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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业标准WH/T40-2011《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导则》导读

时间:2024-05-19

WH/T 40-2011标准起草小组负责人 上海创联舞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柳得安

文化行业标准WH/T40-2011《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经文化部批准,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编者注:本刊2011年第10期~第12期已连载了本标准的正文部分)。为便于读者能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特撰写本导读,供大家参考。本文之所以未像以往那样写成标准的解读文章,笔者主要考虑本标准的条文内容较多,冗长的解读文章未必受欢迎。本文仅针对编写本标准的初衷、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和阐述,并对部分条文作出一定的说明,以便更好地推进本标准的贯彻和执行。

1 本标准制定的背景

1.1 国内剧场建设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的繁荣给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机会。近年来,全国各地剧场建设方兴未艾,建成了不少大中型剧场,每年还有很多剧场开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把“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六级公共文化设施,进一步掀起了剧场建设的热潮。剧场建设已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今后的剧场建设发展很有必要。

1.2 舞台演出样式多样化,剧场建设要适应这种需求

当今文艺演出非常活跃,形式多样,常常无一定之规,突破传统的“第四面墙”的演出也屡见不鲜。我国建造的剧场大多数是综合性、出租型的剧场,需要能够适应各种不同风格、不同样式的演出,为其提供最好的演出条件。

1.3 舞台灯光技术和设备发展日新月异

近年来,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为代表的科学技术高速发展,舞台灯光也深得其利。电脑灯、数字视频灯、LED灯具等新设备进入剧场,对舞台灯光工艺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1.4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剧场建设的要求了解不多

剧场是一种功能复杂、要求专业但又为数不多的特殊建筑。建筑设计单位大多不太了解剧场的设计,对于大多数建筑设计师来讲,一辈子也未必有机会设计剧场。承担剧场设计的设计师大多是第一次设计剧场,即使设计师设计过一二个剧场,对不同艺术的不同需求和演艺技术的发展,也很难有深入、实时的了解。

目前各地大多采用代建方“交钥匙”的建设形式,代建方基本上对剧场一无所知;即使业主方是文艺单位,虽然对演出较熟悉,但对技术、设备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了解也不太多,对剧场设计也往往一知半解。

鉴于上述原因,编制一个《剧场舞台灯光系统设计导则》既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也有其必要性和社会需求。

2 标准名称变更的原因

本标准现在名称为《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导则》,当初立项时为《舞台灯光工艺设计规范》。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标准组的成员认识到舞台灯光工艺设计是为舞台灯光艺术服务,因此,应尊重艺术的多样性、创造性等特点,应给予工艺设计人员更大的灵活度,本标准主要给予原则性指导。因此,将本标准的名称定为《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导则》。

3 引言的说明

指导标准编制的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明确规定:在标准编写中,引言是一个可选要素。因此,引言并非编制标准的必要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而编写,我们见到的大多数标准并无此内容。

虽然引言是一个可选项,且不涉及标准的要求,但之所以要加上此可选项,一定是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本标准的引言对学习和理解本标准有着重要指导作用,《演艺科技》在刊登本标准时略去了引言部分,为此本文将其全文抄录,供大家参考。

舞台灯光是表演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秉承了艺术所具有的创造性、灵活性、主观性等特点,剧场建设是一项工程,需要提供的是舞台灯光技术、系统和设备,需要强调科学与规范。舞台灯光工艺设计是协调两者的纽带,舞台灯光工艺设计应最大限度体现艺术上的灵活性要求,尽可能多地为灯光艺术设计人员提供自由创作空间。

在我国已建剧场中,以镜框式舞台为主;在新建的剧场项目中,镜框式舞台形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镜框式舞台是舞台表演艺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舞台形式,因此,本标准从建筑空间到灯位的设置,均以镜框式舞台为参照。

随着舞台表演艺术的发展,表演形式和表演空间呈现多样化趋势,对灯光系统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更高和更复杂的要求。基于表演创作空间的不断延伸和拓展,要求灯光系统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度,这对传统的灯位设置、光区定义直至回路的设置、设备的选型,都提出了广泛的变革要求。近年来,舞台灯光技术和设备发展迅速,目前正处在变革的前夕,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本标准无法对未来的变化提出具体条文,本标准将根据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基本的镜框式舞台的灯光工艺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鉴于目前国内剧场建设和舞台表演艺术发展的现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观念均处在传统和创新共存的实际情况,舞台灯光工艺设计应该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和兼顾,结合剧场定位和舞台实际功能,合理运用和参照本标准。制定本标准不仅期望能够给予舞台灯光工艺设计人员一定的设计依据,更希望能在设计观念和技术上有所引导,对我国剧场建设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作用。

舞台艺术不断创新,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断涌现,因此舞台灯光工艺设计不但应与时俱进,更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设计的项目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更好的时效性。舞台灯光工艺设计是为表演艺术服务的,为灯光艺术创造自由的照明空间,应是舞台灯光工艺设计师的追求。

编写此引言,大致想表达以下几层意思:

(1)由于灯光系统工艺设计服务于灯光艺术,而艺术会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工艺设计应该尽可能地为灯光艺术创造自由的照明空间。

(2)艺术和技术都在快速发展,特别是灯光技术的发展更处在变革的前夕,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设计必须与时俱进,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3)工艺设计导则只是提供部分相对重要的设计依据,不是全部依据,不能简单地认为有了这个标准就能照本设计,更不是有了这个标准谁都可以从事灯光工艺设计。只是希望能在设计观念和技术上有所引导,需要设计者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实施,也需要在具体设计中有所创新。

4 本标准条文的几项说明

4.1 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而且是一种指导性文件,但其中包含有强制性要求,这在我国标准制定中是允许的。本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都是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本标准中4.4.1涉及高空坠物、高空作业人员安全、机械设备的荷载以及舞台机械设备运动可能对人员的伤害等内容,在标准文本中用黑体表示。而5.2.5.2则是电气安全方面的内容,有关灯具采用单相三极插座和灯光直通回路应有短路和过流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在学习和执行标准时,对强制性条文应予以加倍的重视并坚决贯彻执行。我国舞台多年来广泛采用单相2极插座,这是舞台安全用电的一大隐患,近年来的新建剧场中已有改变,但还有不少老式灯具仍是2极插座,即使在新建剧场中仍有采用“3转2”的转接线转接后接灯的现象存在,应特别引起重视。

4.2 关于灯位

剧场灯位设计是整个灯光系统工艺设计的基础。确定了灯位,后面供电插座和信号点的分布才有依据。灯位设计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灯光系统工艺设计的质量。灯位设计考虑是否周到对创造自由的照明空间有很大的影响。

在以往的剧场灯光系统中,台口区域是灯光最薄弱环节。“一顶光”以外的很大的区域没有灯位可供灯具安装,成为照明的盲区,最多只有台口脚光或乐池顶光,令很多灯光设计师感到无奈。为此,本标准在4.2.3中对台框、台唇、乐池区域的灯位编写了相关内容,明确提出了建筑台框附近设置顶光、侧光和乐池的顶光、侧光的要求,希望大家在阅读本标准和工艺设计实践中予以重视。这一区域的灯位突破了传统的理念,在实施中会有一定的阻力和困难,可根据不同剧场的实际情况来处理。

4.3 舞台灯光系统总负荷估算

舞台灯光系统的配电与通常的配电系统有很大的差别,常规使用的装机容量概念在舞台上很难确定。舞台上灯具均为非固定安装,不同的剧目和不同的灯光设计师对灯具的规格、数量的需求差别都很大;即使安装好了灯具,每个灯光场景也只开其中一部分灯具,不同场景间使用灯具的数量、功率各不相同,有时还会相差十分悬殊;此外,为了给灯光设计以较大的灵活性,在一些尽管使用概率不高但有时仍可能装灯的地方留有供电电源,有的地方还提供大功率的三相直通配电箱。这些情况给灯光总负荷的估算带来困难。

本标准采用的方法是按各灯位上全部灯光供电回路数和每回路3 kW为计算总负荷的基数,再根据不同的剧场规模、不同的节目类型和灯具选型选取不同的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区间为0.3~0.6。当剧场总供电回路多时,同时系数可取值低些,以综艺类剧目为主的剧场同时系数应取值高些,配置高效节能灯具为主的剧场则取值较低,如大量使用LED灯具,同时系数有可能低于0.3。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在大量使用金属卤化物气体光源灯具(如电脑灯)的情况下,同时系数应取值偏大,因为金属卤化物光源熄灭后,不能马上再点燃,点燃后也不能立即达到正常的光输出,因此,在演出全过程中无论灯具使用与否,都要通电,始终处于点燃状态。虽然目前多数电脑灯在光闸关闭后都具有功率降低功能,但据笔者测试,一般只能降至满功率的60%左右,因此,耗电量仍较大。

由于舞台灯具都是非固定安装,在所有可能装灯的灯位上都安装有供电插座甚至三相直通电源,为防止总用电量超过供电容量以及各干线上局部过载,建议在灯光配电系统中安装用电监控装置,对超过额定值的用电予以报警和限制。

4.4 舞台灯光与其他专业的协调

剧场是一个非常特殊、非常复杂的建筑,需要各种专业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使其各项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就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而言,首先要与舞台工艺设计中的舞台机械、音响和内部通信等其他专业协调配合,特别是与舞台机械关系更为密切。台上机械大多与灯具的位置、悬挂和安装有关,即使是台下机械,如升降台,其宽度直接影响表演区域的大小,进而影响灯具的分布。因此,灯光工艺设计部门应向舞台机械工艺设计部门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数据。由于台下机械的机坑涉及对地基的要求,台上机械又与屋架的承重相关,因此,在进行舞台机械工艺设计时,有时会先予灯光工艺设计介入。当灯光工艺设计后介入时,就只能在其限定的条件下设计,限制了灯光工艺设计的思路,这是不正常的。

在建筑设计部门中,与舞台灯光工艺设计关系较为紧密的是建筑电气设计部门。本标准中这部分叙述较为笼统,是因为具体内容已在前面条文中有所要求。由于晶闸管(可控硅)调光器的应用,电路中存在大量谐波,对电力变压器的接线方式、干扰的隔离以及灯光供电中零线截面积等都有专门的要求。如果忽略上述要求,会影响系统的正常工作。

在与装潢设计的协调中,应特别注意装修对面光、耳光等出光的影响。此外,由于观众厅的照明设计,包括灯具的选型、灯具的布局都由装潢部门承担,而观众厅灯光的控制由舞台灯光工艺设计部门负责,因此,两者间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5 对几个问题的解释

5.1 本标准中为何未对舞台照度提出指标要求?

在以往的灯光系统的招标文件、工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验收文件中,常常会见到将舞台照度指标作为设计和验收的依据。作为灯光系统工艺设计的导则,本标准为什么恰恰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呢?

在功能性的照明工程中,照度指标是各项指标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但是舞台灯光是艺术照明,“亮”是艺术需要,“暗”同样是艺术需要,有时甚至是“此时无光胜有光”,舞台灯光更注重于人的感受。

更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凡对照度有要求的照明,都要在灯具规格、灯具数量和安装均固定的条件下才有意义。而舞台灯光的灯具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投射方向都是不确定的,因此,提出照度要求既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也很难规定测试条件。

剧场在电视转播时,对照度确实会有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剧场中的灯位足以安装电视转播所需要的灯具,供电容量也足以满足这些灯具所需的电功率。目前摄像机的灵敏度都很高,在常用光圈下,即使对于高清摄像,照度一般在1 000 lx左右已足够,更重要的是光比。1 000 lx的照度对剧场的灯光来说是不会有问题的。

5.2 本标准中调光回路配置数量为何无明确要求?

在《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对不同功能、不同规模的剧场配置调光回路的数量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标准更是用于直接指导灯光系统设计的,为什么反而没有明确的数量指导呢?

众所周知,当前舞台灯光正面临着深刻变化,光源的变革直接影响着灯具的供电方式,电脑灯、LED灯具、数字投影灯以及LEP光源(微波耦合等离子体光源)等所有新光源灯具都不需要传统的调光器。随着绿色照明概念的实施,淘汰白炽灯进而淘汰调光器应该是大方向,只是时间长短问题。

目前处在这样一个过渡时期,即新光源灯具逐步为舞台演出所接受,传统的白炽灯灯具在舞台上占有的份额逐步下降,因此,现在再对调光回路的数量作出规定,是一件既困难又不合时宜的事。

本标准的规定主要从满足各灯位的供电出发,并鼓励采用调光、直通两用设备或调光、直通模组互换以解决过渡时期的灯光供电问题。

5.3 本标准中为何对灯具配置和灯位图未作指导性要求?

大家可能已经习惯于在灯光工程的设计资料、施工图上都会有灯位图和灯具配置清单。为什么本标准对灯具配置和灯位图予以忽略呢?

舞台灯光是一种艺术照明,演出中灯具的配置完全取决于灯光设计对剧本的理解、对导演的舞台调度和舞美设计的布景和道具的风格和样式的理解,加上个人感情的抒发以及对包括灯具在内的灯光设备的理解和熟悉。换句话说,在实际演出中,舞台灯具的配置有很大的主观性。同一剧目,不同的灯光设计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艺术设计,他们的灯位图也会大相径庭。因此,目前剧场灯光工艺设计中的灯位图基本上只是一种示意图,或者说是给外行看看而已,实际意义不大。

当然,配置灯具仍是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中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灯光工艺设计,应先根据剧场的功能定位及投资情况选配一些常用的和必需的灯具作为基本配置,在投资许可的情况下可配置一些使用频率虽不太高、但能满足特殊需要的高档灯具。此外,笔者个人认为,即使有了灯位图,灯位图上的灯具与灯具清单未必一定要一一对应,因为这也并不完全合理。灯具清单上的灯具种类和数量应该可以多于灯位图,因为作为剧场应该储备一些灯具,以供不同的需要使用。

此外,同一个灯位上适用的灯具会有很多,如面光上可用平凸聚光灯、成像灯,还有电脑灯,以前还大量使用回光灯。同一种灯具又可能在很多灯位使用,如成像灯几乎在所有的灯位都可以使用。因此,明确规定各灯位上配置何种灯具,既困难又会束缚灯光师发挥。为此本标准中增加了附录A,介绍舞台灯具基本技术参数与主要类型。该附录为资料性附录,以供设计者选用灯具参考。

结语

由于近年来舞台灯光领域发展非常迅速,无论从技术设备还是演艺要求都在不断变化,加之,本标准于2009年完成,至正式发布已经历了近2年的时间,其内容落后于发展也在所难免,在引言中也加入了“本标准将根据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的语句。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是国内剧场设计和施工的主要单位和一些业内的专家,他们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标准的编写应该是这些单位和个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大家应该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舞台灯光在高速发展,编制人员考虑问题也可能存在局限性,本标准本身不可能十全十美,更不是一部“圣经”,因此,需要大家更多地理解其中的设计思想,结合自己的设计实例,转化为自己的东西,用于自己的设计。笔者始终认为:如果完全按照规范和标准来设计剧场,固然可以避免一些低级错误,但不一定能设计出好的剧场;只有深入了解演出的艺术需求和当时当地的各种条件,与规范或标准的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有可能设计出广受欢迎的剧场。

到目前为止,未见到国外有类似的标准,至少像在世界上最有影响的PLASA(国际舞台灯光音响专业协会)和美国的原ESTA(美国娱乐服务与技术协会)都没有。发达国家是很重视标准制定的,为什么在这方面缺失呢? 标准本身是工业化的产物,在技术和产品方面,既需要也有可能制定标准,而一旦与艺术扯上关系后,就很难用标准来规范,人家回避这样的事情,实在是明智之举。我们制定这样的标准也只是一种探索和尝试,希望能对在建造剧场过程中感到茫然或困惑的人有所帮助。

此外,希望大家除了自身学习、理解这个标准,在工艺设计中贯彻本标准的精神做好工作外,更希望大家在接触到的同行、业主以及建设方当中宣传本标准,宣传工艺设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行业标准能真正有所作为,起到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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