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9
范璞玉
(周口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南周口 466000)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研究
范璞玉
(周口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南周口 466000)
网络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逐步意识到互联网必须将法律法规引入。特别是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大量网络信息系统不仅不会将不良信息危害性自动性消除,而会通过便利、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在管理极为缺乏的情况下反而会增加其危害性。基于此,必须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利用法律方式对网络信息加以规范,且实现其安全性。为此,本文主要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作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且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网络信息安全 法制建设 作用 问题
网络环境下,加大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必须充分了解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具体如下:
首先,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要求在信息资源共享前提下,实现网络信息、经济安全,其能够对网络信息技术、信息网络应用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是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通过法律可遏制技术威胁,对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加以维护。
其次,做好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可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对有害行为加以查处,维护正常秩序。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健全,要求各部门必须优化配置、协调发展,加强交流与合作。通过强化信息网络监控工作,如出现问题可选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最后,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可提高安全意识。造成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在于安全意识较低或安全技术滞后等。现阶段,网络主动泄密事件频繁出现。部分单位对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不重视,导致用户在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内进行涉密信息存储、处理与传递。或法律意识缺乏,对他人计算机网络进行任意攻击。只有加强立法,对法律责任加以明确,才能改善此类问题。
现阶段法律规定内法律少、规章多,网络信息安全基本法极为缺乏。我国已初步形成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但并没有达到成熟期,该体系内,大量规章制度充斥,法律法规占据比重不足,且各个地区、部门规章具有极为有限的适用范围,极易出现矛盾,因此无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进而对此类措施效果造成直接影响。现阶段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基本法还不完善,其缺陷主要包括三方面:
其一,物理环境、行政管理需求为此类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内容范围,在网络信息安全行为规范方面规定较少,执行过程中缺乏较强的指引性;
其二,在惩处方面现阶段法律法规细节不足,在信息安全范围没有可靠法律依据提供给惩处行为;
其三,在网络信息化特定应用范围内,如电子商务等,网络信息安全规范不足。
3.1 明确立法重点,夯实网络安全基础
作为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在整个工作中网络安全占有的位置极为重要。最广义、广义及狭义为网络安全的主要理解方式,最广义网络安全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同,是基础设施网络或网络传输信息安全;广义上是指基础设施网络空间,其不涉及信息内容,如基础传输网络等。狭义是指基础传输网络,如广电、电信等,其不涉及主要信息、业务系统。一般来讲,都选取广义方式对网络安全进行统一,防止理解错误。要求对立法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对法律实施极为有利,能够进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守法成本降低的目的。如选取最广义进行立法范围界定,将混淆不同性质的基础设施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统一适用性制度制定难度较大,这种情况将增加立法、执法困难程度,且提高守法成本。如选取狭义界定,则仅仅以传输网络范围为网络安全范围,这种情况下具有极大局限性,进而无法对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进行有效维护。基于此,必须选取广义方式界定立法范围,才与网络环境下网络安全特点相符,才能对立法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保障,才能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网络安全依据。在网络安全法制建设中,应对主要基础设施安全加以保护,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防范。也可通过电信法处理传统系统构建与竞争秩序,通过内容规制相关法律处理计算机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隐患。且按照互联网特征进行相对应法律制定,进行互联网法律结构的合理构建。
3.2 全面推进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守法”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建设的主要方针,要求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完善、法治实施体系必须高效、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严密。这些法制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极为有利。在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立与健全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关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1)依法治国方针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站在战略高度,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对网络信息安全基本法律加快制定步伐,对执法体制、机制加以优化,对执法能力建设加以强化,进行网络社会自觉守法意识宣传、教育开展,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信息化发展应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制作用全面发挥出来。
(2)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确立。以权利方面分析,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权利具有密切关系,如通信秘密、言论自由等,而《民法通则》为其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合同法》为著作权等相关法律依据。为全面推进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必须建立网络强国目标,对网络信息安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评判、解决,以此对安全和发展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通过发展对安全起到促进作用,利用安全为发展提供保障。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立法制一体化,达到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除此之外,还需对网络信息存在的客观规则有一个准确认知及充分把握,对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可行性进行全面提升,进行信息多元化机制的构建,在实现信息化过程中还需将政府、市场、社会等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达到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最终目的。
(3)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主要任务明确。为解决当前网络信息安全弊端,可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主要任务,具体如下:
第一,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基本法律。《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
············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必须加快制定步伐,且对网络信息基本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如《密码法》、《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与管理法》等,通过基本法律实现网络信息法律结构的完善。且及时修改、废止与网络信息安全发展现状不符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质量进行全面提升,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第二,网络信息执法体制及机制的优化。网络信息执法体系改革与完善过程中,需整合政府职能,对执法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如交叉、模糊等。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成本不高问题进行改进。进行各种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程度存在的问题、异议进行有效解决,对各类法律疑问进行快速处理,以此对执法效率进行全面提升,实现多元治理网络社会的局面。
第三,提高信息化执法能力。在信息化背景下,应对现有立法资源充分运用,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以此对信息化应用能力全面提升。利用创新执法方式改革,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及预测体系建立,对各个部门间的共享信息加强管理,扩大信息化执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将其公平、公正性充分展现出来。同时需对执法程序加以规范,对裁量基准加以明确,对执法监督加以强化,且制定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执法混乱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综上所述,伴随经济基础的发展,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主的高科技是新的生产力,其发展速度的提升对人们生活、生产与工作都有极大的影响。网络信息安全与国家安全、主权与社会稳定具有直接关联性,以此应对人们安全意识进行全面提升,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网络信息实施安全管理,这就要求必须通过法制建设,建立社会经济新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1]王铁占,安海兴.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法律思考——以网络安全文化为视角[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2]杨国辉.从网络安全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来寻求法律对策——访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马民虎[J].中国信息安全,2013(02).
[3]马民虎,张敏.信息安全与网络社会法律治理:空间、战略、权利、能力——第五届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会议综述[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4]梁光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立法刍议[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4(06).
[5]邱新国.公民网络监督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以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特殊保护为视角[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5 (04).
[6]郭敏峰.网络时代信息安全法律相关问题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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