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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纪实——大脑诉锰故意伤害罪案

时间:2024-05-19

时间:2017年某月某日

地点:最高法院微量元素法庭

人物:审判长——男,50岁左右

审判人员——男,35左右

被告锰——男,25岁左右

原告大脑——女,30岁左右

证人科学家甲——男,65岁左右

证人科学家乙——男,65岁左右

辅助人员——女,20岁左右(穿上白色时

尚服装寓意旁白,与剧情演绎无关)

道具:1条红色横幅,上写着黑字:最高法院微量元素法庭。高靠背椅子2把,长形桌子1个,小锤1个,无靠背椅子2把,矮靠背椅子2把,2张写有台词的大白纸,1张写有“一段时间过去了”的大白纸。

布景:舞台正中悬挂着1条红色横幅,上写着黑字:最高法院微量元素法庭。审判长端坐在高靠背椅子上,位于舞台正中。审判人员端坐在高靠背椅子上,位于审判长的右侧,他们脸都面向观众。2把椅子前面放着1个长方形桌子,桌子上放着1个小锤。原告大脑、被告锰脸都面向审判长,原告大脑在左侧,被告锰在右侧,都背向观众坐在无靠背椅子上。证人科学家甲,侧坐在面对的舞台右侧的矮靠背椅子上,脸面向被告锰的右脸。证人科学家乙,侧坐在面对的舞台左侧的矮靠背椅子上,脸面向原告大脑的左脸。

审判长:(表情严肃,站起身来,宣布开庭及案由)“现在开庭。大脑的自身功能会受到易于蓄积在它身上的锰的明显影响,甚至产生锰中毒,诉锰故意伤害它;锰则辩称,它在维持大脑功能中是必不可少的,在大脑发育中起重要的作用。经微量元素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大脑起诉至微量元素最高法院。下面法庭调查开始。”

审判人员:(讯问被告锰)“被告锰,下面你简要陈述辩解理由。”

被告锰:(陈述道)“我是目前对人体有特殊生理功能的14种必需微量元素之一,是生物体内最重要的生命元素,是维持脑功能必不可少的微量元素,对原告大脑有重要影响。我的哥哥们锌、铜、铁等,已受到临床医学的广泛重视,只不过我的知名度低,以至于大脑把我当成异己分子,控告我故意伤害它。”

被告锰:(委屈的样子)“饮食中不重视我,摄入较少就会导致我在血液中的含量降低,进而影响到我在大脑中的含量。缺了我,就可使脑细胞质量和数量均受影响,还可影响脑代谢。我一般易于扎堆并赖在大脑,且不爱离开,目的就是让大脑功能别因缺乏我而受影响,没想到好心竟成歹意,我成了被告,大脑告我故意伤害它。”

审判人员:(脸朝向证人科学家甲,询问道)“请证人出示与被告锰陈述的上述因素有关的证据。”

证人科学家甲:(高举一张纸,照着念台词)“锰缺乏者可出现智力低下及行为障碍等临床症状,均与锰陈述的上述因素有关。”

审判人员:(询问原告大脑)“原告大脑,你有什么要补充说明的吗?”

原告大脑:(控诉道)“锰在食物中喜欢与坚果及谷类为伴,由于中国人有以谷类为主的膳食习惯,儿童一般不容易发生缺乏锰的病症,除非以下特殊情况:

①以牛奶为主食的人工喂养哺乳期婴儿,那是由于锰不愿在牛奶中存在,有意比在人奶中低10倍。②膳食平衡失调,食入过多含钙、磷、植酸的膳食,干扰了锰的吸收。③母亲妊娠期由于胎儿生长发育的需要,需要锰量增大,导致母亲体内缺锰,继之胎儿缺锰。④长期静脉注射营养、心力衰竭、长期用利尿剂等。

(张琭琦 绘图)

而锰有意扎堆赖在我这里,且不爱离开,所受影响的器官主要是我。儿童处于生长发育过程,各器官机制不完善,自身保护屏障发育不成熟,儿童发育期脑对锰的毒性很敏感,极易受到锰的损害。当人体锰含量过高时,由于锰有神经毒的特点,故在我很多处扎堆赖着不离开,会出现智力低下,即学习记忆能力差及行为异常等神经异常现象。人体高锰状态时,可引起我功能损害。锰是故意要伤害我。”

审判人员:(脸朝向证人科学家乙,询问道)“请证人出示与原告大脑陈述的上述因素有关的证据。”

证人科学家乙:(高举一张纸,照着念台词)“有4个证据证明:

①锰具有特殊的亲和力,故人体高锰状态时,锰主要易于扎堆赖在大脑,且不爱离开,从而阻碍了生物代谢过程,引起神经细胞损害,影响了神经传导功能。②脑内锰的扎堆赖着不爱离开,可阻碍脑自身的发育,影响神经细胞间的信息传导。③人体高锰状态,破坏了其他微量元素的平衡,脑内锰升高时,可使脑部镁、硒,尤其是对脑功能有重要影响的锌水平下降,继而,使脑细胞生物功能受到影响。④过量锰会提高肝脏内胆固醇合成量,从而使学习记忆重要的脑结构海马区胆固醇含量升高。该区胆固醇升高破坏了其生物学功能,影响学习记忆功能。”

审判长:(表情严肃,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核心内容做一简要陈述。”

被告锰:(不服的样子)“我承认我有罪,但绝不是有意的。原因是我喜欢和大脑玩,总去大脑那里,扎堆赖在大脑,且不爱离开,是考虑到大脑离不开我,这是我的目的。在主观上我不希望发生中毒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只有扎堆赖在大脑才是导致大脑中毒的行为,大脑易招惹我,这是大脑的特性,中毒是它自己造成的;人体生理需要我的量与中毒量之比相差很大,为1∶200,故我导致机体中毒较少见。儿童常见中毒原因为生活在高锰污水灌溉区,常年饮用我超标的水,以及较多地接触含我高的油漆玩具等;小儿对我的生理需要依年龄、体重、生长发育状况而定,我对大脑发挥有益作用,有一个严格的合适浓度范围,忽视我的作用及过量摄入,均会导致脑生物学功能紊乱。这些不全都是我的责任,并非所谓故意伤害,故不同意大脑的诉讼请求。”

原告大脑:(坚持的样子)“锰属神经毒金属,因为作为一个自知属神经毒金属的锰,完全应该认识到它的毒性会导致中毒后果,因此它有故意伤害的动机。”

审判长:(表情严肃)“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锰是否犯有故意伤害罪。(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辅助人员:(举着一张大白纸从面对的舞台右侧走上台前,上面写着大字:一段时间过去了。从面对的舞台左侧走下台)

审判长:(宣布终审判决结果)“现在复庭,经过合议庭进行评议,最后判决。”

(全体起立)

审判长:“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锰是生命体内涉及神经科最广泛的生命元素,属必需微量元素。根据《微量元素法》规定:必需微量元素是人体内含量甚微,但为人体所必需、又必须从外界摄入的元素。锰对维持大脑功能起重要作用。缺乏或过量,均会出现智力及行为的障碍。机体高锰状态甚至中毒,只是摄入过多或污染原因引起的,而且大脑具有挽留锰的特性,并非锰故意造成的。中毒只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微量元素所起的作用,并非是高锰状态的目的。锰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大脑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总认为人体生理需要锰的量与中毒量之比为1∶200,相差甚大,中毒较少见。摄入过多或污染本可以避免发生,以致发生了危害的结果。这种过失是由于锰认为有了某种预防措施,有某种有利的客观条件,认为不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但事实上,锰对存在的某些主客观条件的判断是错误的,以致发生了危害的结果。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审判长:(继续道)“控方提不出补充证据,经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锰故意伤害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驳回大脑的上诉。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终审判决: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

审判长:(高举小锤,用力敲下)

(以上情节纯属虚拟,不作为司法程序参考,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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