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杨某系某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兼安全生产部长;贺某系该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员。2012年12月,该公司高炉车间工人靳某、桑某两位工人在高炉除尘系统清理灰尘过程中,由于不熟悉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同时将两个一氧化碳阀门打开,导致一氧化碳外泄,二人中毒死亡。当日,贺某在对面的高台上负责看管靳某、桑某的工作,作为安全员的贺某本应在靳某、桑某上岗前检查他们着装、佩戴安全帽、空气呼吸器等安全措施,但贺某并没有检查他们上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安全措施,且在靳某、桑某工作约4个小时内,一直没有检查过他们的工作情况。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杨某、贺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两名工人死亡的后果,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在任副经理兼安全生产部长期间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使用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桑某,且该班组的安全员贺某也没有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意识淡薄,对岗位操作规定模糊不清,监管不到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贺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由所在单位赔偿两名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0万元,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杨某、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案给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企业及管理人员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损失是巨大的,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代价是惨痛的。为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职工基本生命权的保障,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操作、远离安全事故,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让安全生产成为每一位职工作业的习惯。
(杭锦旗人民法院 白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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