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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时间:2024-05-19

韩校军

(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林业工作站,陕西 延安 727400)

1 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多次深入有关省份进行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把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对推进林改的坚定决心。洛川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从2010年全面开始,于2011年基本完成了林地的确权发证。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并加以思考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初步的探讨。

2 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是生产力在林业领域的一次大解放。目前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但在主体改革完成后,相关的配套改革应该从紧从快跟进。

林权制度改革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林改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扩大了植树造林主体,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这些都是通过林改为生态保护带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林改后农民对林地林木资产有了归属感。这也大大提高了他们的造林积极性,加之这几年国家适度放活了商品林的采伐政策,部分农民因此得到了很好的经济利益,相信在现实利益的刺激下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一定会得到较大的提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林木越采越多、群众越采越种的良性循环。

林改的目的是让“山有其主,主有其利”。但需要明确一点,对通过林改的相关政策将现有的公共森林资源划分到各农户的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破坏性采伐。在这里对“主有其利”的实现要分类对待。一方面要正确理解有关的政策法规,对于部分公共森林资源被界定为公益林的要严格管理,不但不能采伐,还要加大造林力度,进一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以确保相关流域的生态安全,防止水土流失。国家应该对这些森林资源的所有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要求其履行应有的管护责任。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有关政策的成熟森林资源可以在林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下进行适度的更新性采伐,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改善林木的生长结构,也可以让群众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他们造林务林的主观能动性。

3 关于林改配套改革的思考

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的同时,要达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预期成效,还须加强相关配套改革。配套改革是巩固林改成果的关键环节。为此,应着力解决好3个方面的问题。

(1)完善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完善相关市场规则,加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搭建林业产权交易、评估和服务平台,依靠社会力量服务林业市场。积极引导林农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步伐,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在有效的监督下交易,以维护林农的权益。加快建立各类林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开通林权登记管理和林业综合服务窗口。

(2)加大金融对林业的支持力度,尽快完善相关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改革,积极支持林业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等等。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制定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周期和贷款额度。

(3)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引导农民加快横向联合,在自愿的基础上,尝试建立合作化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新型林业合作组织,实现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政府要加强引导,做好服务,逐步形成谁经营、谁受益的林业经营新模式。

4 结语

林业产业具有投入大、周期长、公益性强等特点。单单依靠农户个人来投资经营显然成效不大,应该大力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有实力企业参与林业方面的生产经营。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在营林、造林方面的资金投入并严格监管,确保每一分钱都要用在该用的地方。为确保造林工程质量也可以尝试在这方面进行立法,只有这样才能摆脱“年年造林不见林”的怪圈,只有这样政府和民间通力合作,一起努力才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1]许兆君.中国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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