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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保险利益原则,正确购买人身保险(中)

时间:2024-05-18

张学森?南溪

张学森

法学博士、特聘教授、高级经济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研究基地秘书长、上海市浦东金融法治学术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及其金融法研究会理事,现任上海金融学院科研处副处长。

三、相关知识讲解

(—)人身保险

依据标的是人还是物,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life insurance)即通常所说的寿险或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关系着千家万户、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

人身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通俗地讲,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而存在:在死亡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约定时点,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当以人的身体用为保险标的时,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劳动能力等状态而存在:在健康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

(二)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和实践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无可保利益;以及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

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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