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近日,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学勤接受《人民日报》专访,在谈到反腐倡廉责任制落实情况时,他说:“我们经常听到某个行政首长因为重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但很少听说有哪个地方的党委书记或者纪委书记,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而被追究责任的。”对这句话的解读提出了一个问题:被视为“政”口的安全领域的问责,党委书记就能置身度外?
先看一下安全事故中的问责现状。据《中国新闻周刊》统计,2013年上半年,中国共发生了29次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在这29次事故的处理中,21起公布了官员被问责情况。另外8起中,3起没公布调查报告,2起无官员被问责,另有3起官员虽被问责,但没有具体信息公布。
在这21起公布了官员问责情况的事故中,被问责官员中级别最高者为书记的有两起,为行政一把手的有10起,另外9起则为行政副职(有两起级别最高的被问责者为同一人)。
在10位被问责的行政一把手中,科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5人、厅级干部2人;在问责的8位行政副职中,有两位副省级干部、1位厅级干部、4位处级干部和1位科级干部;而两位被问责的书记,均为县委书记。
从这个统计从能够看出,在重特大安全事故中,书记被问责的比例远远低于行政正职和行政副职,其被问责的官员级别也远远低于后两者。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依法问责的结果。在中国的党政分工中,安全被划分到政口管辖,行政首长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通常由一位行政副职分管该领域。两者与安全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一起,构成了安全领域的权责共同体。出现可以归责于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本应由这三者承担责任,而不应归咎于并不主管也不分管此事的党委书记。
但在中国现实的决策体制下,既不主管也不分管安全事务的党委书记,却在这一领域的决策中拥有很大的发言权。按照规定,一个地区的重大决策,都要在常委会上通过。而常委会的决策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书记手中。
这就造成了一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平衡:有的书记拥有实际的权力,却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份责任,可能由实际上并不拥有决策权的行政负责人承担了。
这一逻辑,也可以推广到其他领域。多位受访地方官员说,虽然书记的主管领域只有“组(组织部)宣(宣传部)统(统战部)”,但他几乎在所有重大问题的问题上,都拥有发言权。这导致权责不平衡的情况在很多领域表现出来。
当然,从书记转移出去的责任风险,并不一定真正落在其他官员身上。一位处级官员向记者透露,很多的官员问责,事实上并不是“该问者尽问”,而是 “问责最小化”,即不是按照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和担责群体来问责,而是在能过关的前提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个临时工能够承担的责任,就不会动正式工;一个科级干部能够承担的责任,就不会动处级干部,而不管后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这一问责方式的后果,是该问者不问,或者是该重问者轻问。这是在制造新的权责失衡。
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得清除法外权力,尤其是消除权力“潜行”的可能性。其次在权责对等方面亦应作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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