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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时间:2024-05-18

尤伟静,龙振华,白金霞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1 引言

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其存在不仅损害城市景观破坏河道生态系统,还会影响居民生活危害身体健康。我国城市黑臭水体数量多规模大,据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排查结果,在全国29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70%以上的城市存在黑臭水体,且已达到重度污染程度的水体数量超过33.5%[1]。2015年4月随着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发布,我国首次将黑臭水体纳入治理规划,并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目前,我国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治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在国内外成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才能够找到长期有效的治理方法,实现我国城市水体的长治久清。

2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现状

2.1 国外治理现状分析

在国际上,英、德、法等国家随着工业化发展也经历过河道黑臭、水体污染的治理改善过程。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兴起,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治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被称为“母亲河”的泰晤士河,19世纪50年代初,泰晤士河污染达到顶点,1858年,伦敦发生“大恶臭”事件,英国政府开始治理河流污染。首先通过立法,对直接向泰晤士河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做了严格的规定,有关部门还重建和延长了伦敦下水道,建设了数百座污水处理厂,形成了完整的城市污水治理系统。英国政府耗资300多亿英镑,经过150年的不懈综合治理,终于使泰晤士河“起死回生”,成为世界上流经首都的最干净的河流[2]。

莱茵河约有1300 km长,流经瑞士、德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是沿岸各国的引用水源。19世纪70年代莱茵河水质急剧恶化,水污染严重,城内河流中溶解氧接近零,水生动物几乎绝迹,曾一度被称为“欧洲下水道”和“欧洲公共厕所”。莱茵河流域各国直面问题,1986年签署了莱茵河治理合作公约,制定了水保法和畅通无阻的跨流域协调机制;成立了水质监测工作组,沿河通报检测站点数十个,设立的注册通报员上百人,这些设立在沿河自来水公司、矿泉水公司、食品加工厂等“用水敏感企业”的通报员,随时密切监测莱茵河水质的变化情况[3]。经过20多年的努力,整个流域通过污水治理、水质恢复、生态修复和提高补充四个阶段的治理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2 国内治理现状分析

据住建部统计,全国已认定黑臭水体总计数量2100个,总面积达1462.79 km2,截至2018年底,已完成治理数量为1745个,1279.28 km2,治理面积完成率为87.46%,具体见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北京、上海、重庆、海南、青海、天津、贵州、浙江、新疆黑臭水体的治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广东、山东、江苏、河南、福建、黑龙江的面积治理完成率在90%以上,治理完成率低于60%的省份有安徽、山西、吉林、云南、江西和陕西,其中吉林只有15.15%,陕西6.17%,治理完成率较低。

通过3年时间的治理,我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本着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取得可喜成绩。治理方法上主要从外源减排、内源清淤、生态治理、水质净化和活水循环等几个方面着手;管理模式也逐渐由单一管理到协同联动管理模式发展;商业模式上部分地区开始采用PPP模式,通过吸纳社会资本,极大推动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图1全国黑臭水体治理面积完成率分布

3 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法律体制不同步,公民参与不积极

为确保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但细化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同时存在法治不严密,执法不到位,惩处不得力等问题。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和保护不仅需要法律作为保障更需要社会全员的共同参与,随着水治理工作的不断开展,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逐渐形成,但还不够积极,有待进一步提高。

3.2 治理技术不完善,治理方法不系统

我国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关键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提升,原型观测与模型等基础研究需要进一步开展[4]。黑臭水体的形成机理十分复杂,其治理过程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部分城市的黑臭水体治理不经过综合分析,仅寄希望于污水截流、清淤、护岸等治理措施,治理手段单一,导致在治理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效果甚微。

3.3 管理机制不健全,上下联动不畅通

我国河流众多,其中不少河流处于跨地区污染困境,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和淮河等多数河流,大都存在跨省、跨地区、跨流域的转嫁污染问题。虽然在这些流域内,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不仅发红头文件,制定很多制度政策,而且投入了巨额财政资金,但是从治理效果看,并不十分理想。莱茵河的治理经验说明:治理江河污染,靠的不仅是文件、制度、规定以及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应解决缺乏畅通无阻的跨流域协调机制、充满智慧的制度化设计以及让流域下游地区充当主角等问题。

3.4 水体监管不到位,水质清洁不长久

很多地区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采取了一些工程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水体水质并未得到彻底改善,水质反复恶化反复治理,不仅增加了治理难度同时也提高了治理成本。黑臭水体治理是长期工作,要想保持好治理效果,需要对水体进行持续监管,才能确保水体的长治久清。

4 治理对策探讨

4.1 提高技术,多措并举

治理黑臭水体的关键是溯本清源,首先要通过全面调查摸清楚水体黑臭的原因,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静态的和动态的;其次根据成因进行分析,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同时结合多种方法,综合治理,最后在选择治理技术方面,要采取实用、科学、经济的手段,确保充分发挥应有效益,尽量避免采取虽然能够短时达标但存在一定风险的治理手段。

4.2 加强管理,整体施策

我国多数河流具有跨区域性,要想彻底长效的治理好黑臭水体就需要全面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地表地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选择精细化和系统化相结合管理方式。随着河长制、湖长制的推行,打破了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阻碍,实现了统筹兼顾和系统治理,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4.3 长效治理,持续监测

黑臭水体的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动态发展的,即使治理完成后也要进行持续监测和保护,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健全城市水体日常维护管理机制。

4.4 健全法律,全员参与

法律是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强有力的保障,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严格执法,通过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开辟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公开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公众监督。

5 结语

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有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目前我国的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黑臭水体的形成是长时间的日积月累,形成因素错综复杂,要想彻底消除必须从根源出发,综合分析,一河一策,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同时还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持续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在法律惩戒和公众监督的双重保障下才能实现黑臭水体的长治久清,还城市居民一个干净的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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