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孟东艳
摘要本文论述了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历史上的对于法治与人治不同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分。以期分清法治与人治,反对人治思想,推广依法治国思想
关键词法治人治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必须反对人治,搞清楚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治。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无裨益的。
1 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不同的人、不同的历史阶段有过许多不同的解释。在我国古代,战国时期的法家为最初的代表,提出“以法治国”,“垂法而治”。主张制定并实行法律作为治国之道,当时的法治虽然也提出“法不阿贵”,“事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限于历史条件,主要是以“刑”治民,法的阶级性显现的特别明显。
在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优于人治”,这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经典性论述。现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法学观念中的法治是RULE OF LAW ,即受法律所统治,是以法律为最高主宰的统治,没有任何人或任何权威能超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管谁当权施政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事,作为理论这些显然是进步的。
在我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下,法律正是代表着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样的法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普遍的遵守,确认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实行“正当程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人治的概念
所谓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一切大事不是依法定的程序公之于众,而是由个人或少数人按自己的主观意志决定。这种治国方法因某些领导人的个人状况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连国家机构、法律制度等这样一些重大问题也不能依法保证其稳定性而随意改变。
人治的显著特点是权大于法、专制主义,不是一般地讲国家领导人有重要作用,而是把国家的兴亡治乱,系于国君是否贤明,或者由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决定国家的命运。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几乎就是人治的历史。天下是皇帝家的,老百姓是臣民,“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为皇帝服务,努力成为“王臣”。这是典型的人治模式只讲特权,即皇权,不讲普通人的权利。
“人治”思想在我们现代社会依然存在,领导说了算,按领导的意思办,领导搞一言堂、搞特权,对本应独立的司法活动行政干预,都是人治思想的体现。
3 法治与人治的区分
3.1法的权威是否高于一切
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准,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就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中国古代法家与儒家之间,发生过法治与人治之争,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但是法家的观点,同现代法治观点相矛盾,例如管仲既主张国君受法律约束,又认为“生法者君也”;韩非子主张法是“帝王之具”。也就意味着法不能约束国君,他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实行法治,强调法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这里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守法,即普遍意义上的法的遵守。二是政府处理法无规定的问题,遵循预先制定的“程序法”,依程序法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尤其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出现个人专断,个人意志代替全体意志。
3.2民主与法制是否相结合
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实行法治就必须撇弃人治;民主与专制也是对立的,讲民主就必须反对专制。其实人治就是专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也必然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为统治阶级服务,所以无论是封建统治的法,还是资产阶级的法,究其本质都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封建社会以专制为本质特征,没有民主可言;资产阶级民主也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多数人的民主。法律是多数人利益的体现,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这样的法才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这才是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民主与法治相结合,法的权威才能高于一切,人治下专制的法不可能高于一切,不可能约束专制者,只能是帝王之具。民主与法治相结合,这样的法才是反映民主的法,反映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才能为绝大多数人所乐于遵守。
4 反对人治、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历史的经验教训早已表明,人治是行不通的,我国必须实行法治,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讲话》中指出: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总之,作为新时代的人们,应看清人治的弊端,反对人治,为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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