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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4-05-18

向晋孜,刘雨航,王洁,陈超

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

向晋孜1,刘雨航1,王洁2,陈超3

(1.陆军勤务学院,重庆 401331;2.军事科学院军事信息研究中心,北京 100080;3.空军后勤部,北京 100080)

高校是国防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也是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在国家战略的牵引下,高校利用其自身优势资源开展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职能定位逐步明确,促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政策法规缺失、高质量国防科技成果供给不足、专业化转化人才队伍缺乏及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等问题。针对问题,应在政策制度、管理水平、解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平台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推动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国防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防科技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最密集、最高端、最活跃的领域,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国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国家军事战略实现以及国家综合实力提升具有重大意义。高校具备丰富的科技资源和科技人才队伍,是国家科技成果的主要供给者,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源泉和基础。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战略和军民融合战略的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利用自身科研特色和资源优势,参与到国防基础研发和高新武器装备技术的研制中,产生了一大批基础性前沿性的高精尖国防科技成果,成为推动国防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然而,由于体制桎梏和国防科技成果的特殊属性,一大批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仍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大多都未能及时进行后续试验和开发,形成可运用推广于部队的武器装备,形成战斗力;无法将相关基础研究成果产品化,进而无法形成现实生产力[1]。因此,亟需对当前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从而推动高校积极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1 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1.1 顶层设计逐步完善

2007年新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定,“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这是中国首次从法律的高度提出了要促进国防科技向民用领域转化。近年来,军民融合战略、创新驱动战略以及改革强军战略进一步深化,国家针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不断强化战略牵引和政策导向,顶层架构已经初步搭建。2010年,国防科工委颁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规定要奖励“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2015年出台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中,明确了高等院校开展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2017年,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解密3 000余项国防专利,2018年解密4 000余项国防专利,并在全国15个省市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有力促进了国防科技服务国民经济建设,为高校参与国防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2 优势资源逐步显现

高校是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之一,也是国防科技创新的起点所在,主要承担着国防基础研发和技术攻关的重任。2017年中国高校数达到2 631所,拥有研发机构14 971个,科研人员数量达到了914 000人,投入研发资金1 266亿元。由此可见,中国高等院校拥有大量的顶尖研究团队和人才可服务于国防建设,这里面不仅包含院士、国家千人、万人、长江学者等,还包括大量海外留学归来的优秀人才。高校承担着多层次的科研任务和课题研究,拥有丰富的科研经验,科研水平较高。同时,高等院校具备优质的科研平台,拥有众多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基地,有利于依托相关平台,发挥各高校优势学科示范带头引领作用,与军工企业或民口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开发,为促进国防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1.3 职能定位逐步明确

国防科技成果首先运用于军事领域,因此,以往大部分国防科研任务集中于军工科研院所和军队院校,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军民融合战略的推进,地方高等院校逐步参与到国防科技创新中来。近年来,普通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把准自身职能定位,国防科技成果产出丰硕,主要从事国防基础研发、人才培养以及专利申请等活动,为国防科技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参与国防科技研发,将产生各项基础性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和进一步开发,或与企业合作进行后续试验生产,实现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并获得相关收益。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仅2018年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国防专利有效数就达到了32 739件,占总数的80%,在国防科技创新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高校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能够满足国家安全需要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还有利于推动国防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促进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提升。

2 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缺失

国防科技成果的形成本身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大多面向军事需求,需要国家政策法规发挥引领作用,引导高校参与到国防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来。现有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缺乏权威的法律法规,最近的一项专门的条令《国防专利条例》是在2004-11-01施行的,距现在的时间较远且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战略环境,且条例中没有专门对高校这一科技创新前沿主体作出具体论述。此外,除了国家顶层法律规定缺失外,地方政府和军队主管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来指导高校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当前针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零散存在于军地关于军民融合和科技创新的文件中,且大部分是一些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条款,而对于高校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系统性规定,尤其是在权益分配、转化资金支持以及绩效考评等方面,法规政策支撑不足,导致高校内部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成果转化运用不足。

2.2 高质量国防科技成果供给不足

普通高校虽然作为科研高地,拥有丰富的师资队伍和科研条件,产出了较多的科技成果,但在国防科技领域的研究,科研、生产和部队体系分割相互独立的情况仍然存在,致使高校科研人员远离军事作战一线,远离国防技术需求市场,既不能及时了解当前军事战争发展动态前沿,也无法及时掌握部队的现实需要,因此,在申报立项时更多地偏向于理论性研究,导致产出应用技术成果的成熟度不高,许多科研成果本身缺乏应用前景。此外,大学本身并不具备工业生产和制造能力,也不具备市场营销能力,高校科研人员对于成果更多的考虑是如何结题完成相应任务,这就导致很多国防科研项目没有完全实现既定目标就结题验收,而国防科研项目主要来自于军队计划部门的资金支持,资助项目更多是部队急需或需要技术攻关的专用性项目,军事专用性较强,可能导致高校人员参与成果转化难度较大,具有实践应用价值可推广可复制的成果较少,阻碍了国防科技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2.3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人才队伍缺乏

从目前来看,高校科研团队参与国防科技成果研发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多,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热度并不高。除了国防科技成果本身的特殊属性导致促转困难以外,缺乏专业化的转化人才队伍是主要因素。除了高校自身的科研人员缺乏转化能力以外,地方专业服务机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也十分缺乏。这是由于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具备军事战略思维能力,还要具备商业头脑和市场眼光;不仅需要与部队对接武器装备需求,还要及时向研发单位反馈市场情况,以期能够研发出兼具军事价值与商业价值,能够满足军事需求和市场需求的复合产品。相关人才既要懂得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流程,还要具备军事、法律、财务以及市场方面的知识,及时发掘出具有应用前景的成果进行推广,并与企业进行对接,迅速形成产品占据市场。现阶段,相关人才的缺失导致了军地产学研多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供需对接不畅等问题的存在。

2.4 国防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尚需改进

国防科技成果作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一部分,理应纳入整体评价体系中,而国防科技成果大多是为满足军事需求计划,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并未将研究人员参与国防科技转化情况纳入科技成果考核评价体系中,这就导致大部分人关注的是产出的理论成果数量,比如高影响因子论文发表量、重大课题结题情况、高级别奖项数量以及专利申请数目,使得研究人员在成果产生后并无转化动力,出现了“重理论成果、轻转化应用”的情况。此外,在高校职称评审、职位晋升和重大项目申请时,很少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考评的一部分,忽视了大学科研工作的综合效益,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研发主体单位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不高,大量国防科技成果“沉睡”。

3 推动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单位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各自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框架,应当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顶层法制建设,修订《国防法》以及《国防专利条例》,出台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强化政府在成果转化投融资、税收减免、定密解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为推动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协调衔接国家科技报告和国防科技报告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报告流程和规范,形成常态化国防科技成果报告制度。高校也应根据自身优势学科和参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建立一系列配套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奖励、权益归属、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参与国防科技创新,促使内部研究人员逐步重视成果转化工作。

3.2 提升高校国防科技成果管理水平

目前,国防科技成果已基本形成军委科技管理部门统筹、各级部门设专门机构、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的管理体系。国防科技成果要想顺利转化,参与国防研发的高校应设立独立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国防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领导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工作开展时,高校科技管理机构应把准自身定位,建立健全转化管理工作机制,立足自身优势学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强化绩效管理理念。管理部门不仅要保证高质量国防科技成果的供给,还要在经费支出、项目审批备案、成果申报、成果分类等多个方面发挥关键性指导作用。在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下设专门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办公室,制订高校国防科技成果工作计划与行动方案,指定相关人员专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积极与政府部门、军队部门、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协调对接,破除军地成果转化壁垒,加强军地各方信息交流。

3.3 建立合理的国防科技成果解密机制

定密解密问题是国防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科技成果的特殊性所在,也是能否顺利实施转化的关键性所在。中国的国防科技成果存在着定密从严、解密从延的情况,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目前解密的国防科技成果数量只占定密总数的0.3%,还有大量的国防科技成果由于保密原因未能公开。因此,在保证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需要完善国防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形成定期的脱密解密机制,在现有的年度解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解密范围。国家政府部门应当制订完善具体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解密标准,为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依据[2]。高校主管部门应对自身国防科技成果形成专门的动态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审核成果密级,对于具备应用前景和产业化价值的国防科技成果,要鼓励参研单位和人员主动积极促转,同时将解密不当的风险纳入奖惩机制中,保护参与转化主体的权益。

3.4 明确国防科技成果权属与利益分配机制

《国防法》第37条规定: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这就表明国防科技成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所有权归国家。而在实施转化过程中,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对于军事专用性强密级较高的成果和专利,应当严格保护;对于军民通用性强的高校自主研究成果,应当适当放宽权限,让其享有成果的处置权,对于委托研制的成果权益应当由受托方享有[3-4]。在国防科技成果确定可实施转化后,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必将获得收益,就要求各主体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指出在国防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获得保护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所取得的收益如何分配。因此,应当鼓励高校国防科技成果等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利益和国防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的二次开发、技术转让等途径进行转化应用,从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以及经营中获取合理收益,并按照转化出资比例提取转化成果收益,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3.5 搭建产学研合作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国防科技成果解密后,应尽可能地扩大信息传播面,真正建立起国防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纽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快速形成产品,服务于企业生产和市场开发。应充分利用目前“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需求对接平台优势,在该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国防科技成果信息服务,通过校企联合、搭建平台,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高校可以开设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依托平台培养专业化服务人才,促使产学研各方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同时应当转变封闭自我搞研究的思想观念,重视高校间、校企之间长期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知识优势与企业的市场优势,进一步开放大型实验室、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允许和鼓励优秀科技研发人员在高校和企业之间进行岗位轮换与交流,建立军地校企人才对接沟通协调机制,并保障其在岗位流动期间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相应福利待遇,对于积极促进重大成果转化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实现资源优势共用共享。

[1]尹岩青,李杏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问题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7(5):26-29.

[2]张栋华,李岩,于晓.国防科研保密归口管理工作探析[J].中国高校科技,2018(5):28-29.

[3]易涛.军民融合背景下构建国防专利处置权之探讨[J].法学论坛,2019,34(1):130-135.

[4]黄应军,宋浩.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转化的思考[J].中国高校科技,2019(3):88-90.

G644

A

10.15913/j.cnki.kjycx.2019.16.006

2095-6835(2019)16-0017-03

向晋孜(1996—),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防经济。刘雨航(1995—),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军事财政学。王洁(1982—),女,本科,中级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陈超(1979—),女,研究生,中级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

〔编辑:张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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