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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监督核查要点探究

时间:2024-05-18

李歆琰,张春雷,杨树平,曹艳梅,付翠轻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00)

1 引言

我国大气污染形势面临着细颗粒物(PM2.5)污染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作为PM2.5和 O3的主要前体物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减排与控制成为当前阶段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

VOCs危害人体健康,损伤皮肤、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甚至诱发各种疾病[1],是二次有机气溶胶(secondary or-ganic aerosols,SOA)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体[2,3]。此外由于 VOCs 排放来源广泛,减排难度较大,国家将VOCs排放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和监控监测对象[4~6]。加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管理,规范VOCs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VOCs排放监督核查和监测工作,力求保证VOCs排放全要素、全环节、全过程、全证据和全结果的合法合规,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 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核查

2.1 生产工艺与污染预防治理能力符合性核查

通过查阅环境管理部门批复和排污许可,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判定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是否符合批复或者排污许可的工艺及能力要求,确认现有生产工艺及能力与污染预防治理工艺及能力是否符合。

2.2 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核查

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产品生产各系统的工艺单元与工艺原理;核查各工艺单元生产设备(装置、设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生产能力;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装置、设施)生产工艺控制参数与对应控制对象及其参数;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相应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将产品生产文件资料与实际情况一一对应进行核实,相互印证,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3 生产物料投入与产品产出能力核查

2.3.1 生产物料平衡核查

核查排污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中间体(半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物料平衡图的完整性、真实性。确认产品生产原料辅料投入、中间体(半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物料产出能力及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原料辅料、中间体(半产品)、产品和副产品VOCs核查

核查含VOCs原料、辅料、中间体(半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产品标准、有效成分、含量、性能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危害。

2.4 污染预防和污染物治理工艺能力核查

污染预防和污染物治理工艺能力核查包括:核查污染预防、污染物治理的工艺单元(装置、设施)及其原理,工艺单元的名称、型号、规格、代码和预防能力,各工艺单元控制污染物项目及控制要求,各工艺单元控制参数与对应控制对象及参数,控制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对核查的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具体项目应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2.5 污染预防和治理物料投入与治理能力核查

通过对污染预防和治理的物料投入与治理能力进行核查。核查排污单位提供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所需的原辅料及污染物产排污平衡图的完整性、真实性。从而确认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原料辅料投入与排放、污染物输入与排放能力及真实性。

2.6 产品生产与污染预防和治理的用能核查

核查与排污单位产品生产设备(装置、设施)、污染预防设备(装置、设施)、污染治理设备(装置、设施)运行配套的热力用能和电力用能。

3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及其许可排放限值核查

3.1 废气有组织内部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核查

(1)对于每套废气治理系统的总进口处和总出口,分别设置监测点位及其监测设施,用于评价每套废气治理设施的总处理效率。

(2)对每套废气治理系统中串联或并联的各个治理设备或者装置的废气进口和废气出口应分别设置其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用于评价各个废气治理装置设备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效率。

3.2 废气有组织外部排气筒及排放口核查

应根据厂(园区)界内外和车间界内外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生产设备(装置、设施)、预防和治理的设备(装置、设施)布置情况,在确认产排污节点及排污设备(装置、设施)后,进行设置、核查、确认和编码。核查有组织排放废气来源、排放管筒数量、地理点位置的经度和纬度、几何高度、基准高度、出入口内径,排气监测管筒、监测孔、监测平台的规格尺寸、地理点位置的经纬度、几何高度,以及监测断面及监测采样点位设置情况等;核查主要污染因子、治理设施和处理情况及对应的许可排放限值;核查是否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管理使用在线废气连续自动仪器设备。

3.3 废气无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和设施核查

核查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来源、主要污染因子及治理设施和处理情况;核查废气设备和废气泄露管线组件的有关情况;核查无组织排放废气应设置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有关情况;核查厂(园区)界和车间界的监测控制点;核查厂(园区)周边敏感目标情况,并了解常年主导风向和预测监测期间的风向变化情况。

核查生产产品过程各工艺单元装置设备和废气泄露管线组件的无组织排污口的位置、高度和污染物因子。对照系统流程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无组织排污口(源)进行统一编号,并核查无组织排污口(设施污染物排入口、排出口和稀释介质排入口)的位置、高度以及稀释介质和污染物因子。对照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无组织排污口进行统一编号。核查产品生产车间或污染物治理车间建构筑物门、窗和通风口等无组织外排口的位置、高度,通风进口以及稀释介质和污染物因子,并以车间为单元进行确认和编码。

3.4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气象参数的核查与确认

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监测点位周边大气环境气象参数并进行统计,并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同步测量气象参数并进行记录。确认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监测点位是否为具有明显风向的环境气象条件,用于分析判定废气无组织排放状况。

3.5 污染物治理控制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核查

核查排污单位应提供的污染物治理控制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核查厂区总平面布置,主要包括:厂(园区)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及厂(园区)界内车间建构筑物、生产设备装置设施、污染预防设备装置设施、治理设备装置设施、污染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口排放设施的平面布置的规范性、符合性。应根据实际勘查结果重新核定并修订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和车间平面布置图,以及管线图等相关信息。核查排气管筒平面位置、高度和口径,以及与周围200 m内建构筑物设施的水平相对距离与垂直相对距离。

核查封闭车间和非封闭车间的平面位置与废气排放口。确认、标注封闭车间和非封闭车间的平面位置、车间厂房基准高度和建筑高度;确认、标注封闭车间的门窗位置尺寸、通风进口位置及尺寸和外排风口位置尺寸及监测点位的监测设施。

核查敞开式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确认、标注污染预防设备(装置、设施)污染设备(装置、设施)与大气环境直接连通的交换物质或交换能量,明确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的平面位置、尺寸、高度和污染因子及边界。

3.6 污染物及许可排放限值核查

(1)应确认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相应污染物及许可排放限值,以及排放口相关信息并记录。

(2)应确认设备设施无组织排放、敞开式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厂(园区)界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位、污染物及限值,同无组织排放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3.7 生产管理核查

生产管理主要核查排污单位生产或者运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制度落实情况;核查设施运行控制操作规程、维护规程的执行情况;核查控制操作记录及控制操作报告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3.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核查

核查污染物自行监测管理机构、人员及其制度实施的执行情况和真实性;核查污染物排放手动监测、自动监测能力的真实性。

3.9 生产与治理工艺自动控制系统核查

核查生产与治理工艺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要求、系统运行与文件资料的符合性,以及关键环节过程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

4 结语

在新时代、新环境,新征程大形势下,按照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VOCs排放的全要素、全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核查和监测工作。按照VOCs污染防治与排放的行政监督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数据链、管理责任链和技术责任链,落实排污单位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技术职责、质量职责和责任职责,实现能证实、能追溯、能追责,为进一步加强VOCs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与保证,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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