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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甘肃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探索与研究

时间:2024-05-19

何铭昊 陈建宇 张珊珊 寇俊枭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兰州 730050)

0 引言

当前,我国所发展的新战略是“四个革命,一个合作”,以能源安全为基础,加快构建高效、清洁、低碳的现有能源体系网络,结合电力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在当前电力市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试点开展绿色的电力交易,让市场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加快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推动能源生产清洁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能源利用高效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方向。2021 年9 月,国家发布了一项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这项方案同意由南方电网、国家电网进行交易。从这时起,我国开始启用了绿色的电力交易工作。

1 绿电交易的目标及意义

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架构内设立单独的绿色电力交易品种并开展试点的交易工作。突出绿色电力的电能以及环境价值,让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形成消费绿色电力的意识。同时强化绿色电力在电网调度交易组织和结算方面的优先位置。这样可以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以及友好的交易服务,充分激发供需两侧潜力,推动绿色能源发展[1]。

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对于完善电力市场的网络、实现相关的电力需求对接、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有效促进能源转型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2]。在进行绿色电力交易时,可以通过市场的制度突出绿色电力的电能和环境价值,有效提升电力产品的发电收益,并且可更好地促进新能源的有效开发。为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为用户提供方便的购买途径,促进用户对绿色电力的消费意愿,以此形成良好的宣传作用。

2 绿色电力交易概念

绿色交易是以绿色电力作为产品,进行中长期交易的一种方式,以此可以满足用户购买电力的需求,并且使其可以更好地开展绿色电力的消费工作。让他们可以在电力的中期和长期市场体系中构建一个全新的交易产品,引导有需求的用户直接和电力企业开展最完善的交易活动。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是由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一起开展的。2021 年9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开始参加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这两者为主要市场主体。这段时间以风电和光伏发电为主,未来会不断地拓展至水电等其他再生型的发电。

3 绿电交易发展背景

2020 年9 月,***总书记提出了“双碳”发展目标,奠定了未来一段时期内国家能源结构转型的总基调。电力部门是我国能源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主体之一。绿色电力的发展在实现“双碳”目标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绿电交易能够反映绿电的环境价值,引导社会主动消费绿色电力,增强绿电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绿色能源的开发以及利用,增加清洁、低碳能源的使用。通过市场竞争发挥市场优势,以更低成本实现中国的能源转型,满足环保需求。

绿色电力交易的发展既是碳中和时代下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也是进一步推动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消纳、健全绿色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关键抓手[3]。在政策端,绿电交易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在市场端,绿电市场需求在提升,供给成本在下降;在监管端,建立灵活、可靠、绿色的电网是提高电网调度运行经济性的必要方式。因此,引入绿电交易市场能够保证系统高效率、低成本运行,从而实现电网的绿色、健康、高效发展,降低中国能源转型的成本。

4 绿色电力市场化现状

常规电力市场分成很多种类,根据交易范围不同分为省内和省间的交易活动。按照交易标的不同,则可以分为容量市场、辅助市场、电能量市场等。还可以按时间尺度不同分为中长期和现货交易。电力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产品,长时间以来都是开展计划定价的工作。国家发改委2021 年10 月颁布了一项关于深化燃煤发电及电价市场改革的通知,这项通知的落实导致电价进入了一个可能涨也可能跌的阶段。同时,这个文件推动了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不断增加。2021 年全国市场化的交易电量达到了371000kW,增长了17.2%,这个电量占到全国总用电量的40%。与2015 年市场化的交易电量相比,增长了近5 倍。

最近10 年来,我国新能源的交易电量不断上升,“十三五”阶段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年平均率增长达到了25%。国家电网经营区域电量同比增长达到40%。跨省区电力市场多数采用网对网的交易方式,交易电量以及电价都是由国家计划性或是政府间的协调决定的,两侧未能直接参与到市场的竞争内。最近3 年跨区以及跨省的新能源价格比较稳定[4]。据2021 年的价格分析,国网经营区的价格为每兆瓦时278 元。

2020 年,国网经营区累计完成新能源省间市场化交易915 亿千瓦时,其中省间外送交易、电力直接交易、现货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电量分别为741 亿千瓦时、110 亿千瓦时、37 亿千瓦时和27 亿千瓦时。完成新能源省内市场化交易657 亿千瓦时,其中电力直接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电量分别为534 亿千瓦时、123 亿千瓦时。

5 绿色电力交易与相关政策及市场机制的衔接

5.1 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的衔接

对可再生电力的责任权重、刚性约束进行不断的强化,将消纳责任权重分解给电力用户或是售电公司,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参加绿色电力的交易过程。

5.2 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的衔接

绿色电力交易得到的绿色认证或自愿认购的证明,均是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实并发布的,具有相同的认证效力,本质上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形式上是“证电合一”还是“证电分离”。

“证电合一”更符合电网实际运行规律,用户认可度更高,但可能由于物理约束导致无法购买相应需求的绿证,此时“证电分离”的灵活性优势得以显现。

5.3 绿色电力交易与碳交易机制衔接

绿电交易的买卖双方分别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有绿电需求的企业;碳交易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为控排企业,而可再生能源企业可通过开发和出售碳减排资产(CCER)参与其中,二者具有共同的市场主体。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CCER可用于抵消碳配额,抵消比例不得超过5%。虽然国家发改委已于2017 年3 月暂停CCER 审批,目前市场上的CCER 均为存量项目,但随着全国碳市场进一步发展,CCER 有很大希望重启。

对于同时参与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的控排企业来说,由于绿色电力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为0,若能在碳排放核算中不计入这部分购入电力的碳排放,将降低其在碳市场的履约成本,也可降低出口型企业被征收碳关税的风险,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绿色电力需求[5]。

5.4 绿色电力交易与其他中长期交易合同的衔接

试点期间,对于已经签订了中期或长期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他们如果希望参与到绿色电力交易的过程中,应该以公平和自愿作为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对原来的合同进行转让或是进行相应的调整。绿色电力在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曲线或时段划分的方式对合同进行有效连接。优化中期或长期交易合同的结算和执行过程,风险和损失则由市场主体进行承担。

5.5 绿色电力交易与现货交易的衔接

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对现货试点区域推动省内现货市场和绿色电力中期和长期的分解连接。在中期阶段过程中,引导市场主体依照实际发电情况做好绿色电力的交易工作,避免大偏差的存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优先出清的市场制度,确保绿色电力交易的电量能更好地履行相应的合同。同时,推动绿色电力交易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有效衔接。

6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面临的问题

绿色电力消费市场是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当前我国的绿色电力消费仍在初级发展阶段,电力证书交易制度面临了市场供需或自身定位不准确的问题。

一是绿电交易市场不够成熟。我国的绿色交易以自愿为原则,没有实现配额强制交易与自愿交易的融合,降低了绿电交易市场需求端的活力。目前,我国绿电自愿交易市场的电力消费者仅局限于大型的跨国企业集团或者有强烈出口需求的企业,绿电对于庞大的内需企业群体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二是绿电交易市场化交易机制缺失。我国的绿电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目前,主要有两种交易方式:一种是通过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绿电;另一种是向电网企业购买绿电。受限于成本以及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产生了跨区域开展绿电交易较为困难的问题,造成了绿电市场化定价机制的部分失灵。

三是绿电市场与其他政策及市场机制的衔接尚需完善。在绿电交易市场开放后,我国出现了绿证交易、绿色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这3 类均可以推动低碳转型。一方面,绿色交易市场和碳交易市场都可能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6];另一方面,绿电市场和绿证市场的证电关系也存在着机制差异。绿电市场作为连接绿证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黏合剂”,需要在市场机制的衔接方面进一步完善。

四是绿电省间壁垒严重。目前,国内绿地需求企业一般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中东部地区,而绿电供给仍以“三北地区”居多,供需错配导致绿电交易受阻严重。当前交易中心对交易品种、价格形成、合同样式、合同周期进行限制,造成买卖方可以实施的交易手段有限、灵活性不足。对此,大部分企业希望尽快打破省份间壁垒,大幅降低互相交易门槛[7]。此外,在开展绿电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各自需求,灵活地约定个性化的交易方式。

7 绿色电力交易协调衔接的相关建议

一是推进绿电交易市场多元化发展。首先,绿电交易市场目前的交易标的主要还是风电和光电,需要适时添加交易标的,使更多、更高效的绿色电力加入绿电交易市场,扩大绿色电力交易的适用面。其次,目前,国内绿电交易缺失配额制的强制绿电交易市场,使得许多企业缺乏对于绿电的购买兴趣和需求。因此,未来需要根据绿电交易市场发展的成熟度实施配额制的绿电交易,提高绿电交易双方的活跃度。

二是探索绿电交易新机制和新模式。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间的发展极不平衡,阻碍了全国统一绿电交易市场的建立。因此,需要探索并建立合理完善的跨区域绿电交易机制来解决这一顽疾,实现绿色电力就近消纳和跨区域绿电交易的协同运行,努力构建统一市场体系下的绿电交易价格机制和绿电追踪配套机制。

三是促进“电-证-碳”不同市场机制的衔接和协同发展。绿色电力对于电力消费者的意义在于其蕴含的绿色低碳价值,需要全国碳市场或国外碳关税对于绿电零碳特性的认可。因此,甘肃电力相关部门应向国内的相关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使甘肃的绿电碳减排能够得到国内碳市场和国外碳关税的认可,这对于高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至关重要。

8 结语

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是在国家各部门的指引下共同完成的,加强了相关的指导,同时完善了各方面的政策配套。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绿电交易,可有效提升绿色电力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并且在电力市场可展现环境价值,准确引导新能源企业开展投资工作。同时激励其加大相应的投入,有效改善技术水平,帮助光伏、风电等新能源成为新型的电力资源,为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打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可有效推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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