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子强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期选人用人的根本遵循,是选拔任用好干部的制度保障。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党政干部的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也随之变化,《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就一定要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和原则做好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切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规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提高干部工作水平,就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我盟将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以规范实施《干部任用条例》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一通、双谈、双评、四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为选任“好干部”过滤把关。
“一通”预先“筛选”干部。建立与纪检、公检法机关之间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盟委管理干部涉嫌或确认违纪违法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方面的重要信息。
“双谈”事前“定位”干部。建立组织部门与干部之间沟通交流的互动机制,架起组织与干部之间的“连心桥”,通过组织约谈干部和干部约谈组织,拓宽干部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渠道。
“双评”提早“识别”干部。建立对干部作风建设和德的专项考评机制,通过定期考评甄别、专项考评了解和平时考评查核,全面了解干部的作风建设和德才真实表现。
“四审”把关“用准”干部。建立对盟直部门和旗县市科级干部选拔工作事先审核机制,提前介入,把好“动议”关;提前审核干部选任工作方案的程序和内容,把好“程序”关;提前了解拟任人选有关情况,审核任职资格条件,把好“人选”关;提前审核旗县市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表决程序、干部任前公示、任免程序、职数使用、举报受理等情况,把好“监督”关。
(作者系兴安盟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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