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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欠条有效

时间:2024-04-24

王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了离异女子李某,交往不久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之后,王某用婚前积蓄,加上李某的婚前存款4万元购买了一处楼房。因房屋是以王某名义购买,李某为明晰财产归属,让王某为其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因买房欠女方李某4万元整,作为李某个人财产,日后偿还”。结婚一年后,俩人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信任,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李某向王某索要其购房时欠自己的4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官判令王某偿还4万元欠款,并提供了王某的欠条和其承认借钱事实的短信。

庭审中,王某否认欠条的真实性,辩称夫妻之间不应存在打欠条的理由,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认可欠条上的签名和指纹系自己的。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份银行存取款凭证,证明自己将个人存款取出后存入王某的银行卡中,此交易行为发生在购房款转出之前,符合欠条内容中“因结婚买房欠款”这一事实。李某还提供了手机短信记录证实王某欠款这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王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没有欠款或已还完欠款,因此法院对欠条予以认定,判决王某偿还李某欠款4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了婚后双方将各自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本案提醒人们,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间如果对婚前、婚后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这种特别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田丽华)

(本栏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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