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9
编译/汇 闻
只有符合下述“5 使用”规定规格的桁架才能使用。桁架构件的使用应与所叙述的规格一致。使用的含义包括操作、转运、存储、维修和检查。
必须十分明确地界定每个参与使用人员的任务和职责。操作员对装置的质量、承载能力、根据建筑物和地面的承载能力所确定的悬吊点的情况负有特殊的责任,他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即承载能力平面图)。
承包商根据其风险分析结果对所需资质、组装、操作等作出决定。同时参见《igvw质量标准SQ Q2悬吊》对演艺场所的悬吊能力的规定。
根据以下基本条件选择适用的桁架:
☆结构静力系统(即单跨梁或多跨梁);
☆支撑的跨度;
☆主要荷载(自重+有效载荷),不计起重设备的静力安装载荷;
☆主要荷载(自重+有效载荷),计及起重设备静载和动载时的安装载荷;
☆活荷载(如风载或雪载);
☆荷载分布(集中载荷、均布载荷、面载荷);
☆技术人员在桁架或桁架组件上工作时的附加荷载;
☆为防止技术人员在工作中跌落而采取防护措施从而产生的附加荷载;
☆操作方式。
对于用户手册中未包含的结构类型和荷载情况,需进行附加的结构静力分析(特别注重稳定性和承载能力)。静力分析应由完成过类似过程的人、或在结构静力分析或演艺设备检查方面有至少3年经验的人做出。
桁架的组装期间,必须遵从安装计划和使用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桁架系统的稳定性与承载能力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得到保证。
所有桁架系统组装所用到的零、部件(桁架、连接件等)在组装前都必须经过外观检查。如果发现任何如塑性变形、主弦杆或构架材料缩减、任何形式的裂纹、节点及其附件的缝槽或连接件变形等明显的缺陷,这些有缺陷的零件就不得使用。同时,对这些零、部件用失效标签加以明显标识,预防这些零、部件将来被误用。
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并在制造商规定的位置组装桁架。
责任安装监管师了解桁架的后续使用。在向操作员或其他用户移交桁架时,必须有书面资料(见附件Ⅳ 移交协议)。桁架的接地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桁架构件可能处于非常危险的接触电压下。此时,需采用集中接地保护系统。这一系统适用于所有由导电材料制成的构件,在构件上安装设备或与其接触,或在其上敷设电线、电缆,一旦这些元件或设备损坏,金属零件就可能带电。连接件和节点可用皮带夹、管夹、螺栓连接和专门的锁扣连接件。
以放射状布置的接地保护系统,将在其中心点通过主干线接地。
导线的最小截面应按DIN VDE 0100第540部分进行计算。经验表明以下截面是合适的:
☆导线长度至50 m,16 mm2Cu(精铜绞线)
☆导线长度至100 m,25 mm2Cu(精铜绞线)
对具有移动部件(套筒)的塔架,由于滚轮或辊子装于套管内,对移动桁架构件产生绝缘效应,应设置附加的接地防护系统,且必须保证这些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防雷电:
当地势、建筑类型或安装现场处于雷电易发区、雷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桁架构件必须设置高效避雷针,并需证明其有效性。
如果防雷电效果不能保证,在雷暴发生时必须撤出危险区。
桁架载荷传递的意思是指:将各种形式或方法作用的载荷传给桁架或通过桁架传给桁架的支撑或悬吊索。
桁架载荷传递的类型和特性对其承载能力有影响,载荷的传送必须与桁架制造商的说明相一致。
保证载荷均衡作用于桁架弦杆对载荷传递是很重要的。不平衡的加载会降低桁架的承载能力,必须引起注意。当水平力与垂直力同时存在时,必须进行静力分析。
桁架的起吊方法(载荷传递的类型与特性)对桁架的承载能力和桁架结构的稳定性有影响,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决定。参见《igvw质量标准SQ Q2悬吊》。
5.5.1 起吊器件与悬吊载荷
起升与悬吊载荷的器件用于支撑桁架或使桁架受力(参见BGI 810-3《演艺设备安全——高空载荷》)。
起吊器件有:
☆合成纤维圆形吊索;
☆带钢丝芯的圆形吊索;
☆吊装皮带;
☆起重钢丝绳;
☆起重链条;
☆U型吊环;
☆椭圆形悬挂装置;
☆快接螺母装置;
☆可拆卸绳端接头;
☆杆夹;
☆桁架连接器(连接件、支架、承载杆);
☆悬挂夹。
必须遵从生产商关于正确使用起吊方法和载荷悬吊器件的说明。
在特殊场合下,当起升和悬吊器件的承载能力没有验证时,不可以施加大于制造商规定承载能力的0.5倍的载荷。
当桁架使用合成纤维或天然纤维绳起吊时,必须使用钢丝绳或起重链作为安全备份。
为保护桁架,允许使用带有松套塑料套管的钢丝绳,这样仍可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
5.5.2 桁架的起吊方法
当使用柔性的起吊器件时,应根据所使用的起吊方法确定适当的起吊安全系数。
当起吊载荷下方有人时,基于起吊方法的承载能力计算必须按一半计。
下面给出不同起吊方法的区别:
单根垂吊:
单根垂吊不会减小悬吊器件的承载能力,其起升载荷系数为1.0。使用角度α>120°起吊时,必须另行单独确定。
使用挎篮式和扼套式起吊法时,起吊器件附近弦杆的管子须包裹。包裹不会降低起吊器件的载荷能力,是为了保证在桁架直杆上的捆绑位置。
在安装时遇到可能产生伤害或危及安全的情况,而又不能通过技术或组织措施排除时,承包商必须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和受雇人员必须使用的其他手段。
(1)技术措施:
脚手架、液压升降平台、梯子或金属绳梯;
注:当使用绳梯时,其长度不可超过5 m,用作紧急逃生或救援的绳梯,其长度不可超过10 m(BGI 638 绳梯)。较长的绳梯只能用于防跌落的个人防护设备上。
绳索起吊及其拆卸只能由有经验的和有资质的人员完成。
(2)组织措施:
指令、授权使用、信号及标志。
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装备(PPE):
安全靴、手套、安全帽、听力保护装置和防跌落的个人防护装备PPE(BGR 189/BGR199F防跌落个人防护装备),符合DIN EN 341和DIN EN 1496规定的由安全带和绕绳下降装置组成的跌落捕获设备等。
用于防跌落的个人防护装备(PPE)要求特殊的质量和能力(参见《igvw质量标准SQ Q2悬吊》)。
必须计及使用个人防护装备(PPE)时传给桁架上的附加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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