国过去把以诚立身、以信交友作为传统道德的一项极为重要内容的话,那么,中国当代“信用”二字意义则更加重大而又深远。
信用,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社会交往中的诚实信任。信用是一种被有限认可的交易媒介,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其功能是便于商品的流通和价值的转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道德领域上的诚信、可靠,在商业领域还表现为一种可带来利润的资源、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在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中,信用形式也不断发展,主要形式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其中,最早发展起来的是商业信用关系,即以赊销方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信用得到发展,并成为最主要的信用形式,使信用活动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商业形式和银行信用为基础,国家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信用得到长足发展。在信用形式日益丰富、发展的基础上,经济生活中逐渐诞生了大批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信用制度,制定了许多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种信用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逐步融合为一个统一的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机制,对国家而言,它表现为维护信誉的法律体系,对社会而言,它表现为不同区域的信用服务架构,对企业而言,它表现为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对个人来说,它表现为做人处事坚守诺言的可信品德。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诚信社会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相比,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步完善阶段,信用法制建设比较滞后,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管理作为当前建立信用管理系统的目标和方向,这也是国家构筑金信工程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信用经济成为了主导经济,信用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发展和政府监管建立起一座桥梁,使现代化企业能够插上诚信的翅膀飞得更高更远。
1 关于企业信用以及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信用形式按信用主体(对象)分,有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公用信用三种。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资本运营、资金筹集、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与信用相关的行为、状况和能力。企业信用泛指一个企业法人授予另一个企业法人的信用,其本质是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的货币借贷。它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在产品赊销过程中,授信方通常是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和批发商,而买方则是产品赊销的受益方,它们是各种各样的企业客户或代理商。买方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取得卖方所授予的信用。企业信用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即金信工程,是一项涉及制度创新、职能整合、流程优化、技术实施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 是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金信工程 ” 是对工商系统信息化工作本质的高度概括 , 体现了工商工作改革与创新 , 体现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职能到位 , 发挥工商部门在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主力军作用。这项工程的实施 , 是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措施 , 将为我国信用社会的建立奠定重要的基础。
2 当前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就当前经济发展而言,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家法律法规等理论指导体制的不完善。(1)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运行中,国家政策、政府管理、法律环境、行业标准、征信手段、评价方法等都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长期的实践,而我们仅仅是从政府一个部门的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入手开展工作,相比之下,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依然处于较低的层次;(2)企业信用涉及商业银行、征信和信用调查、资产评估以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和信用咨询等一整套市场运作流程,而我们仅仅提供企业是否违法的客观记录,并对少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供网上查询;(3)信用管理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并规范操作,而我们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法”对违法当事人的限制性规定做参照,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公开披露违法失信企业时出现的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措施。
第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求我们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必须符合WTO国际公法的要求。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严格履行合同为保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守的底线。然而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乃至企业发展的关系在理性上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不适应现代市场交易要求,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缺少专门或兼职的部门管理合同,有的兼职人员不懂合同,没有实现合同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同台帐手工填写,随意涂改,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漏项,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给企业经济利益和诚信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社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当前,一方面由于全社会对合同管理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又极为广泛和普遍,使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事件不在少数。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区、企业、个人盼望资金、好项目的心理,在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发展种养殖业和高科技项目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使地区、企业、个人蒙受损失。
3 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举措
面对信用管理的现状,如何适应入世的需要,提高企业信用价值,解决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本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理念,我们应有选择的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方法,重视工商部门的合同监管职能,改善社会经济信用的宏观环境,提高微观个体主体作用的意识。
3.1 建立个人、企业信用状况征信、查询信息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每一个行为主体的自身救济能力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导致企业出现危机状况的原因之一,也是失信者能够存在并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在交往前往往不可能掌握对方所有的信息,特别是对其商业活动中是否存在失信的情况是很难获得其相关资料的,从而容易造成判断失误决策失误甚至受到欺骗,给不良信用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也是阻碍经济交往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对方的信用系数没有足够的把握程度,即使达成了交易协议也会设置保证条约。例如,从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跟抵押,使交易成本大幅度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因此,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的支持。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这一系统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信息的获取也需要借助多种手段,因此,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各有关部门参与协助的信用信息核心系统,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纪录、民事纠纷与诉讼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社会共享。
同时,应大力的积极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的建设。如各行业协会就可以建立本行业信用记录。例如人民银行可以率先组织建立起借款人信贷信息登记查询系统、资信评估系统等,将个人及企业在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相关情况和信用等情况给予全面的反映,提高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有力地打击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再将这一企业和个人借款信用信息系统融入到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能够有效快速的促进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此外,还应该鼓励商办信用信息系统,即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己组织信用调查,建立专项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使用者提供有偿服务。
总之,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应互连互通,形成信用网络和中心,做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全社会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用查询和资信服务。
3.2 进一步整肃企业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并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信用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成为征信系统重要的把关环节
目前,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的信用程度就不好,常常提供不真实的信用信息,不仅不能起到客观公正的中介和咨询作用,有些还提供虚假评估、审计结论,误导和欺骗社会,欺骗企业和个人。如故意高估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在很多上市公司骗案中出现,屡见不鲜,如银广夏、麦科特,东方电子等骗案,都是中介机构所为,给社会和投资企业及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可见,全面整肃信用中介机构,提高市场准人标准,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失信的中介机构,是建立正常信用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立法,明确其对失信结果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次,要尽快培养出一批信誉可靠的咨询公司、信用调查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估价公司等中介机构,提高其评估、调查资信的可靠性,提高其对社会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同时通过立法允许根据企业或个人需要,对交往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专门调查,提供专业征信服务,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信用判断的准确性,有利于排除失信者。
3.3 加強信用法制建设,为企业和个人等行为主体者提供伸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
(1)加快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方,打击负债、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当前特别需要加快建立和修改的法规应该是《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商业银行法》、《诉讼法》等。立法上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
(2)采取各种措施、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司法应该是维护信用秩序的最后杀手锏。但是目前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信用建设的重大障碍。两难的存在导致大量的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使违法失信者有机可乘,继续逍遥法外。最突出的还是执行难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执行效率不高,二是执行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如有执行中会受到各方面的行政干预,或受到不良信用人抵制、行贿等不良影响,使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消极执法的状况也比较普遍,如对债务人财产等的追踪,法官往往听任甚至屈从于债务人,而债权人正是因为缺少追踪财产的手段才诉诸法院,由此形成债权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如诉讼费)的局面,而债务人则成功逃债,经济上和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积极的执法,讲求法律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警示和惩罚(下转第188页)(上接第161页)违约、违法者,及时有效地追究失信者经济和法律责任,消除侥幸的避债心理和失信可占便宜的不正常状况,是实现社会正义、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
(3)提高司法独立性,监督地方政府信用行为。司法独立,不仅有助于解决诉讼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更有助于解决政府机构的信用问题。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是司法不能独立的重要因素,是有法难依、执行难的原因所在,也是地方保护主义不能有效解决的原因所在,更是行政诉讼的巨大障碍。政府既是社会经济正常信用秩序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更是信用关系的维护者、参与者和执行者。政府统领经济的特殊地位,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其在信用公正方面必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偏袒性。因此,司法系统在人、财、物方面必须通过立法由中央垂直领导,脱离同级地方政府,实现独立司法。
应该看到,政府信用建设也是全社会经济信用建设的一个内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守信用维信,切不可失信。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中的龙头和旗帜,政府讲信用可为全社会做表率,对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影响作用极大。这一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说,在经济交往中,政府作为平等主体,确实有信用的问题,这就是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可能长期靠政府自觉让利或强权牟利。政府在行政和经济活动中,所谓公平公正、为社会服务、为民办事是其职责所在,况且与企业和个人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靠讲信用维护正常信用关系决非长久之
计,关键是要有第三方监督,如人大质询渠道、社会舆论渠道、行政诉讼等司法监督渠道。
3.4 加大对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心理失衡,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社会经济信用秩序不正常,部分人追求一夜暴富,不择手段,不讲信用,甚至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类经济欺诈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加大对破坏信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任务。如在信贷案件中,有些企业和个人将贷款资金转移、抽逃私吞、挥霍等,银行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借款企业控制人以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为保护,以破产、注销企业来逃债,最后银行只能无功而返。银行想通过刑事追索,而有时司法部门不愿受罪,特别是几十万上百万的贷款,公安机关往往以标的小、公安机关人手少、干不过来为由不予受理,而犯罪分子诈骗金额主要以几十万上百万为主。在证据的取得上,银行手段有限,只有司法介入后,才容易取得,但司法部门往往要银行先提供犯罪证据。银行难以做到,司法部门又不出手,犯罪分子则有恃无恐,形成极坏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严厉打击信用犯罪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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