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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时间:2024-04-24

文| 张晓曼

(作者单位:内蒙古党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国家及社会治理之关键在于立规矩、讲规矩与守规矩,而法律是最重要的规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与教训后作出的重大抉择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初步基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为转折,我国实现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型法律秩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治秩序的历史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并发展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一系列瞄准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现实问题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了深刻总结与创新发展。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过往的经验及教训使中国共产党深刻意识到,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于治国理政须臾不可或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更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聚焦于完备良好的法律、树立法律权威及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建设,应聚焦于完备良好的法律、树立法律权威及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首先,完备良好的法律。完备的法律是国家有法可依的基础与必要条件之一,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法”的形式要件,其要求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体例科学及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律同样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且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属于法治国家建设中“法”的实质要件。具体而言,良好的法律应包含人民主权、权力监督、权利本位及人权保障等内容。

其次,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权威的树立体现为法律至上与法律信仰,前者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应具有最高权威,这意味着:其一,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道德、纪律、政策等都低于法律;其二,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法律;其三,对于公权力而言,其拥有与行使都应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以该依据为基本遵循。法律权威的树立有赖于法律信仰的支撑。法律信仰可在思想层面纠正行政干涉司法的错误做法,破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阻碍。

再次,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其评价标准主要涉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就依法执政而言,《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带动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依法行政而言,现代国家中行政权涉及的领域及方面十分广泛,这些领域及方面又都事关国计民生,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在社会层面上得到有效实施。就司法公正而言,公正是司法的职责与天然追求,无论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还是结果中,都应坚持并体现这一本质要求。就全民守法而言,守法是法律实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和普遍方式,所以,我们要根据《决定》,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应以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重点

公平正义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为起点。

首先,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机会以及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使公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制定和完善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为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提供基本法律依据。要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及方式,完善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体系,及时救济公众受到侵害的权利。

其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随着我国步入发展关键期及改革深水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与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交织杂糅,对执法机关履行职能、促进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据此,要完善执法程序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加强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并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诸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再次,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公正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为此,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其权力。要完善审判、检察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与标准,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发挥纪检监察监督、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各项内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此外,还应完善律师制度以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亦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我们须将依法治国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而最终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与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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