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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放管服”改革工作探析

时间:2024-05-18

熊 强,金 旺,李 晓,赵 晶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 401147)

1 引言

近年来,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迎来了机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环境监测管理和运行体制不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健全、领导干部干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缺乏监管、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须解决。围绕环境监测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放管服”工作目标,环境监测仍需深化改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哨兵,提高服务效能,才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 环境监测改革的新机遇

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18年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等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同年,中国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充分体现了国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也对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一系列环境监测改革文件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形成,为当前和未来环境监测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此外,2018年3月,国务院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新的生态环境部将原环保部职责和其他六个部门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得到全面加强,环境监测改革迎来了新机遇。

3 环境监测改革的目标

3.1 程序更简

围绕生态环境管理简政放权,持续精简工作流程,助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1],为市场增活力、为发展添动力。

3.2 监管更强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助推监管提能,以公平、有序为方向加强和创新监管,按照“管住、管好、管到位”的要求,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真空,以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改善市场环境,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

3.3 服务更优

坚持服务做“乘法”,进一步创新环境监测服务模式、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率,努力为企业“松绑”、给群众“解绊”,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4 环境监测改革的重点任务

4.1 放出活力和动力,着力推进放权增效

4.1.1 推进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和环保机构改革

各地方应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围绕解决现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设置各级环境机构和配置职能,优化省级以下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运行体制,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4.1.2 做好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工作

2017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取消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服务费,严格落实该项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经济压力,释放流动资金,激发市场活力。

4.2 管出公平和秩序,着力推进监管提能

4.2.1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

提升环境预警预报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满足环境质量评价、考核和预警需求。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管理、重点环境问题、监测分析方法、技术标准规范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专家库建设,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环境监测、科研专家团队,为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环境监测管理及科技发展提供智库支撑。

4.2.2 强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围绕环境质量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联合质监、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专项行动,切实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整体质量[2]。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家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培训和环境监测质量督查。

4.2.3 强化环境执法和投诉监测

环境执法和投诉监测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管理要求,加强监测与执法的协同联动,加大环境执法与投诉监测力度,做好各项环境监测的工作,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解决重大环境民生问题、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和制定环境管理措施提供了全面、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4.2.4 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要独立、公正、严格地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3]。

4.3 服出便利和品质,着力推进服务创优

4.3.1 及时发布和公开环境信息

依法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定期编制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水环境质量月报和季报、水环境和空气质量排名、年度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简报,及时公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主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等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产品,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3.2 依托技术优势,提高服务效能

随着各地方放开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机构要充分发挥监测能力、质量控制、科研能力和人员保障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为企业进行相关监测和咨询服务。同时,积极拓宽环保工作领域,如危险废物鉴别、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情况评估、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评估、污染损害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等,服务企业环保需求,促进企业环保工作。

4.3.3 开展园区环境质量评价监测,服务环评改革

积极参与各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估工作,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提供了现状调查报告,为产业园区的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产业园区环评管理效率,减轻企业入驻产业园区经济压力,促进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激发市场活力。

5 结语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要围绕“放管服”工作目标,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开展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监管和服务能力,使得环境监测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智能化,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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