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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创新要素资源,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时间:2024-05-19

郭晓莉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北京 102200)

高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供给侧。202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也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来看,2019年3450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让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有所增长[1]。虽然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和发达国家相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仍较低,需要从体制机制和要素资源方面进行调整和盘活,以加快供给侧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1.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与分析

1.1 高校专利质量不高

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但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问题,维持在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不到30%,实用新型专利普遍维持时间只有2到3年[2]。高校专利数量多、质量差的问题应与职称评定和专利资助政策关系较大。***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为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加强专利运用效益,2020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院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四项重点任务和组织实施的机制建设,《意见》集中体现了回归专利政策制定初心,提高专利源头质量,完善高校科研成果运用和管理的政策意图。

1.2 产权和分配体制有待改进

高校科研成果多数是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完成的项目成果。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科研成果一直作为无形财产管理,对应监管政策较为严格,因为科研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高校一直面临着审计和巡视等监管要求,而科技成果转移本身就带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责任让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所顾虑。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项政策都明显倾斜奖励发明人,对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普遍在50%以上甚至达到70%,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发明人、高校、企业等多个环节,需要统筹平衡转化链上各主体的动力、权力、责任和义务关系,高校和院系在目前的分配体系下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责权利方面存在一些不平衡现象。

1.3 缺乏科研成果转化资金支持

科研成果转化存在复杂性,具有技术不成熟、市场需求不确定的风险。企业不愿承担新技术开发所需的高额资金和风险,倾向于追求快速变现、低成本高收益的项目。基础研究与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开发之间存在的鸿沟被比喻为“死亡之谷”(Valley of Death),这个“死亡之谷”造成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断裂带”,成为制约大学技术成果应用于市场的一个拦路虎。在对美国技术转移成功经验的研究中发现,许多大学都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等。此外,许多大学成立了“价值证明中心”(University Proof of Concept Centers,以下简称POCC),它是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创新组织。大学价值证明中心的成立,加速了大学技术商业化进程。在价值证明中心里专门设有价值证明基金,为处在“胚胎期”的技术的早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填补了实验室初期技术到市场成熟应用技术之间的空白[4]。我国目前也正在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

1.4 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服务中介

科技成果转化是专业性较强的复杂性工程,对比美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拜杜法案颁布后,相继成立的高校专业技术转移机构OTT与技术经理人联盟AUTM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而我国高校在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方面较为匮乏,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据2019年科技成果转化年报显示,全国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只有30.1%,已经建立的机构不同程度存在职能定位分散,服务水平低、人才储备少等问题[3]。2016年中国高校技术转移联盟成立,但组织机制、服务功能建设还不完善,短时间内无法取得与 AUTM 相同的推动成效。2020年,科技部和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院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明确成果转化职能,建立专业化人员队伍、完善机构运行机制等6方面任务[3]。

1.5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不成熟

从国外大学的实践经验来看,很多大学早期就会介入项目选题和立项。美国大学OTT模式的运行流程为在科研人员有了新的科研技术后,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步就是科研人员将其科研技术的有关信息披露给OTT,收到发明的信息披露后,OTT将会有专门的技术专员来负责跟进发明的一系列情况;在多方考虑之后对技术进行技术价值评估,评估技术的市场应用价值及潜在价值,然后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专利申请通过后便是技术的许可,最后是分配通过就技术许可所得到的现金收入[4]。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较为成熟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流程。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要素和主要制约因素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技术要素、人才要素、资金要素、信息要素、服务因素等创新要素,制约因素主要有政策因素、体制机制因素等。为促进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明晰科技成果产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合理安排激励约束制度,补齐专业转移机构和人才短板,充分保障对应资金支持,建设科技成果信息流通平台,多项举措并举,才能盘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要素资源,提升科技全要素生产率。

3.思考及建议

2020年以来,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可见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视。其中,多项举措涉及提升高校专利质量、职务发明下放长期使用权、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行专利许可发布等信息沟通机制来促进创新要素流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可见相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认识较为全面深刻,任务措施安排系统周全。通过文献调研和政策追踪,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在后续政策安排中加以注意。

3.1 对高校和技术转移机构要适当放权

我国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和人事制度、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行政化色彩浓厚,但没有转化落地的科技成果就是浪费,面对转化链条复杂、价值评估困难、国有资产监管又严格的高校应针对性地采取灵活的政策,参看美国和日本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来看,美国的高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上充分授权,其财政和人事安排上完全自主,日本高校则在高校法人所有权制度改革后,高校科技成果才活跃起来。当然,在放权的同时,也应兼顾国家和公共利益,可采取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和国家介入权安排,从最近出台的文件能看出,对此也有相应考虑。

3.2 合理安排创新主体激励分配制度和对应约束机制

《拜杜法案》要求大学必须与发明人分享转化收益,但没有具体规定比例或者数额。按照美国相关数据统计,在总收益去除学校机构运行成本过后,大学、院系和发明人大概各占1/3。而我国中央及地方出台的奖励政策都非常倾斜发明人,对发明人的奖励达到50%以上,高校是关键的创新主体,其推动力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异常关键。Goldfarb和Henrekson的研究发现,即便给予发明人科技成果的100%权属,其成果利用的实际作用依然远不及《拜杜法案》的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大学积极性没有得到调动[5],建议参考美国对高校科技成果的激励分配政策,统筹考虑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上各关键主体的权责利对应问题,激发全链条各关键主体活力。

3.3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创新要素流动

我国高校作为承接财政性资金承接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一直是选在管理者头上的一把利剑;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也一直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约束,这些制度安排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约束因素。建议财政部和人社部要从政策出台激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考虑,统筹考虑相关制度安排。

3.4 加强立法水平,统筹协调出台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以《拜杜法案》为支撑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与中国以《科学技术进步法》牵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科研机构区分、非营利机构区分、项目承担人范围划分、技术成果界定、技术成果是否属于公共科研的界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美国的法律体系在主要方向、基本宗旨、指导思想的整体把握都比较明确,且会根据法律实施环境的变化不断作出调整。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发展程度远不及美国,因此许多内容的范围划分并不具体,在部分重要条款中存在多种理解或解释[6],各地方也出台各自的地方法规,法律层面较为复杂。

3.5 加强理工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应从大学生培养抓起

国外大学理工人才培养方案和国内差异巨大,宽进严出,更为偏重实践与应用。发展科技创新产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需要大量熟悉政策、技术、产业、基础知识扎实的理工背景人才,高校除了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也应从源头抓起,优化理工人才培养方案,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大量的后备人才。

4.结语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虽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存在一些问题,但各部委近期也在密集出台多项政策促进创新要素流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本就是复杂性较高的系统性工程,高校作为国家创新重要供给侧,又有着作为事业单位的监管要求,在盘活创新资源要素,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放权,激发创新主体活力。相信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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