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张独一 韩婧 代海军
摘要:指出了如今传统民事行政制裁不足以改善土壤污染的严重态势,环境刑法应根据环境行政法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刑法上应专设污染土壤罪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实现与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完美有效的衔接。在分析了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刑法规制现状后,借鉴各地成功经验,提出了对我国刑法规制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土壤污染;刑法规制;环境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X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9)14-0145-02
1引言
环境行政法的调整范围直接影响到环境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环境刑法应根据环境行政法设置罪状、认定罪名与适用刑罚,从而保持环境刑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近几年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新鲜出炉,在这种背景下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专门设立污染土壤罪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环境刑法在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适当扩大调整范围,不但有利于环境行政法的实施,更能有效保护环境法益、维护良好的环境管理秩序。
2我国土壤污染刑事规制概述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环境犯罪侵犯的环境要素逐渐类型化,环境刑法应及时对此作出回应。
2.1我国土壤污染的特点及现状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深层污染从产生到被发现通常会很久,这导致社会对土壤污染问题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视。另外,土壤污染还具有累积性和难治理性,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在许多官方调查中被媒体广为引用的两个数字:一是“中国1/5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二是“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t”。近期有报告显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总体来讲,我国土壤污染程度很严重,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土壤质量均令人忧虑。
2.2加强刑法对土壤环境规制的必要性
回顾现代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应对,大体可分为民刑法沿用阶段、管制立法主导阶段以及多元因应阶段等三大阶段。当前,世界各国均倾向于采取全方位的多元手段来治理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行为日趋严重,与之相对应的惩治手段却渐感无力,我国当前环境法还是管制型立法为主导,环境刑法和环境行政法衔接存在诸多问题;研究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对防治环境违法行为意义重大。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均能看出,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是必然趋势,现代环境刑法愈发重视环境法益韵保护。如德国、美国刑法中,均将各种生态环境要素视为刑法应该保护的法益(包括水、空气以及土壤等),并将对这些环境要素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单独的刑法规制。
认定污染土壤犯罪愈发具有确定性,这得益于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土壤污染的标准。此外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污染土壤犯罪行为的行政犯特征。因此,建议刑法上应专设污染土壤罪,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实现行政法和刑法完美有效的衔接。
2.3当前刑法应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困境
我国应对土壤污染规制措施有很多,行政手段例如产业政策、专项整治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司法手段包括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等,但这些应对措施不足以应对我国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态势。目前污染环境行为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我国在土壤污染的刑事立法上缺少独立的罪名,对土壤污染犯罪仅做了原则上的规定,这些规定存在着体系分散、处罚力度较小等缺陷。
首先,刑法缺少专门的污染土壤罪,缺乏明确裁判标准、裁量尺度并不统一。如果建立了完备的司法适用体系,想必地方保护主义就很难渗入和干预。
其次,我国土壤污染犯罪基数大,但刑事惩处率不高。部分她方政府为了短期的地方经济利益,对环境违法犯罪不匾处或者“以罚代刑”,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机关移送涉赚环境犯罪时的相关制度存在缺陷。
3完善刑法规制下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
建议在刑法典中专设土壤污染罪,承认环境危险犯的同时适当加大惩罚力度、丰富刑罚配置。
3.1污染土壤罪的构成要件
可以在我国刑法中將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单独设为专章,并在其中规定污染土壤罪。这种立法体例比较能够突出土壤污染犯罪在整个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污染土壤罪的犯罪行为可规制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壤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关于追溯时效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土壤污染的多数微量行为而言,应从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追溯时效。虽然相应追溯时效过后刑事责任将不予追究,但不意味着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由于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一直存在,因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另外构成污染土壤罪,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满足行政法规与刑法法规对接的要求。须满足双重违法性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即既违反行政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法》又违反刑法,否则只能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3.2污染土壤罪的刑罚
台湾的环境刑法在规制环境犯罪行为时,几乎每个条款中均规定了罚金刑。建议我国大陆地区也多采用罚金刑而少使用徒刑。因为环境犯罪中大多是过失犯,且犯罪主体多为单位或法人,因此罚金刑更能达到威慑和惩戒的目的。许多国家在有关环境犯罪刑法中,将主刑规定为罚金刑,如日本《公害罪法》第2条和第3条。
4结语
为了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刑法对生态环境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会不断加强,关于环境犯罪的相关刑事规制手段也会更加细致。污染土壤犯罪行为单独成罪是刑法必然趋势。如今我国应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民事与行政制裁有很多,但是这些措施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态势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建议刑法上应专设污染土壤罪,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实现与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完美有效的衔接,从而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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