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为顺应时代发展和养老服务的新变化、新情况,民政部对原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办法》共7 章49 条,与2013 年的《办法》相比,细化了养老机构的分类、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办法》首次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 张以上的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量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存在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内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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