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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自然营林本土化探索与实践——以“山西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示范林场建设项目”为例

时间:2024-05-18

陈晓东

(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 侯马 043000)

1 近自然营林的本土化探索

近自然营林,是指在充分认识森林自然演替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林分的实际发育情况,以单株目标树经营为主要形式开展适度的人为干预,促使森林正向演替,最终达到并长期维持在稳定性强、生产力高、结构和功能多样的顶级状态(类似森林在现有立地、气候条件下通过自然演替能够达到的最优状态),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1]。

近自然营林理念起源于德国,迄今已有300多年历史。该理念以保障森林的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并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该理念引入我国也有几十年历史,在政策、管理、实施层次均已得到广泛认可,但囿于特殊的经济社会政治环境,未能得到广泛应用,多数停留在理论层面[2]。

“山西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示范林场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中村林场,该项目以中德林业专家组成咨询团队,对林场森林经营方案(2021-2030)的编制、实施及监测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员交流培训,旨在将近自然营林理念切实贯彻到山西国有林场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并以点带面推动可持续营林的广泛实施。

尽管“目标树经营”已在山西国有林场的森林抚育工作中开展多年,但是在具体推动该项目的过程中,双方人员还是能清晰感受到近自然营林理念在当地特殊的经济社会政治环境下的“水土不服”。该理念在中村林场的切实落地,要克服的困难包括语言、理念、信息安全、管理、政策、规程、器械工具甚至文化方面的不契合甚至相矛盾的情况。尽管如此,项目组成员都坚信,尽管近自然营林理念的本土化进程多有曲折,但终将落地生根,开枝散叶,惠及三晋林区。

2 近自然营林理念本土化探索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2.1 营林基础薄弱

2.1.1 森林资源数量少,质量差,底数不清

项目范围内,在天保工程实施(1998年)之前,为保障职工生活,在实际生产中,多数林分均有“推光头”历史,后续衍生的次生林或人工栽植的林分大多存在树种单一,干型不良,蓄积量低等情况。很难找到未经扰动的自然状态下的顶级林分作为长期经营模型参考,在确定不同地位级顶级状态时造成不少困难[3]。

根据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山西省有林地公顷蓄积量40.26 m3/hm2,根据2018年中村林场最新二调结果,中村林场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为50.39 m3/hm2,而根据2019年项目组赴德研修实地测量和相关资料,德国森林的公顷蓄积量为336 m3/hm2,而黑森州的则为319 m3/hm2。

项目范围内尚未建立起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固定样地监测体系,上述数据来自样点随机设置的二类调查数据,可信度低,不可复测,当然也不能获得可靠的生长量数据。

项目范围内已有的森林资源底数不清,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之前鲜有林场按照相关规定,以小班为单位开展翔实的外业调查,现有的资源数据亟待更新。

2.1.2 林道密度低,临时便道管理混乱

作为基础性建设项目,林道建设和维修耗资巨大,但是对于森林经营单位来说,林道网络建设的质量好坏与数量多少,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的便利与否。林区道路是森林经营最基础的设施,是林业的生命线,在营林生产、防火以及居民休憩、医疗、教育等方面发挥着支撑功能[4]。

根据项目2019年中方技术人员赴德研修资料,德国黑森州林区道路的密度标准是平缓地区15~30 m/hm2,山地30~50 m/hm2,目前黑森州林区道路密度为34 m/hm2,现有林道网络完备,已进入大规模维护阶段,除林道外,林区内还设有密集的集材道(每20~40 m1条)和人行便道,可以高质量的保障林区内的生产生活。

而我国林区道路平均密度仅为4.8 m/hm2,部分条件较好的林区也只有10 m/hm2,是德国的1/6;而山西省林区道路密度更是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依靠国家和该省政策,林区道路建设有所提升,但与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中国林科院唐守正院士提出,“要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能,林区道路平均密度应不低于18 m/hm2”。可见,林区道路对森林可持续经营非常重要但却是林区最为明显的短板。

与林区道路密度低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中条林区在抚育作业时开设的临时施工便道数量较多,几乎所有涉及出材的林区都存在开设集材便道的情况。这种便道大多未经审批或与设计不符,没有经过统筹的专业规划设计,路面未铺设石子,每当雨季便产生不同程度的损毁,后续也未开展过有组织的林道维修,任其自然损坏,造成巨大的成本浪费。

另外,施工队为获得一定盈利,在实施采伐作业时普遍存在多种与施工便道建设耦合联结的不合理情况,视施工便道建设情况安排施工顺序,优先在已建好施工便道临近区域(尤其是上坡位)安排采伐作业;超设计采伐,部分区域超采滥伐严重,以平衡开设施工道产生的成本;离施工便道较远区域仅进行象征性作业,抚育程度不足。

2.1.3 林业机械化程度低

与德国先进的机械设备制造、应用水平和完善的林道网络相适应,德国林业在采伐-集材-制材-归楞-木材运输-加工、林道新建和维修、林木抚育等方面实现了高水平的机械化,在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减少了生产成本。

囿于多种因素,中条林区内林业机械化水平较低,抚育作业多采用“单人或2~3人、国产油锯、农用三轮车”的形式开展,集材则采用肩扛人拉(镟子)的形式,效率低下且对劳动者身体损伤较大。

对于以生产大径材为导向的目标树经营体系来说,林业机械化程度低成为掣肘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

2.1.4 职业培训体系缺失

林业职业培训体系不健全在我国是一个普遍问题[5],山西国有林区也不例外。作为森林经营的中坚力量,中条林区各林场的技术人员普遍数量不足,经过近几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进行补充后,虽然数量上有所改观,但由于并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在技术水平上存在参差不齐情况。主要原因包括:专业背景繁杂,部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部分林场存在技术人员断层情况,新进人员开始从事相应岗位后只能在工作中自行摸索,效率低下;基层营林单位的行政化趋势严重,挤压工作人员营林、生产的时间和其他资源。

营林生产属于危险性较高的重体力劳作,直接参与营林生产的施工人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下等问题,由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再加上施工作业时普遍对施工人员的装备、器具等的安全保障不够重视,极易引发生产事故。

林道建设和养护、作业施工人员准入、可持续森林经营等与营林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统一标准,制约森林经营水平的提高。

2.1.5 相关产业体系薄弱

当前林区各类产业体系普遍都处于产业链最底端,由于大径材原木稀缺和传统的坑木需求骤减等原因,林区现有产业集中在薪材、食用菌产业微木片、板材产业原料、松籽原料等低附加值产业,既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也对生态效益的保持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2.1.6 改革开放力度小,与现代林业发展大环境无有效交流

多年来,中条林区的森林经营与外界交流较少,长时间低下头搞营林,缺乏开放的视野,未能与现代林业接轨。最突出的一个体现就是尚未通过国内外组织的任何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如FSC认证等,导致各类林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FSC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的组织机构,即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森林管理委员会,1993年成立,主要致力于促进全球社会开展负责任的森林管理,全球约79个国家的1亿hm2森林已得到FSC认证,购买带有FSC认证标志的木制产品,可以避免买到来源于濒危树种或非法采伐的产品,向消费者保证了产品来自能够满足当地和后代社会、经济、生态需求的森林。

加入可持续的营林认证,一方面可以使林场在营林活动中与现代林业并轨,以国际通行的负责任的营林规范要求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自身营林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营林单位各类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可。

2.2 长期规划失位

编制和落实森林经营方案是法律赋予森林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能,一个经理期一般为10年,在林场的生产生活中应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的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森林经营活动,即森林经营主体知道在一个经理期内干什么、为什么干、在哪里干、什么时候干等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造林、抚育、采伐等任务通过年度作业设计具体执行。

而当前森林经营方案在实际营林生产中的主体指导作用有弱化趋势,年度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反而成为指导林场生产的主要文件,甚至编制和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变成了不得不做的“累赘”。这种年度设计取代长期规划在实际生产中发挥决定作用的情况存在多种弊病,最直接的结果是导致国有林场逐步丧失了经营主导权,具体表现在:实际生产中并非以一个经理期内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安排年度作业设计,反而以上级每年分解的各类营林任务为依据,被动的开展年度作业设计和具体实施活动,缺乏经营主动性和前瞻性。森林经营发展方向和长期目标模糊,片段的将完成上级当年安排的各项营林任务作为工作目标,无法准确定位当下的营林活动在一个经理期甚至整个森林经营周期的作用和地位,使得实际营林活动缺乏整体性和延续性。既定的森林经营方向和规划方案缺乏制度保障,可持续性差,很容易受人员变动,政策变更,社会经济情况变化等影响。

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主体地位弱化,实际组织生产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变成了上级核定的任务量,而不是所辖林区的实际需求,已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实际生产的制约力很弱,尤其对一个经理期后五年的指导作用更小。如省林草局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安排给中村林场的森林抚育任务量达2-3万亩,一方面这种情况与已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不符,另外在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无法充分保障如此大面积抚育活动的质量。

2.3 国有林场职能定位不清

2.3.1 兼顾保护和经营职能,保护让位于经营

当前中村林场为事业单位管理,所属职能主要分保护和经营两类,保护包括管护、资源、检疫、防火,经营包括造林、抚育,基建、后勤工作同时服务于保护和经营。如此设置已经成熟运行多年,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林场兼顾保护和经营这两项在短期内截然对立的职能。虽然从长期来看,保护和经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是在同期或短期内,保护和经营彼此对立。在国有林场现有经营模式下,保护主要由管护人员负责,而经营另有专人负责,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如开展森林抚育作业时,如果出现“拔大毛”等不合理采伐情况[6],即使管护人员及时上报,也会在内部协调之下,淡化甚至消弭掉这些冲突,而处理方式大多是保护让步于利用,因为超量采伐会带来额外收益,林场也能从中受益。

2.3.2 兼顾组织施工和验收职能,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

林场负责森林经营人员(一般2~3人)全流程负责森林经营活动的规划、招标、施工、验收,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设置必然导致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尽管经常看到有不合理采伐或是造林成活率不足情况,但是在多年来大范围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从来没有一例营林作业活动被判定为不合格。

2.3.3 兼顾管理和实施职能,实施职能弱化

另一个职能定位模糊的例子是当前国有林场普遍存在的全员“管理化”或“行政化”趋势,实施职能弱化,外业工作变少,内业工作变多,林场只负责与管理相关的招标、监管和验收,而与实施相关的标号、采伐、集材、运输等工作全部外包。这种实施活动外包的趋势,直接导致林场对营造林活动的控制力变弱,无法切实保障既定营林理念的落实,监管不力的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合理采伐情况的时有发生。

2.4 监管效率低

2.4.1 现有监理制度实际作用小,资金使用效率低。

国有林场现行的第三方监理制度已运行多年,实际运行时存在一些弊端。当前,在国有林场营造林监理过程中,监理费单价一般为5元每亩,国有林场的营造林活动全年开展,而监理公司在具体某个林场的监理时间非常有限,投入的人工日也比较少,而且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内业工作占据了相当比例,未能达到应有的第三方监理效果,监理费用使用效率低下。

2.4.2 现行检查验收方法实用性低、可操作性差

当前检查制度的基础是三类设计样地复测,匹配检查路线中遇到的目标树或采伐木选择或施工情况以及林地卫生情况等。

但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鲜有人严格执行,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检查验收方法本身可操作性差。

首先,三类设计样地采用的是典型样地布设,自由度比较高,经过多年实践后已演变成就近布设、平缓处布设、涵盖各级坡位布设,这种从近、从简布设的方法代表性不足,而且实地布设草率,现地痕迹不足,不少小班甚至存在因找不到原始样地而无从开展检查的情况。

其次,检查验收多存在验收人员不足、自行验收、验收时限紧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检查验收不能起到实际督促效果,在一定意义上演变成表对表-文对文的形式主义。

再次,实际验收过程中当碰到道路边或平缓区域采伐重而坡度较大或上坡位采伐轻的情况时,最常见的解释,就是“该小班实行消耗总量控制,虽然不同区域采伐程度不同,但是总体消耗量符合采伐许可证要求”。实际上在进行三类设计时,只有采伐方式一致、强度近似的区域才能规划到一个小班,否则应该划分细班区别上报。而目标树经营体系以“单株经营”方式为主,单个区域的目标树或采伐木设置不合理也应判定为不合格。

近自然营林严禁全面割灌,不建议全林经营,也不要求严格的林地卫生,检查验收重点应集中在目标树选择和释放措施是否合理,释放程度是否充分,简单说就是应该围绕目标树开展监督检查。而实际验收过程中,部分验收人员仍然以林分卫生情况或“不够整洁”为由对营林区实行扣分。

3 项目提出的本土化路径和解决方案

3.1 编制规划指南,构建全新的调查、清查体系

合并原有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造林作业设计规程(2003版)》作用,形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具体形式为布设“场级森林资源清查”体系和开展“以均匀布设调查样圆为主要形式的小班调查和规划”。规划调查体系和清查体系可以为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建立科学坚实清晰的资源底数基础,只有在可靠数据的支撑下才有可能开展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3.1.1 场级森林资源清查体系

“场级森林资源清查”体系以系统布设同心样圆、固定样地、长期监测为主要特点,能够帮助森林经营者准确把握森林资源变化趋势和经营效果,为具体的森林经营规划提供优先级参考,同时还能服务相关科研活动。中村林场现行的清查样点水平、竖直间距为1 km,数理统计可靠度为90%。

通过森林资源清查,可以较为准确地获得树种、蓄积、林分发育阶段、径级分布、更新特征等森林资源基本情况,连续监测得到的生长量指标,既可以在编制下一步森林经营方案时提供准确的采伐限额制定参考,也可以在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时,确定相应的优先级或侧重点。一般意义上,应优先在公顷年均生长量高的区域(如>5 m3/年·hm2)重点经营,而在生长量低的区域弱化经营以减少甚至避免对原有森林生态系统造成负面扰动。

3.1.2 小班调查和规划体系

“以均匀布设调查样圆为主要形式的小班调查和规划体系”是在对小班开展全面踏查的基础上,记录小班内的立地和林分现状,设定本经理期内小班的经营目标和所需的经营措施,包括基础设施和森林保护规划。运用近自然可持续的森林经营理论,优先对营林紧迫度高的小班开展机械分布式的样圆调查,为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森林经营活动的组织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同时引进一套与该调查规划方法相匹配的调查指标、规划原则、应用平台和先进工具,提高森林经营基础单元的调查规划质量和效率。

3.2 编制营林指南,澄清近自然营林的理论本质和具体方法

合并原有的《造林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抚育规程》作用,形成《营林指南》,对不同树种、林龄、起源的森林按照定量的形态标准统一划分森林发育阶段,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相应的森林经营,标准清晰无歧义,涵盖面广,适用性强。

近自然营林是在充分认识森林自然演替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林分发育状态适时实施合理的营林措施,促使林分正向演替,最终达到并长期维持在稳定性强、生产力高、结构和功能多样的顶级状态,类似森林在现有立地、气候条件下通过自然演替能够达到的最优状态[7]。

在开展目标树经营的林分内,目标树选择标准主要是活力、质量、距离,而活力的重要性要比其他两项高。考虑到中条山区普遍存在立地条件不佳,降水偏少的实际情况,选择目标树时应偏向以生态功能为主的“特殊目标树”,而不是以木材生产为主的“经济目标树”。

不明确区分造林、抚育、采伐等经营活动,只根据具体的量化标准把待经营林分置于适当的发育阶段,并以此为基础,对照与“近自然阶段”的差距,开展各类森林经营措施,任何有利于促使当前发育阶段的森林正向演替的经营措施都是可取的,反之,则是无用甚至有害的。

达到“近自然”发育阶段之前的抚育经营,只是为目标树或潜在目标树创造更好的生长环境,不考虑木材生产,所生产的木材只是经营的“额外收获”,无论在质量或数量上与真正的“收获”(即达到目标胸径的大径级木材)相差甚远。

区别于耕地、草原、荒漠等形态的土地形态,森林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就是会营造出一个优良的生态小环境,这个小环境有更好的固持和改良土壤,截留天然降水,贮蓄水分,适应环境变化开展自我调节的“生态水库”或者“生物海绵缓冲层”功能,同时具有湿度较高,物种丰富,抗逆性更强等特点。所以在森林经营过程中,应尽量协助森林保持和发展上述功能,严禁过度扰动造成“小生境”功能的降级甚至破坏。

不建议开展“全林经营”,因为围绕“目标树”或“潜在目标树”开展经营,能够获得明显更高的收益率。而为获得全林经营所追求的“额外收获”的木材,同样需要修建维修道路、集材等,成本与最终的“收获”相差不大,但是收益却少很多,全林经营模式在短期内肯定造成更多的蓄积消耗,容易造成过度采伐,而且不利于后期检查,不利于长期可持续的森林经营。与全林经营相比,仅围绕目标树经营,其中期收益减少,但是更有利于林分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达到近自然阶段,增加整体收益率[8]。

“近自然经营”绝对不是只考虑生态效益,而不考虑经济效益,它是在对多种效益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已被广泛印证的成熟经营模式[9]。对于同一片林分而言,“近自然经营”是把森林的整个发育阶段以至后期在理想状态下长期存在的“近自然阶段”作为完整经营周期通盘考虑的一种经营方式,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森林经营收益率为重要考虑因素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力求以最小的人员、资金、时间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3.3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升管理、实施人员的相关素养

可持续的森林经营必须有可持续的经营人才作保障,只有参与森林经营的管理、技术和实施人员在森林经营理念、施工、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持续不断的提升,才能保障可持续营林水平的不断提高。

有必要开设专门的林业实操技能职业培训学校,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对与营林生产紧密相连的营林理念、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采伐、抚育、造林、调查规划、器械使用等方面开设专门课程,分别设定相应的学习内容、时限和考核标准,切实提升林业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林业机械化程度。

参与营林的管理、实施人员应积极寻求各类平台(如中德合作项目等),参观学习林业发达省份和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开拓眼界,提升自身营林水平。

3.4 通过多种路径寻求管理和政策相关的突破

应该明确的认识到,森林经营方案主导作用弱化局面的形成,除了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质量不高外,管理层面也有亟待改进的地方。

理想的管理流程是,森林经营单位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规划,并以此为基础编制高质量的森林经营方案,各级管理机构审核、上报最终批复、下达后,督促森林经营基层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森林经营方案落实,下发的年度任务量和开展检查工作的主要指导文件也应该是森林经营方案。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森林经营方案确实无法落实的,森林经营基层单位应提前向上级提出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相关生产或建设活动,并及时总结相关经验,为下一个经营期编写森林经营方案提供参考。

3.5 编制实施和监测指南,完整构建近自然营林体系

完整的近自然营林体系除包括已编写的森林经营规划指南、营林指南之外,还应包括实施指南和监测指南。

实施指南着重介绍如何公开、透明的开展招投标,有效组织劳动力,保障已制定的营林措施高质量开展等。

监测指南要以已批复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主要依据,合理构建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各类营林活动验收标准,切实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严格落实。

4 思考与总结

森林经营主体应具有完整的森林经营权限,开展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所辖林区林分的实际营林需求为准制定森林经营方案,尽量弱化其他因素(如行政指令等)的影响。森林经营方案一经批复即获得法律效力,无特殊申请不可更改,且要作为营林、监督、监测的首要指导文件。

可持续经营是对森林的一种保护方式,因为正确的近自然营林方式促使森林更具活力,更加健康和稳定。考虑到山西地处内陆,降水量偏少(400~600 mm/年)、坡度普遍较大,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在开展森林经营时应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兼顾其他功能。

近自然营林理念的落地,绝不仅仅是技术和实施层面的问题,管理和政策层面的改革有时候更加紧迫和重要。

作为一种广受认可的可持续营林模式,近自然营林理念在长达300年的实践进程中不断得到丰富和优化,现已发展成一整套完整的营林体系,全方位涵盖了调查、规划、实施和监测,通过森林经营人员的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一定能促进国有林场范围内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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